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卡诈骗罪是单张计算还是叠加计算
在刑事司法中,信用卡诈骗罪的财务评估通常以犯罪涉及的总资金额为基础进行计算,而非仅仅考虑所涉及的单张卡片数量。这就意味着,对于多个信用卡诈骗行为的涉案金额将会被累计相加,从而进一步明确犯罪行为的严重性。这种处理方式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所规定的诈骗罪量刑标准的基本原则相吻合,即诈骗财物的具体数额将作为判定犯罪性质和量刑幅度的关键参考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二、信用卡诈骗罪立案程序是什么
进行信用卡欺诈行为时,若涉及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者,应当被认定为犯罪并接受法律制裁:
首先,利用伪造的信用卡、借用他人真实身份信息所获取的信用卡、废弃的信用卡,或者以欺骗手段获得他人的信用卡,从事诈骗活动,其涉案金额达到人民币五千元及以上;
其次,恶意透支,即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的信用额度或规定的还款期限进行透支,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偿还欠款的行为。
在此条款中,所谓的“恶意透支”,特指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超过规定的信用额度或规定的还款期限进行透支,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偿还欠款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三、信用卡诈骗9万法院怎么判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明确界定,在众多犯罪行为中,以恶意透支、套取现金较多到90,000元人民币的信用卡欺诈行径被归为“数额巨大”这一类型。针对此类案件,司法部门在进行审判过程中,将综合衡量犯罪嫌疑人为实现其不法目的所实施的严重犯罪事实、所涉及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程度等诸多因素。通常而言,此类罪犯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同时还须承担相应的罚金责任。然而,若犯罪嫌疑人能够主动投案自首、检举揭发他人罪行或者积极退还赃款等表现良好的情节出现,则有可能获得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的机会。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具体的判决结果将视每一起案件的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如您对此类问题仍存疑问,我们强烈建议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获取更为精准且权威的法律意见与建议。
在刑事司法中,信用卡诈骗罪的财务评估依据总资金额,非卡片数量。多起诈骗行为金额累计,明确罪行严重性。这符合《刑法》诈骗罪量刑标准,诈骗金额是判定犯罪性质和量刑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