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资金罪的确定依据是什么
在我国的刑事法律体系中,确认挪用资金罪这一犯罪概念的首要依据便是相关的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等方面的律例条文。在此类犯罪中,被认定为罪犯的主体通常是参加于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的员工,他们利用自己所具有的职权限益,将所在单位的资金擅自挪作他用,或是借予他人,且这种行为涉及到的金额数量较大,已经超出了三个月的还款期限,或者虽然没有超过这个期限,但是其挪用的资金被用于进行盈利性活动,甚至是非法活动。要判定某人是否构成此类犯罪,关键在于其是否实施了挪用行为,资金的实际用途,以及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归还所挪用的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挪用资金罪的认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一)犯罪客体要素。
本罪主要侵犯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对其资金的使用权及收益权,因而是针对这些单位内部的资金。
(二)犯罪客观要素。
本罪的具体表现形式为行为人基于其在岗位职责上的独特优势,私自将本单位的资金挪作他用,或是作为借贷给他人的凭据,而且金额巨大且超过三个月尚未偿还。
(三)犯罪主体要素。
本罪的犯罪主体属于特定范围内的人群,即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在职员工。
(四)犯罪主观要素。
本罪在主观意愿上仅能出自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正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同时利用了其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却仍然进行此操作。《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挪用资金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怎样定的
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标准可分为两大类别。
首先,当行为人将本单位财产擅自用于个人使用或借予他人进行盈利性活动,且该行为持续了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时,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人民币十万元;其次,若行为人将本单位财产擅自用于个人使用或借予他人进行非法活动,则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人民币六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可能会因为地域差异、案件的特殊性质以及法律法规的更新而产生相应的调整。
在实际的司法操作过程中,我们还需要结合挪用资金的具体用途、行为持续的时间长度、是否有归还等多方面因素,对犯罪者的罪行进行全面评估与判断。
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挪用资金罪依据职务侵占律例。罪犯多为公司、企业等员工,擅自挪用单位资金或借予他人,金额大且超三个月未还,或用于盈利、非法活动。判定依据为挪用行为、资金用途及还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