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借贷给他人认定有何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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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挪用资金罪通常被视为一种刑事犯罪,即公司、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雇员在其工作期间,通过利用其职业权力和机会,将原本属于公司或企事业单位的资金转移至自己的账户或借贷给第三方,导致这些款项被长期占用或失去控制,且这一行为涉及到数目庞大、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或者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是已经被用于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等情况。
挪用资金罪借贷给他人认定有何规定

一、挪用资金罪借贷给他人认定有何规定

挪用资金罪,系指向公司、企业或其他相关机构中的职员,基于其职务便利条件,将本应供职所在单位使用的资金挪为己用或者借予他人,若数额达到较大且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已经较大并且进行了营利性活动,抑或是用于从事非法的经济活动等情况均可被视为构成该罪名。在对该罪行进行判定时,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合法的处置资金的权力,以及其是否未经授权擅自挪用资金,同时还要关注资金的流向和实际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挪用资金罪与经济纠纷如何区别

厘清经济纠纷与挪用资金罪之间存在的显著区别在于,前者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而后者则属刑事案件之列,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法律问题。

关于挪用资金罪,其构成本质上需要具备以下几个要素:

(1)对象要件。

即行为人所触犯的犯罪针对的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资金使用权,而不是私人财产权。

本罪的对象仅限于本单位的资金。

(2)客观要件。

该罪行的客观表现形式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所享有的权限,挪用本单位资金以满足个人私欲或转借他人,涉案金额达到一定规模且逾期三个月未能偿还。

(3)主旨要件。

本罪的行为人具有特定性,即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在职员工。

(4)主观要件。

行为人为本人误用或滥用本单位资金,明知如此却依旧执着实施此项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员工,若利用职务上的便捷,挪用本单位资金满足个人需求或用以借贷给他人,倘若其涉案金额达到了较大程度并且逾期三个月仍未能偿付者,或是涉案金额虽不足三个月,但足够大能够用于盈利活动,甚至是引发非法活动的情形下,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如果行为人对本单位资金大规模下手挪用,将面临三至七年不等的刑期;

若是行动极其大胆、非法获取巨额资产,则需承担至少七年以上的刑罚

对于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之中参与公务的人员以及由这些机构委派至非国有企业及其他单位任职的人员,如果触犯前述条款,同样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予以定罪量刑

然而,如果行为人能在提起公诉之前将挪用的资金悉数归还给受害方,其责罚也将会相应地减轻或减免。

其中,如果行为相对轻微,所受处分可能会降至减轻或者彻底免除。《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挪用资金罪数额认定标准是什么

针对挪用资金罪数额认定这一问题,我们需要根据其不同的状况分类讨论。

在挪用资金罪中,若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级别,那么其起点即为人民币六万元以上;而当挪用资金规模达到“数额巨大”的话,标准则上升至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

值得特别关注的是,我国法律对挪用资金的行为并不是简单地以金额为唯一衡量标准,还有诸多额外的因素需要纳入考量范围。

例如,如果挪用资金是用于个人营利活动或逾期未还长达三个月之久,那么此时相关的金额要求就需要相应降低,即只需超过人民币六万即可被视为“数额较大”。

进一步来说,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时,无论其涉案金额大小如何,只要达到了二万元以上便可作为“数额较大”来处理。

然而,值得强调的是,具体的数额认定可能会由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存在差异。

在此基础上,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还需要综合考虑挪用资金的用途、时间长度以及归还情况等等多方面因素,以最终实现对犯罪性质与情节的准确判定。

挪用资金罪指公司、企业等职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资金挪为己用或借他人,数额较大且未还超过三个月,或虽未超三月但数额大且用于营利或非法活动。判定关键在行为人是否合法处置资金及是否擅自挪用,并关注资金流向和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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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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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即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而擅自将公款移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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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但其主观特征,只是暂时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打算以后予以归还。至于行为人挪用公款的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营利,有的出于一时的家庭困难,有的为了赞助他人,有的为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成立。具体言之,挪用公款罪在主观方面有以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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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挪用公款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般而言,下列行为属于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行为:
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2、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二)挪用公款罪既遂与未遂的界定
挪用公款罪的未遂问题,包括两种情形:
1、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虽其已着手实施挪用公款犯罪行为,但尚未能将公款挪出。对此,一般犯罪处理。
2、行为人已将公款挪出,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尚未使用,这种挪而未用的行为,实际上已经侵害公款的所有权,因此,应比照挪用公款罪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挪用公款与拆借资金的界限
拆借资金与挪用公款,作为两种对公款的处置方式,在认定两者的界限时,应把握以下几点:
1、概念上的区别。前者是指银行或企业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一种借贷的行为方式,是一种合法行为;而后者是将原定用于某方面的公款移作他用的行为,它侵犯了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2、行为方式上的区别。前者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是经有权出借的人同意,并通过合法手续,如拆借协议、贷款合同,这是民事法律关系上的债权关系;而后者是行为人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公款挪用,使国家或集体对公款失去控制,具有行为上的隐蔽性和手段上的违法性。
3、社会危害性上的区别。前者是一种融通资金的行为,它为解决公司、企业生产、流通资金暂时短缺起积极作用。如违反有关规定则是一种违规行为;而后者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中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干扰和破坏了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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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借贷给他人应当判刑几年?
挪用资金罪借贷给他人应当判刑3年,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单位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自己使用,数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应当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挪用单位资金在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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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要如何认定挪用公款罪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认定挪用公款罪,主要是从挪用公款罪的四个构成要件上着手: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体包括:国有财产的所有权;劳动群众集体财产的所有权;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的财产的所有权;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的所有权;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资金的所有权;非国有金融机构中客户资金的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其中包含三个要点:
1、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即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而擅自将公款移作他用。
2、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利用其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
3、行为人挪用的公款是归个人使用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但其主观特征,只是暂时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打算以后予以归还。至于行为人挪用公款的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营利,有的出于一时的家庭困难,有的为了赞助他人,有的为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总之,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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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要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挪用公款罪如何认定
(一)挪用公款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般而言,下列行为属于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行为:
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2、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二)挪用公款罪既遂与未遂的界定
挪用公款罪的未遂问题,包括两种情形:
1、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虽其已着手实施挪用公款犯罪行为,但尚未能将公款挪出。对此,一般犯罪处理。
2、行为人已将公款挪出,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尚未使用,这种挪而未用的行为,实际上已经侵害公款的所有权,因此,应比照挪用公款罪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挪用公款与拆借资金的界限
拆借资金与挪用公款,作为两种对公款的处置方式,在认定两者的界限时,应把握以下几点:
1、概念上的区别。前者是指银行或企业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一种借贷的行为方式,是一种合法行为;而后者是将原定用于某方面的公款移作他用的行为,它侵犯了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2、行为方式上的区别。前者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是经有权出借的人同意,并通过合法手续,如拆借协议、贷款合同,这是民事法律关系上的债权关系;而后者是行为人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公款挪用,使国家或集体对公款失去控制,具有行为上的隐蔽性和手段上的违法性。
3、社会危害性上的区别。前者是一种融通资金的行为,它为解决公司、企业生产、流通资金暂时短缺起积极作用。如违反有关规定则是一种违规行为;而后者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中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干扰和破坏了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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