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并非案件立案的先决条件,而是在案件明确立案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具备特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一种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在此过程中,公安机构、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会对各类报案、控告、举报以及自首等相关材料进行深入细致地审查,若认定存在犯罪行为且该犯罪事实需负刑事责任时,就会启动立案程序。因此,换句话说,即便犯罪嫌疑人员已经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案件亦已正式步入刑事诉讼程序之中,即代表已经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哪些情况收监
对于已获得取保候审权利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其存在以下任何违规行为,执行机构有权对其进行重新收监处理:
首先,未经执行机关许可擅自离开其独自居住的城市、乡镇或村庄;
其次,在住址、职业变迁以及联络信息变更等方面,未在规定的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构上报备案;
再次,在法律规定的传唤时间内未能按时出庭应讯;
最后,实施了干扰证人提供证据、销毁、伪造证据或串通供词等不当行为。《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在取保候审期间再度触犯法律并导致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首先面临的问题是,先前所办理的取保候审将可能被撤销,犯罪嫌疑人还需接受重新收监。针对新的违法犯罪行为需要单独进行立案侦查工作,并将其与原先的事件合并处理。关于量刑标准,这一时期再次犯罪会被视为从重处罚的关键因素来加以评估。这是因为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原本应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但再次犯罪却反映了他(她)们的社会危害性较高以及对自己罪行的悔悟程度略低。为此,司法机构将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前述之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多方面因素,依法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若新罪行的严重程度较高,那么犯罪嫌疑人可能会面临更加严厉的刑事制裁。
取保候审非立案先决条件,而是在立案后,对特定条件的嫌疑人采取的限制自由措施。公安、检察院或法院审查报案等材料,认定存在犯罪需负刑责时立案。获取保候审,即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代表已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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