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不还起诉选什么案由

最新修订 | 202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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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第一百一十八条明文规定,所谓债权乃系因合意契约、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及法律所规定的其他理由,赋予债权人向特定义务人请求为特定行为或者不为特定行为之权力。若债务人为违约欠债而不予偿还,尊重此规定,债权人得以选择以“合同纠纷”作为其诉讼案由,原因在于该债务人未能依约履行偿付义务。
欠钱不还起诉选什么案由

一、欠钱不还起诉选什么案由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一百一十八条明确表述,债权乃基于合同关系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及法律规定等多种原因而产生,权利人得以据此向特定义务人请求其为或不为某种特定行为之权利。若债务人未能如约偿还债务债权人可依照此项法规选择以“合同纠纷”作为诉讼案由,缘由在于债务人未遵守合同中关于还款义务的约定。

此外,根据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当民事权益遭受侵犯时,被侵权者有权要求侵权者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此种情形之下,债权人可将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视作对自身债权的侵害,进而选择以“侵权责任纠纷”作为诉讼案由。综合以上分析,对于欠债不还的案件,债权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选择以“合同纠纷”或“侵权责任纠纷”作为诉讼案由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二、欠钱不还的可以怎么处理

关于债务偿还方面,若对方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那么您可以依据相关法律程序进行起诉和追讨。现根据法律要求,详细说明如下:第一点,借款合同作为借款人与贷款方签署的一份重要协议,旨在描述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并且在相应时期内进行本金以及利息的全额偿还过程。值得注意的是,借款合同通常采用书面格式,除非在自然人之间存在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可无需书面合同。那么在借款人没有按照合同所约定的日期进行借款返还的行为时,应当承担针对逾期利息、罚款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支付责任,这些费用将按照合同签字双方事先约定或参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计算。《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八条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欠钱不还起诉怎么弄

若面临债务拖欠问题时,您可选择起草起诉书并收集充分的证据,向具备司法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诉讼申请。在此过程中需要特别关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起诉书需明确反映原告以及被告的身份信息,同时注明明确的诉讼请求及相应的事实与理由;其次,所提供的证据须能够有力证明借款关系的确立,如借据、银行转账记录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再次,确定适当的司法管辖法院尤为关键,一般以被告的居住地或者合同的履行地为准;最后,请务必留意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请严格遵守法院的程序和规定,积极参与庭审活动,全力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倘若您能提供更为详尽的信息,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更为精准的建议。

《民法典》第118条指出,债权源于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债权人可向债务人要求特定行为。若债务未还,债权人可因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以“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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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估价格完全依照市场
1、2020年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规定:“拆迁估价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2、按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3、新发布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此进行了细化。“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评估时,还要考虑到区位、用途、建筑结构等影响价值的因素。
4、对此,《条例》中,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政府是征收的主体,那么对于房屋价值的判断,就应该采用第三方的判断才能公平。即便是第三方评估机构来评估价值,但如果政府还是设定一个指导价的话,就不能体现第三方的判断。
(二)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
1、在原来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中规定,“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
2、而在新发布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明确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3、至于评估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办法》表示,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
(三)评估更多体现土地价值
在原来的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中规定,“拆迁估价的方法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估价方法”。
而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明确,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比如,在王府井地区征收,可能这个地段的土地在征收后,要开发成商业,将来获得的利益很大。但如果仅按市场比较法,可能体现得不明显。那么可以假设它在征收后,将来开发项目,会取得多少收益。按照假设计算出的收益,来衡量应该补偿给被征收人的那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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