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不还起诉撤销后还能起诉吗

最新修订 | 202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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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若人民法院已经针对某一特定案件发布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则当事人无法再就相同事实与理由提出新的诉讼申请。然而,若人民法院核准撤回起诉,当事人可重新启动诉讼程序。
欠钱不还起诉撤销后还能起诉吗

一、欠钱不还起诉撤销后还能起诉

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如若某个受案法院已针对同特定事宜作出了宣判、裁决或裁判书等具有拘束力的法律文件,且此类法律文件业已产生法定效力时,则相关当事人便不得以相同的事实与依据重新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倘若受理法院批准当事人撤回起诉,则该当事人可再次启动诉讼程序。在您所询问的情况中,假设涉及到的追讨欠款案件已然经由法院审理并颁下了具有约束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那么根据上述法律条款第五项的规定,当事人将无法再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然而,若法院批准了当事人撤回起诉的申请,那么当事人仍有权再次发起诉讼。若案件尚未进入法院审理阶段,或者虽已审理完毕但尚未产生具有拘束力的法律文件,那么根据上述法律条款,当事人仍有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若案件已经经过法院审理并取得了具有拘束力的法律文件,那么根据上述法律条款,当事人将无法再次提起诉讼,除非法院批准其撤回起诉的申请。总而言之,能否再次提起诉讼主要取决于案件是否已经经过法院审理并取得了具有拘束力的法律文件,以及是否获得了法院批准撤回起诉的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二、欠钱不还把他杀了是否判死刑

若因债务人拖欠款项却未偿还进而导致关系恶化乃至最终引发故意杀害事件,那么根据司法法规,此类行为一般将被定性为犯有故意杀人罪,并可能面临三至十年有期徒刑不等的严肃处罚,甚者,如情节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恶劣,亦有可能面临死刑的严厉制裁。因此,作为债权人,讨回自己应得的债款必须采用合法且恰当的方式,而非采取暴力手段。以下是一些可供参考的合法讨债途径:首先,协商途径。如对方拖欠欠款且未能按时还清,在约定的还款期限结束之后,我们可尝试与债务人展开协商,商议分期付款等其他解决方案。虽然这种方式相对快捷简便,但是由于缺乏法律强制性的约束力,欠款的追回效果往往难以得到充分的保障;第二,诉讼手段。若双方未能就还款事宜达成一致共识并且债权人多次催收无效,不妨携带个人身份证明文件、户籍资料、诉讼申请以及借款凭证等相关文件,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待法院作出判决后,倘若对方在此期间仍然未按判决要求偿还欠款,债权人则有权在判决落定的履行期限截止日起到两年之内向做出判决的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此举虽然耗时较长,但具有严格执行力的保障,有利于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应有权益;最后,支付令措施。债权人还可以选择向法院直接提交支付令申请以追偿债款。相对于诉讼手段而言,此方法成本较为节省,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支付令难免存在实效性问题,一旦失效便可能需要被迫转入诉讼程序中。《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欠钱不还起诉流程和费用需要什么

关于对欠款不予偿还的行为进行法律诉讼的具体操作流程主要涵盖了如下几个节点:首先,您需要做好充足的事例准备工作,包括起草完整的起诉书以及准备相关的证据材料(例如借款合同、转账记录等),同时明确债务方的具体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在完成上述步骤之后,就可以将完备的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提交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立案审批。当法院正式受理该事件后,便会发函给你告知你需要缴纳诉讼费用,具体费用参照事例涉及的标的物而定。对于未超过人民币1万元的每个事例,诉讼费用为人民币50元;当标的物大于人民币1万元但小于等于人民币10万元时,则按照2.5%的比例计算诉讼费用等等。另外,若您选择聘用律师协助管理事例,那么您还需要额外支付一定的律师代理服务费,其具体额度可以在与律师商谈确定后结清。除此之外,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或许还会出现诸如公告费等其他费用支出。因此,在启动诉讼之前,务必对相关费用做出合理预算,确保自身具备充足的资金保障以应对各类可能发生的开支。总而言之,成功起诉欠债不还行为需要严谨细致的前期准备和缜密的规划,目的是为了尽可能提高您取得胜诉判决的可能性。

根据《民事诉讼法》,法院对案件作出有拘束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理由再起诉。但如法院准许撤回起诉,当事人可再起诉。案件未审或审结但未产生拘束力文件时,当事人仍可起诉。总之,能否再诉取决于案件是否审结并有拘束力文件,及是否获准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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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第三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住××省××市××区××路××号。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被告(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住××省××市××区××路××号。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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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债务人通过实施各种诈害行为逃避债务进而危害债权人的债权。实践中,债务人逃避债务通常采用隐匿财产、与第三人通谋转移财产给第三人或者使第三人用极其低的价格取得债务人应享有的财产等方法。设立撤销权制度可以预防和减少上述各种逃避债务的行为。这一点是违约责任和合同的担保制度所不具备的。
2、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理,将效力扩及第三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合同中债权人不能以其债权对抗合同外的第三人。如果没有撤销权制度,债权人即使明知债务人正在故意实施逃避债务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债权,也不能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保护。撤销权制度的确立,赋予债权人撤销权,使债权人的债权在法定情形下对第三人产生效力,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对债权人债权的保护更加全面。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相较于其他保护债权的制度,其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其既可以在债不履行时适用,也可以在债的履行过程中适用,弥补了担保责任制度只能在履行完毕后才有权追偿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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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撤销权行使的效力:相对效力或绝对效力依请求权说和折衷说(以日本判例理论为例),诈害行为仅在共同担保保全的限度内、并在作为撤销权诉讼当事人的债权人与受益人或者转得人相对的关系上归于无效。撤销判决的既判力不仅不及于没有参加撤销权诉讼的债务人,对于债务人与受益人、受益人与转得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亦不生任何之影响;原状恢复作为撤销的效果,仅在债权人与被告人之间相对的关系上发生,债务人并不因此而取得直接的权利。这便是日本判例通说上所谓的“撤销的相对效力”。可见,所谓撤销的相对效力,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的方面”(仅限于作为撤销权诉讼当事人,并不及于债务人),另一是“财的方面”,即仅在保全债权的限度内。依法释[1999]19号,债务人被作为撤销权诉讼的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可作为诉讼第三人,显然是没有“人的方面”的相对效力之概念的。相反,撤销权诉讼判决的既判力(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依判决的确定而产生),及于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受益人或转得人),因而属于绝对的效力。惟《合同法》要求撤销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法释[1999]19号亦要求各级仅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此处所谓“债权人的债权”,实即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债权,而非全体债权人的债权,这样来看,对于“财的方面”,实行的是相对的效力。
2、债权人撤销权效果的归属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即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尚未依该行为给付的,当然恢复原状。已经依该行为给付的,受领人负有恢复原状的义务,在存在给付物的物权复归于给付人的情况下,产生具有物权效力的财产返还;在物权已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发生作价返还的效果。因而,原则上是适用“入库规则”的。不过,为了限制债务人不予受领或者再施处分,在解释上宜认为可由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代为受领。另外,债权人可通过执行程序使其债权受偿。就受领的标的物,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并没有优先受偿权。不过,如同债权人的代位权场合,在债权人因此所负的返还义务与债务人所负债务构成抵销适状时,债权人可以主张抵销权,从而获得如同优先受偿一样的实际效果。在没有抵销场合,应该由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具体情形同代位权之诉。
二、行使撤销权的费用谁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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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如何行使
[律师回复] 对于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如何行使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网友提问:
合同撤销权怎么行使?合同撤销权何时消灭?
律师解答:
一、合同撤销权怎么行使
所谓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依其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等法律行为溯及既往地消灭的权利。关于撤销权的性质,学者一般意见均认为属于形成权,即依权利一方的意思表示,可产生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可撤销合同一旦被撤销即发生溯及力,使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
可撤销合同中行使撤销权时,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1.行使撤销权的主体要合格法律规定撤销权的目的,是保护因合同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而在利益上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所以,行使撤销权的主体应是错误或瑕疵意思表示的一方当事人,即重大误解方(一方为主,有时也可是双方)、因显失公平的合同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方,被欺诈、被胁迫、处于危难中的一方。
2.行使撤销权的客体要合法。即须为《合同法》第54条所规定的几种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订立时)、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除此之外的合同,当事人不得行使撤销权。
3.行使撤销权的方式要适当。我国《合同法》第54条与《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是一致的,即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此与国外如德国、日本等国家规定的撤销权人通过向对方当事人为撤销的意思表示方式行使撤销权并不相同。依我国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应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为之,而直接向对方当事人为意思表示,并不发生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4.行使撤销权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根据《合同法》第55条第1款第
(1)项之规定,行使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法律不予保护,可撤销合同仍应为有效合同。
二、合同撤销权何时消灭
《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该条规定的是撤销权的消灭。
1.撤销权因除斥期间经过而消灭。所谓除斥期间,为法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经过而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合同法》第55条第1项所规定的撤销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即是对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规定,此规定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3条所规定的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不予保护的除斥期间为一年是一致的。但应当明确起算时间是不同的,《合同法》规定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而司法解释的规定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这个规定明确了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自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在1年内撤销权人没有行使撤销权时该撤销权则归于消灭,可撤销合同便绝对有效。
2.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在上述除斥期间,当事人知道了撤销事由后,不但不提讼或者申请仲裁,反而明示放弃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明确表示”的方式是口头的或书面的均可。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在上述除斥期间,当事人知道了撤销事由后,虽然没有明示表示放弃撤销权,但以自己的行为放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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