一、取保候审要办案吗现在
被称为“取保候审”的这一措施,实乃是刑事诉讼程序中所采用的一种强制性手段,其主要目的在于在不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羁押的前提下,让他们能够继续等待审判的结果。然而,是否需要启动取保候审程序,则需根据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例如,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逃避侦查的可能性,或者他是否会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等等。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都有权依据案情的实际状况,来决定是否应当采取这样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之后去派出所报到,需要带哪些
原则上,被参与送达派出所之人只须抵达该处即可,无需携带任何相关资料。
然而,对于撤回羁押保释的人员而言,为了能够向执法机关证明自身并无违法行为及犯罪倾向,每月应前往报到以便系统地说明个人行为状况。
被授予撤回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严格遵守以下规章制度:首先,在未获得执行机关许可的情况下,严禁逃离所居住的城市、县份;
其次,如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出现变动的情况时,务必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汇报;
最后,讯问之时必须即刻出面配合调查。《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取保候审时间可以延长吗
通常情况下,取保候审之期限应限定于12个月内,然而在特定条件下,该期限可予以适当延长。倘若事件情节错综复杂,或期限届满仍无法完成侦查、审查起诉乃至审判等环节,则办案机关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申请延长取保候审的期限。值得强调的是,任何关于延长取保候审的决定都需具备充足的法定理由并遵循严谨的审批流程。在此期间,被取保候审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例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其居住地所在的市、县;若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应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汇报等等。若被发现违反上述规定,取保候审资格将面临被撤销的风险。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手段,旨在不羁押嫌疑人的同时等待审判。其决定需基于案情,如逃侦风险或社会危害等。法院、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有权根据案情决定是否采取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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