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审理地点在哪

最新修订 | 202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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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交通肇事罪案情的审判,通常是在犯罪行为发生地,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初级人民法院进行。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初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其管辖范围内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按照该法规定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除外。”因此,交通肇事罪基本上被视为由初级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负责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之一。
交通肇事罪的审理地点在哪

一、交通肇事罪的审理地点在哪

关于对交通肇事罪的司法审理工作,一般会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地区,或是涉案人、被告人的常驻居住地点所属的基层人民法院展开。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第二十条),基层人民法院对一审普通刑事案件拥有管辖权,除非依据本法规定该案件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值得注意的是,交通肇事罪这一类型的刑事案件通常被划归为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二、交通肇事罪如何判缓刑

交通肇事案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刑条件时,方可予以缓刑处理。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缓刑的适用范围需涵盖两方面内容:

首先,确定所涉犯错误为拘役刑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次,需确认以下四个条件均得到满足:

1)犯罪情节轻微;

2)罪犯能展现出诚挚的忏悔之意;

3)不再具备重新犯罪的风险;

4)宣告缓刑后不会对其所在社区产生严重负面影响。

在以上条件均已满足的情况下,便可判定该名罪犯可获得缓刑处置,特别是若罪犯年龄不满十八岁、处于孕期、或年龄已达七十五周岁,则必须依法给予缓刑判决。

故而,对于无期徒刑的罪犯而言,是不允许适用缓刑政策的。《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三、交通肇事罪的民事赔偿标准是怎么定的

在处理涉及交通肇事罪的民事赔偿方面,始终需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考量受害者所遭受的实际损害为准绳。其中主要范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医疗费用,这部分费用将根据医疗机构开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记录与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进行确认;其次是误工费用,其计算方式为参照受害者的误工时长及其收入水平;再者是护理费用,这部分费用将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以及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最后是残疾赔偿金,这部分费用将根据受害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伤残等级,以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作为基准,从定残之日起开始计算,总计二十年。除此之外,还可能涉及到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其他费用。具体的赔偿金额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并根据事例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估算。

交通肇事罪的司法审理通常在事发地或涉案人常住地基层法院进行。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基层法院对一审普通刑事案件有管辖权,除非需上级法院审理。交通肇事罪常属基层法院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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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审核的特点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有如下特点:  
(1)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以正规化、文件化的质量体系为基础。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要对质量体系的符合性、有效性和适宜性作出判断和评价,首先要求质量体系必须以正规化、规范化为基础,而正规化、规范化则要求文件化。只有建立文件化的质量体系,才能实施运作,才有比较和评价的可能,从而具备质量体系审核的必要条件。  
(2)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系统性。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系统性首先表现在审核是一种正式的活动,要求有组织、有计划、有步即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对样本的选定、客观证据的收集、审核结论的得出、纠正措施的跟踪等都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程序和方法。质量体系审核的系统性还表现在审核的重点是发现那些有关系统失效的客观证据审核发现的问题不能停留在表面上,而要系统地寻找造成不合格的原因。  
(3)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性。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性,是指执行审核的机构和人员具有性。一般来说,审核机构必须是与审核内容的质量活动无直接责任的部门,可以是专职的机构,也可以是的机构。审核人员所承担的审核任务及所要审核的对象必须与他本人工作岗位无直接责任关系。审核的性还要求审核人员应尊重客观事实,不受任何压力或利诱地干扰,免受偏见、情绪的影响,坚持客观公正,保持判断。  
(4)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风险性。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是一种抽样检查的过程。质量体系是一个“大系统”,由于时间和人员的限制,要在较短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只能采取抽样检查的办法,包括抽取一定数量的体系文件、质量记录,询问一定数量的人员,抽查若干台设备,观察若干个过程等。这种以少量样本的审核结果来描述一个完整质量体系的审核方法,必然具有风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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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取保候审地点在哪
大同市取保候审场所由大同市公安局指定,随案情变动。按《刑事诉讼法》,可向公安、检察院或法院申请。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犯罪,需国家安全机关或检察机关协助。详询当地公安或法律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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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程序的特点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
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指一审的上一级根据上诉、抗诉,对一审人民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进行重新审理的方式、方法等的总称。
第二审程序的主要特点如下:1.它是上诉审程序。就是说,它是第二审人民根据当事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而进行的审判程序;如果没有当事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不会引起第二审程序。不论是当事人上诉,还是人民检察院抗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如果超出法律规定的期限,即使提起上诉或者抗诉,也不能引起第二审程序。2.它是重新进行审判的程序。
第二审人民对
第一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量刑是否得当,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通过重新审判的程序,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以维护正确的判决裁定,纠正或撤销错误的判决裁定,准确地打击犯罪,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第二审人民的审判监督作用。3.它是终审程序。上诉制度与审级制度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由于我国采取的是两审终审制,所以第二审程序也就是终审的程序。只要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一经宣告,即发生法律效力(死刑判决和类推判决除外);即使当事人不服,也不能再提起上诉。
交通肇事罪的量刑起点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交通肇事罪的量刑起点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起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下列九种情形的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交通肇事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交通肇事致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交通肇事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4)酒后,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5)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6)明知是安全装置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而驾驶,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8)严重超载驾驶,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9)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并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量刑指导意见〉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犯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6个月至2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对于那些具有上述九种情形的案件,在确定量刑起点时,就应当根据事故责任,事故后果的具体情况,结合当地交通肇事犯罪的治安形势以及对同类案件的事故责任标准,宜就低以主要责任或者同等责任作为确定量刑起点的标准。
确定具体案件的量刑起点时,同样是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的案件,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量刑起点应当高于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情形同样是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交通肇事致二人死亡案件的量刑起点应当高于致一人死亡的案件,略高于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案件。也就是说,对于交通肇事造成同样后果的案件,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量刑起点应当高于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对事故负相同责任的,造成较为严重事故后果的量刑起点应当高于造成相对不太严重事故后果的,但是,对于事故后果相近,事故责任相当的,量刑起点应当基本相同或者相近。
2,法定刑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
依照刑法第13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4条的规定,下列十一种情形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交通肇事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且肇事后逃逸
(2)交通肇事致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且肇事后逃逸
(3)交通肇事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且肇事后逃逸
(4)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
(5)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公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
(6)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且肇事后逃逸
(7)明智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且肇事后逃逸
(8)严重超载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且肇事后逃逸
(9)交通肇事致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10)交通肇事致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11)交通肇事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量刑指导意见〉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3年至4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量刑中在对具有上述十一种情形的案件确定量刑起点时,应当根据事故责任,事故后果的具体情况,结合当地此类交通肇事犯罪的治安形势以及对同类案件的量刑尺度确定。一般情况下,追究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某一法宝刑幅度的事故责任标准,宜就低以主要责任或者同等责任作为确定量刑起点的标准。确定具体案件的量刑起点时,对于事故后果相同的,负事故全部责任案件的量刑起点应当高于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情形,负事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应当高于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情形事故后果相近,事故责任相当的,量刑起点应当基本相同或者相近。
3,法定刑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
依照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处7年以上有期末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也就是说,由于肇事人逃逸造成被害人得不到救助,从而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法定刑为7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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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章处理地点在哪里?
目前车辆处理违章时,车主只需要携带驾照和行驶本去车辆违章地任何一个交警队或行政综合处理大厅可以接受处理。如果违章没有扣分的话,可以直接去工行自助缴费机或网上缴纳罚款即可,可以在支付宝等缴纳罚款的;但如果有扣分的话,那就必须先去交警队确认违章和扣除分数后,才能缴纳罚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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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构成特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判定标准是该罪的犯罪构成。只有交通肇事行为完全符合该罪的犯罪构交通肇事罪的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的安全。“交通运输”,这里是指公路、水上和城市的交通运输,不包括铁路和空中的交通运输,因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分别对铁路职工和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和重大飞行事故作了专门规定。这些交通运输活动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就会危及公共安全,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2、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主要是指违反国家有关交通运输管理方法的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制定的规章,包括违反有关交通规则,违反操作规程等规定。例如,汽车司机不准酒后开车,不准把车交给非驾驶人员驾驶,不准超速、超宽、超载行车,不准强行超车;火车司机在驾驶火车时必须认真瞭望,通过道口要鸣笛示警,扳道员必须按时扳道岔,信号员必须发准信号,调度员必须调对路线等,船长不得擅离职守,不行疏忽大意,舵手必须正确操作,不得偏离航线等。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也包括非交通运输人员。如汽车、电车、火车的司机,轮船上的船长、大副、二副、引水员、舵手等;也包括非交通运输员,如非司机开汽车、电车、以及骑摩托车、骑自行车、赶马车的,在从事运输工作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也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是出于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主要是指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出于故意,如酒后开车、强行超开、超速行驶等。但他对于发生交通肇事的严重后果则是过失的心理态度,即行为人没有预见可能发生严重后果,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交通肇事的严重后果;如果出于故意,就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构成其他犯罪了。 二、交通肇事罪有哪些加重情节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标准,应从这两方面来确定: 1、以伤亡人数来确定犯罪情节标准。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属重大事故;造成死亡2人以上的,可视为情节特别恶劣。这个标准虽然具体、明了,但对一次事故造成重伤人数特多或者一次造成死亡1人、重伤多人的交通肇事者,参照这一规定处理时,只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显然量刑过轻,与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不符。因此,笔者建议,将交通肇事罪情节标准中的伤亡人数修改为: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为重大事故;造成死亡2人以上,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的,视为情节特别恶劣。这样规定就与公安部1991年12月2日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衔接和协调起来,以体现执法的严肃性。 2、以财产损失数额来确定犯罪情节标准。“重大公私财产损失”是客观上造成的损害还是不能赔偿的数额。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这种社会危害性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客观危害性是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有形的物质的损害。在以法定的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中,只要该罪所要求的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就可成立该罪。无论行为人对此客观损害有无赔偿能力都不影响犯罪的定性。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即交通肇事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才能成立本罪。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包括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其中“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就是本罪的成立要件之一。对于交通肇事行为,其实也需要达到了一定的标准之后,那么才会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否则的话,只能按照一般的民事纠纷进行处理,最多在给予肇事者交通行政方面的处罚。至于交通肇事罪的构成特征内容,小编已经从四个方面为大家作出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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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起诉地点在哪里
交通事故是侵权行为引起的,因此在受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应当按照侵权行为确定管辖。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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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取保候审前提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离开指定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杀生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具体数额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交通肇事案,如果能取保候审,一般保证金不会超过一万元。
1、取保候审的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2、取保候审的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院长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3、取保候审的执行。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以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证人解除担保。
4、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和审理。取保候审的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了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或者案件已经办结的,原决定机关应当作出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并通知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
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逃避侦查、暴力犯罪等不能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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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起诉地点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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