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是不是暴力型

最新修订 | 202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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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故意伤害罪无疑属于一种典型的暴力性犯罪类型。其主要针对的是对无辜个体的人身权益进行非法侵害,且在实施过程中通常伴随着极端的暴力行为或是言语上的恐吓。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对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者,将符合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罪名。
故意伤害罪是不是暴力型

一、故意伤害罪是不是暴力

故意伤害罪无疑是一种具有强烈暴力色彩的犯罪类型。这种罪行通常涉及到对他人身体权利的非法侵犯,并且往往伴随着使用暴力手段或进行恐吓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只要行为人有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那么就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然而,该罪名的严重程度则需要依据损害结果来加以评定,其处罚等级包括但不限于有期徒刑拘役以及管制等多种形式。尤其当有害后果严重至使他人遭受重伤甚至死亡时,法律更是会采取更加严格的惩戒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交通肇事罪为何可以被判缓刑

在涉及到交通事故刑事案件中,如果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话,我们通常会考虑采用缓刑手段来处理这一问题。

根据我国严格的刑法规定,适用缓刑需要满足以下各项条件:首先,罪犯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种轻微程度的犯罪分子;

其次,他们还需要满足多项具体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1)犯罪情节要相对轻微;

(2)要有向社会悔过自新的真诚态度;

(3)不会再次产生危害社会的行为;

最后,宣告该工作者缓刑对于其所在社区也无任何可能的负面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那些年龄不满十八岁的人、妊娠中的妇女以及已经超过七十五周岁的人士来说,我们必须要特别评估他们是否符合上述缓刑适用的各项条件后,方能决定是否对他们依法宣告缓刑裁决。《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三、故意伤害罪规定有哪些

故意伤害罪,乃是指故意实施非法行为导致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的犯罪行为。依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者,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处罚。若行为人犯有前述罪行,并致使受害人遭受重伤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若致人死亡或者使用极其残忍手段使他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的,则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的严厉惩罚。然而,在实际司法实践过程中,对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判定,必须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伤害手法、损害程度、所产生的危害后果以及其主观恶意等多方面因素。举例来说,轻微程度的损伤一般难以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罪责,但是若致受害人受到轻伤及其以上等级的伤害,则往往会被视为构成犯罪。此外,对于共谋犯罪、累犯等特殊情况而言,往往会对量刑产生重大影响。

故意伤害罪是暴力犯罪,侵犯他人身体权利,包括暴力与恐吓。依《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即构成此罪,处罚视损害结果而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重伤或致死则面临更严厉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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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是不是暴力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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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暴力与故意伤害一样吗
不一样。间接暴力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需要分析是否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要件有: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心理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企业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故意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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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暴力犯罪有哪些类型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暴力犯罪是“智能犯罪”的对称。犯罪类型之一。以暴力手段来实现犯罪目的的犯罪行为。如囚杀、抢劫、伤害、等以暴力行为为特征的犯罪。由于暴力犯罪是通过对人身实施侵害的方法来达到犯罪目的的,因此对社会的危害和犯罪后果往往比较严重。西方国家一般将暴力罪列为重罪,在中国,暴力犯罪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破坏社会治安的行为,是中国刑法和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
暴力犯罪,是指使用暴力手段(包括以暴力相威胁),以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人或物为侵害象,蓄意危害他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全的犯罪行为。其基本特征为具有明显的暴力性质。
一般所说的暴力犯罪包括: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事实上,只要符合上述定义中使用暴力手段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犯罪行为,都属于暴力犯罪,并不以以上罪名为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婚姻法
第三条、第三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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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犯罪有哪些类型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暴力犯罪是“智能犯罪”的对称。犯罪类型之一。以暴力手段来实现犯罪目的的犯罪行为。如囚杀、抢劫、伤害、等以暴力行为为特征的犯罪。由于暴力犯罪是通过对人身实施侵害的方法来达到犯罪目的的,因此对社会的危害和犯罪后果往往比较严重。西方国家一般将暴力罪列为重罪,在中国,暴力犯罪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破坏社会治安的行为,是中国刑法和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
暴力犯罪,是指使用暴力手段(包括以暴力相威胁),以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人或物为侵害象,蓄意危害他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全的犯罪行为。其基本特征为具有明显的暴力性质。
一般所说的暴力犯罪包括: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事实上,只要符合上述定义中使用暴力手段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犯罪行为,都属于暴力犯罪,并不以以上罪名为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婚姻法
第三条、第三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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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暴力构成故意伤害罪吗
不一样。间接暴力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需要分析是否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要件有: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心理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企业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故意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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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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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和家庭暴力区别是什么
故意伤害罪和家庭暴力的区别在于法律责任不一样,表现形式也不同,家庭暴力主要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但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家庭暴力是有可能会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比如在实施家暴的过程中造成被施暴者轻伤的,就可按照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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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冷暴力的危害都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压力大的时候,女方对其的冷暴力行为,危害程度远远要大于暴力。二、冷暴力的危害
1、精神虐待等家庭冷暴力比显性暴力造成的危害更大。有专家指出,精神暴力对人的伤害不亚于身体暴力,长期遭受精神暴力,容易出现情绪表达障碍和性格扭曲。家庭冷暴力的极限会使很多受伤害的人产生报复心理,如果严重了,还会产生极端的做法。可能会自杀,甚至伤害自己的亲人,如果家里有孩子还有可能伤及孩子。婉秋就处于老公的家庭冷暴力状态,老公对她无休止地挑刺折磨,使她几乎陷入半疯狂状态:“有时我看见人多就烦躁,走过柳江大桥的时候,看着眼前的人我就想把他们一个一个丢下江去,在公共车上见别人怀里小孩哭,就想扑过去掐死…”“我们每天几乎都不说话,我有时想和他作一些沟通,可是他却一副冷冷的样子,我的话根本就说不出来。如果再这样下去,我的精神真的要崩溃了。”这是一位正在遭受“家庭冷暴力”伤害的中年女士的诉说。
2、家庭冷暴力对孩子的伤害最大。夫妻间的家庭冷暴力还会影响到其他家庭成员。在这种家庭环境里生活的孩子,轻者会性情忧郁,变得懦弱或残暴,重者可能产生自杀倾向。无论是谁发起家庭家庭冷暴力,也无论是哪个人的责任,或夫妻之间谁对谁错,尤其身为父母,要对孩子抱有一份责任,孩子的健康成长是每对父母的心愿。但家庭冷暴力伤害的不仅是夫妻双方,对孩子的心理也会产生不良影响,长时间的家庭冷暴力已经使孩子的性格发生了改变。冷暴力的危害是巨大的,一般情况下,发生冷暴力的都是不擅于沟通的夫妻双方,当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表现不满,却难以通过相互沟通的方式来解决,只能通过冷暴力的方式来发泄自己的满,长此以往,婚姻也将进入恶性循环,如果有孩子,还会影响到孩子的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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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包括哪些类型?
1、因为夫妻之间经济依附关系而产生的家庭暴力现象。2、由于第三者或者沉溺于色情场所的出现导致家庭暴力的产生 3、因为孩子的教育问题导致的家庭成员之间矛盾。4、因为不良习惯而产生的家庭暴力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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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校园暴力侵害有哪些罪名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校园暴力侵害有哪些罪名问题解答如下, 校园暴力侵害有什么罪名
校园暴力犯罪主要表现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为主的犯罪,有时还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它的犯罪主体一般是教育行政管理人员、教师、学生、其他犯罪主体。
1、几种常见人身权利犯罪
①故意罪
本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4周岁的人犯此罪,都有要承担刑事责任;在主观上有的故意;其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的行为。
②过失致人死亡罪
本罪是指行为人由于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其在客观上表现为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其客体是公民的生命权利。教师、行政人员在体罚学生时因过失而致学生死亡的,便犯此罪。
③故意伤害罪:
本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的人应当为其故意伤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负刑事责任。主观上是故意,其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其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
④过失重伤罪
教师惩罚学生,学生之间的肢体冲突因过失可能致学生重伤而犯过失重伤罪。过失主观上表现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
⑤侮辱罪
本罪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主体为一般主体;其主观上是故意,其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其客体是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近日网上曝光女生集体欺辱女生的,可构成本罪。
⑥罪和奸淫罪
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它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已满14周的妇女发生性行为。其主体是年满14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其主观上是直接故意,且有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的目的,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它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的行为,其客体是妇女的性自由权利。
奸淫罪是指故意同不满14周岁的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其主主体是与罪相同的;其客体是身心健康权;无论是否同意,不管是否违背的意志,不影响此罪的构成。
2、几种常见侵犯财产罪
① 抢劫罪
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民财产的行为。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犯此罪应负刑事责任;其客体是复杂客体,行为人不仅侵犯公民财产所有权,同时有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甚至于造成伤害或死亡;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非法占有公民财物的目的;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民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保护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交出财物的行为。这是校园暴力中多发性犯罪。
② 敲诈勒索罪
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暴力或其他损害造成威胁、强行勒索财物,若数额较大,就构成此罪。本罪多表现为高年级学生敲诈勒索低年级学生,在校学生勾结校外人员以团伙形式敲诈勒索其他学生,或学生内部自组帮会敲诈勒索其他学生财物的行为,是一种常发性校园暴力。
校园暴力造成中度怎么处罚
1、感化教育
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中小学生,《意见》强调,必须依法依规采取适当的矫治措施予以教育惩戒,既做到真情关爱、真诚帮助,力促学生内心感化、行为转化,又充分发挥教育惩戒措施的威慑作用。
2、转入专门学校就读
对屡教不改、多次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应登记在案并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必要时转入专门学校就读。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进行行政、刑事处罚
对构成违法犯罪的学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区别不同情况,责令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可由政府收容教养,或者给予相应的行政、刑事处罚,特别是对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必须坚决依法惩处。对校外成年人教唆、胁迫、诱骗、利用在校中小学生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从重惩处,有效遏制学生欺凌和暴力等事件发生。
4、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责任
专项治理校园暴力的亮点:
1、建立校园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要制定完善校园欺凌的预防和处理制度、措施,建立校园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相关岗位教职工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的职责。
2、建立及时报案机制
及时发现、调查处置校园欺凌事件,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并配合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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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家庭暴力加害者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对家庭暴力加害者如何处罚
1、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3、根据情节和后果,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致人轻伤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无过错方有请求的,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家庭暴力如何收集证据
1、证人证言。
发生家庭暴力时有可能会被其他人员目睹到,比如说小区的保安,比如说自己的父母或者是家中的朋友还有保姆或者是邻居等等。如果这些人曾经亲眼目睹过家庭暴力的发生,那么可以尽可能早的和他们做一些沟通工作,或者委托律师以调查笔录的方式向证人进行取证。
2、报警记录。
如果家庭暴力发生后,曾经报过警,那么警方那里会有出警记录,通常警方对家庭暴力的处理会有一整套法定的程序,警方通常会在派出所对施暴者和受害人分别进行问话,并制作笔录。
3、验伤报告。
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治疗的凭据。如果受害人受伤了应当由公安机关出具法医鉴定的介绍信,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同时受害者需要及时的到医院进行治疗,那么治疗时还会有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的收据以及病例。这些书证都应当好好的保留,包括受害人后期的持续性治疗,有关书证也应当妥善的保存。
4、工作记录。
如果受害人曾经向妇联投诉过家庭成员的施暴行为,妇联同志曾经对该事做过处理,并且找对方进行过调解工作,那妇联机构既有原来的工作记录。
5、出具书证。
如果曾向居民委员会或者是村民委员有关机构也可以出具书证。工作单位的领导也可以代表单位为其出具书证,当然也可以采取律师进行调查的方法。
6、通话录音。
这个通话录音也可以作为附着的证据,对方在谈论当中对施暴的行为并不否认的也可以做通话录音。
7、文书证据。
对方曾写过保证书、忏悔书、承诺书等等这样的文书,也可以作为证据。
8、照片视频。
拍摄过相关照片的或者说有视频记录像资料的也可以作为证据。
对家庭暴力加害者如何处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对家庭暴力加害者如何处罚
1、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3、根据情节和后果,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致人轻伤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无过错方有请求的,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家庭暴力如何收集证据
1、证人证言。
发生家庭暴力时有可能会被其他人员目睹到,比如说小区的保安,比如说自己的父母或者是家中的朋友还有保姆或者是邻居等等。如果这些人曾经亲眼目睹过家庭暴力的发生,那么可以尽可能早的和他们做一些沟通工作,或者委托律师以调查笔录的方式向证人进行取证。
2、报警记录。
如果家庭暴力发生后,曾经报过警,那么警方那里会有出警记录,通常警方对家庭暴力的处理会有一整套法定的程序,警方通常会在派出所对施暴者和受害人分别进行问话,并制作笔录。
3、验伤报告。
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治疗的凭据。如果受害人受伤了应当由公安机关出具法医鉴定的介绍信,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同时受害者需要及时的到医院进行治疗,那么治疗时还会有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的收据以及病例。这些书证都应当好好的保留,包括受害人后期的持续性治疗,有关书证也应当妥善的保存。
4、工作记录。
如果受害人曾经向妇联投诉过家庭成员的施暴行为,妇联同志曾经对该事做过处理,并且找对方进行过调解工作,那妇联机构既有原来的工作记录。
5、出具书证。
如果曾向居民委员会或者是村民委员有关机构也可以出具书证。工作单位的领导也可以代表单位为其出具书证,当然也可以采取律师进行调查的方法。
6、通话录音。
这个通话录音也可以作为附着的证据,对方在谈论当中对施暴的行为并不否认的也可以做通话录音。
7、文书证据。
对方曾写过保证书、忏悔书、承诺书等等这样的文书,也可以作为证据。
8、照片视频。
拍摄过相关照片的或者说有视频记录像资料的也可以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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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暴力类型怎么划分?
1 以校园暴力发生的地域不同,可分为校园内暴力和校园周边校园暴力;2 以校园暴力实施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学生实施的校园暴力、教师实施的校园暴力、校外人员 实施的校园暴力;3 以实施者性别的不同,可分为男生实施的校园暴力和女生实施的校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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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校园冷暴力的成因及其危害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校园冷暴力形成的重要原因  校园冷暴力形成的原因有很多,其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学生因素。由于每个学生的性格千差万别,但是都或多或少会有争强好胜的心理,有可能会在无意间对其他学生实施一定的冷暴力。而且,学生之间存在学习成绩、家庭背景等方面的差异,能够使有些学生出现歧视、嘲讽等行为,从而形成校园冷暴力;
其次,教师因素。虽然我国教育体制发生了重大变革,但是依然没有改变教师的主体地位。当教师面对升学压力时,其会对学习较差、较为调皮的学生实施语言上的羞辱,从而形成冷暴力;
最后,教育体制因素。当前,我国还以学习成绩视为衡量一个学生好坏的重要标准,家长和教师这种对成绩的过度重视,使得其忽略学生在其他方面的培养,从而出现校园冷暴力现象。  
二、校园冷暴力的危害  
(一)挫伤学生的自信心  教师教育过程中会对于学生自身存在的错误进行训斥,这种训斥主要是为了使学生能够改正自身的缺点和问题,但是由于很多学生承受压力的能力较为薄弱,这种教育方法所产生的效果常常都适得其反。教师用犀利的语言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虽然表面上看起来没有对学生造成任何伤害,但是其却会给学生的内心造成严重的伤害,这种伤害甚至比体罚更为严重,会严重挫伤学生的自信心,使其在学习和生活中都显得十分自卑,不利于其健康成长。  
(二)容易产生心理疾病  当学生长期处于校园冷暴力中,会给学生带来严重的心理问题,甚至会使其出现自闭心理,不愿与他人沟通。另外,校园冷暴力还会改变学生的性格,其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会使学生形成退缩性格。在面对任何问题都会采取回避措施,不愿与他人交流来解决问题;
其次,会使学生形成暴躁性格。当其面对任何问题都会变得十分爆照,甚至会出现带有攻击的行为,这种攻击行为会严重影响我国社会的和谐发展,威胁到他人的人身安全。  
(三)不利于教育改革  近年来,我国在教育上做出了很大的改革,重点重视学生在教育中的主体地位,而校园冷暴力的存在,严重阻碍了这一改革的实现。通常教师所实施的冷暴力都是从教师的角度出发,学生成为了其释放工作压力的对象,这与我国教育改革中的要求相违背。如果这种教师身上的校园冷暴力不受到有效的控制,将会严重影响到我国教育的改革,阻碍教育事业的发展。并且,这种冷暴力还会使学生对教师产生反感、厌烦等负面情绪,不利于学生的学习,从而导致教育效果和教育质量的下降。  校园冷暴力形成的原因有很多,其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学生因素。由于每个学生的性格千差万别,但是都或多或少会有争强好胜的心理,有可能会在无意间对其他学生实施一定的冷暴力。而且,学生之间存在学习成绩、家庭背景等方面的差异,能够使有些学生出现歧视、嘲讽等行为,从而形成校园冷暴力;
其次,教师因素。虽然我国教育体制发生了重大变革,但是依然没有改变教师的主体地位。当教师面对升学压力时,其会对学习较差、较为调皮的学生实施语言上的羞辱,从而形成冷暴力;
最后,教育体制因素。当前,我国还以学习成绩视为衡量一个学生好坏的重要标准,家长和教师这种对成绩的过度重视,使得其忽略学生在其他方面的培养,从而出现校园冷暴力现象。
妨害公务罪中对暴力的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妨害公务罪中对暴力的认定
对于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学界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应该是仅仅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的有形、直接的强制或者打击,并且这种强制、打击已经达到了足以使公务人员无法继续履行公务行为的程度。
第二种观点认为,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不仅可以是直接针对公务人员人身的强制或者打击,也可以是针对公务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正在使用的诸如警用车辆之类的公务用品、办公用品的损毁,因为这种损毁行为也将直接造成公务行为的执行受阻。
第三种观点认为,对于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应当作扩大的解释,其暴力的内涵也应当是所有暴力犯罪中最广泛的一种,只要能造成对执行公务的人员的健康权、生命权、自由权损害、侵害结果的,或者能够造成对执行公务所适用的物品的损害的结果的,都构成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行为,由此,无论是有形的伤害行为还是无形的行为,诸如麻醉、灌醉等都能够构成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
在我国的刑法条文中,很多罪名都将暴力作为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即暴力是一项必备的构成要件。在较常见的几种刑事犯罪,诸如、抢劫中,都对暴力作了规定,即暴力是上述犯罪的必备要件,这也就为研究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提供了一种研究途径,经过刑法其他罪名中对暴力规定的比较,也可为研究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内涵及具体表现形式提供一些理论依据。《辞海》中对暴力作了解释,即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是暴力.
暴力应当是一种有形的暴力,即通常理解中的殴打、捆绑、抓挠、推搡等行为,亦即一种直接的暴力行为,这种直接暴力往往是直接针对公务人员的人身的,是一种最直观的暴力,而其将造成的侵害结果也是完全可预见的,因此这种直接暴力是妨害公务罪中最为直接、直观的一种暴力.其次,妨害公务罪的设立,其目的即在于保护社会的管理秩序,保证公务的有效执行。然而在司法实践当中,经常发生行为人为了抗拒、阻碍公务行为的执行,采取了打砸公务车辆、毁坏公务用品、撕坏公务人员制服等行为,而上述行为也就是学者所称的间接暴力的行为,正如本文
第三章中将要论述的,物完全可以成为妨害公务罪中的犯罪对象,那么对于物所实施的这种间接暴力,只要同样达到了能够阻碍公务行为正常执行的程度,同样属于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最后,笔者认为无论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是作用于人身抑或是物,都应当是一种公然的行为,是一种有形的行为。当然,有学者也提出了这样一种观点,为了打击层出不穷的新型妨害公务案件,应当对条文中规定的暴力作扩大的解释,即不仅包括有形的暴力,还应当包括无形的暴力。在我国刑法的条文中,有数种犯罪都对暴力行为有所规定,即将暴力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诸如抢劫罪的刑法规定中,规定了除暴力、胁迫等手段之外的其他方法,可见如催眠、麻醉等无形的手段,实际都应当被纳入其他方法之中予以评价,而妨害公务罪中并没有其他方法的规定,可见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本就没有将无形力作为妨害公务罪中暴力的一种表现形式,因而也就很难在司法实践中真正将无形力认定为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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