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资金罪构成认定依据是什么
对挪用资金罪的判定及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参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此条款明确指出,公司、企业乃至其他单位内部的工作人员,在其履行职务职责时,如若利用职权上的优势,擅自将本源自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组织的款项挪为己有供私人使用,或将此类款项借贷给他人,并且数额庞大,超出三个月尚未偿还,抑或是虽然不足以达到三个月的期限,但已经实施了以获取利益为目的而挪用资金的行为,或者是为了实现非法目的而挪用资金的行为,均会被视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对于具体的量刑标准,则需要根据挪用资金的实际数额以及挪用行为的性质来进行判断。例如,当挪用资金的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时,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处罚;倘若数额巨大,则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当数额特别巨大时,则可能会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涉及到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的公务人员,那么他们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定罪处罚。另外,如果在提起公诉之前能够及时将挪用的资金全数归还,那么可以视情况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而对于情节轻微的犯罪者,甚至可以考虑减轻或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挪用资金罪构成的主体有哪些
挪用资金犯罪的主体应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些工作人员在职位权限范围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将本单位的资金挪作他用或者出借给另外的人,数额达到较大标准且不足三个月未予偿还,或者虽然未满三个月但数额较大并且用来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者用于从事非法活动等情况,均属于挪用资金罪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
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第二百七十二条明确指出,挪用资金罪的适用对象为公司、企业等单位中的专职员工,他们借职务之便挪动单位资产,擅自将其分配到个人手中或者转借予他人,且数额较大,并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偿还,或者是将这些资金用于非法活动。对于此类犯罪行为的量刑标准主要取决于挪用金额的大小,通常情况下,如果挪用金额较小,那么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惩罚;若挪用金额较大,则可能会被判处三至七年的有期徒刑;而当挪用金额特别巨大时,则可能会被处以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值得注意的是,国有单位的公务人员在涉及此类犯罪时,应按照第三百八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然而,如果涉案人员能够及时地将所挪用的资金归还给原单位,那么这将有助于减轻对其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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