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能不能调解

最新修订 | 202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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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侵占罪这类自诉案件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即和解或调解。因此不难看出,通过适当的调解方式,侵占罪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可能达成得到大众认可的公正解决方案的。然而,必须强调的是,尽管调解不影响对刑事责任的追诉,相关审判机构仍然需要依据法律规定作出相应判决。
侵占罪能不能调解

一、侵占罪能不能调解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之明确规范,自诉案件之中,被告人或被害人皆有权自行协商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故此,从某种角度而言,侵占罪在法律层面上具有一定的调节空间。

然而,值得着重指出的是,调解程序并不能替代或减轻对刑事责任的追究,法院仍然需要依据相关法规,公正地判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二、侵占罪能不能调解

对于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当事人都能够参与调解。

这是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罪属于自诉案件之列,而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自诉案件时,是有权进行调解的。

至于寻衅滋事罪的具体定义,它特指那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不正当手段,将由自己或他人进行保管、管理的他人的财产、遗失物品和掩埋物品等占为己有的行为。

而且这种行为需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并且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和期限,还需保持拒绝返还的态度。《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三、侵占罪能不能撤案

侵占罪是否能申请撤案应根据实际状况进行评估。

基本上来说,倘若侵占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比较微弱、对社会安全带来的威胁较小,不具备认定为犯罪的严重性,那么便可以考虑撤销此案;或者当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时,同样存在撤案的可能性。

此外,假如犯罪嫌疑人与受害者之间能够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受害者表达出对其行为的谅解,同时明确请求司法机构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且事例的具体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检察机关的严格审查并同意后,也有可能实现撤案。

然而,如果侵占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并且不满足上述任何法定撤案条件的话,通常情况下是无法撤案的。

具体的处理方式需要依据事例的事实真相、相关证据以及法律规定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分析和判断。

依据中国《刑事诉讼法》,自诉案件中,被告人和被害人可自行协商和解或调解。这一规定为侵占罪等案件提供了法律层面上的调解空间,使双方在尊重法律的前提下,有可能通过协商达成和解,解决争议。这一机制旨在促进案件和谐解决,减少司法成本,同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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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反的是《土地管理法》,如果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触犯《刑法》,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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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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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依法设立的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如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他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以外的群众团体、管理公益事业的单位、群众自治性组织,如学校、医院、社团、居(村)委会等。
“本单位财物”不仅指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而且还指本单位“持有”的财物。包括:⑴、已经在本单位的占有、管理之下并为本单位所有的财物。⑵、本单位虽尚未占有、支配但属于本单位所有的债权。⑶、本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契约约定临时管理、使用或运输的他人财物,如邮局的邮件。
从物的性质上看,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如电力、热能、煤气、天然气等。但不包括单位的知识产权,侵占单位的知识产权,在刑法“侵犯知识产权罪”一节有特别规定。
(二)客观要件
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1、行为人利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主管权”,是指对本单位财物的调拨、安排、使用等具有决定性的支配权,一般都是在单位中担任高层管理职务,如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等。“管理权”,是指直接保管、使用、处理本单位的财物拥有的一定的支配权的人员,如仓库保管员、会计、出纳等。“经手权”,是指本身并不负责对本公司财物的管理,但因为工作需要,对本单位财物有领取、使用或报销等职权,如企业中的业务员、采购员等。
需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只是利用对工作环境等的熟悉,出入的方便,侵占了本单位非受自身控制的财物,应该作为盗窃处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应予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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