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样就构成强奸罪

最新修订 | 202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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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构成强奸犯罪的典型特征包括:行为人为达到个人欲望或者实现某种利益目的,借助暴力手段、精神上的威胁、强迫性的压力等方式,使得被害妇女无法反抗地与之发生性关系。这种违法行为必须已经导致真实存在的性侵犯行为产生,同时,受害者意志是否被动摇则是断定犯罪成立与否的重要依据。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根据司法解释,即使是男性之间发生的类似行为,也有可能被判定为强奸罪。
怎么样就构成强奸罪

一、怎么样就构成强奸罪

若要构成强奸罪,往往需具备如下几大核心要素: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胁迫亦或是其他不正当方法强迫妇女与其进行性行为;

其次,该行为应当是违反了被害人本身的意愿而为之;

此外,行为的执行需要切实导致妇女受到身体上的侵犯,这也是是否能够认定为强奸罪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判断是否构成强奸罪的关键点在于,被害者本人是否真实地表达出其并不愿意与行为人发生性关系的意愿。

最后,根据司法解释,即使是男性之间发生的此类行为,也有可能被判定为强奸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怎么样就构成诈骗了

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编造虚假事由或掩盖真实情况等手段,从而获得数额较大公共财产私人财产,即构成诈骗罪

2、本罪所侵害的客体即是公众财产和私人财产的所有权益。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犯罪活动都会触及到公私财产所有权益,虽然这些活动中也可能存在着某些欺骗行为以及对非法经济利润的追求,但其所侵犯的权益并不仅限于此。

在客观方面,本罪通常表现为采用欺诈方式获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

首先,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欺诈行为,这种行为在形式上主要有两种,一是捏造事实,二是掩盖真相;

而在实质上,它是指让受害者陷入错误认知的行为。

欺诈行为的核心在于,在特定情境下,使受害者产生误解,进而做出行为人期望的财产处置决定。

因此,无论是虚构过去的事实,还是掩盖当前的事实以及未来的事实,只要具备上述要素,就可以视为一种欺诈行为。

若欺诈内容并未导致受害者进行财产处置,那么这就不能被认定为诈骗罪中的欺诈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怎么样就构成遗弃罪判几年

遗弃罪,即在年迈者、幼童或病人等缺乏独立生活能力的群体中,存在抚养责任却不予履行,并且这种行为已经达到了严重的程度。要成立此项罪名,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首先,需要存在具有法律效力扶养义务关系,这可以包括夫妻之间、亲子之间以及类似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其次,必须要有拒绝抚养的实际行动,例如将被抚养人驱逐出门外、剥夺其生活必需品等;最后,这种行为还必须达到情节极其恶劣的地步,通常表现为因为遗弃导致被抚养人受到重伤甚至死亡,或者使他们陷入极度危险的困境等。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下遗弃罪的行为者,将会面临严厉的刑事惩罚,包括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然而,具体的量刑标准则需要综合考虑到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所带来的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如果行为人能够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并得到受害人的谅解,那么他/她可能会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

强奸罪核心要素: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妇女违背意愿进行性行为,造成身体侵犯。关键在于被害者是否真实表达不愿。最新解释指出,男性间类似行为也可能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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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罪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236条第1款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已满十四周岁的少女和成年妇女。男性不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2、客观要件 (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强有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既可以直接对妇女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以家人安危等等相胁迫。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与妇女发生的,不能一律视为。问题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这种特定关系进行胁迫而使妇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没有这种特定关系,也就是说行为人有没有利用这种特殊的关系,如果没有使用这种关系,双方完全是自愿发生性行为,则不以罪论处。。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假冒治病妇女;组织利用会道门、组织或者利用奸女等等。如果用硬物将其打晕后进行,则属于非常明显的经暴力方式进行,而不是“其他手段“。 (2)罪在客观上必须是违背妇女意志 违背妇女意志是罪的本质特征,也是构成罪的最关键的环节。也就是是否违背妇女意识和其发生性行为,是认定罪的关键。在实际案例中,有妇女事先表示同意,但行为人真正实施行为时,妇女则明确表示反对的。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有的不顾一切进和剧烈的反抗;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罪的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进行区别。 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更不能以其职业或者工作场所来进行判断。因为其作风好环问题,并不能用来证明没有违背其意志的标准。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其他妇女的,以罪的共犯论处。因此,女子也可以构成罪的犯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以外的行为满足的,则就不能构成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等其他罪名论处。 以明知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严重痴呆的人而与之的人,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和被害妇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包括让其写“自愿发生性行为“之类的保证书等),都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对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妇女在精神病没有发作期间同意与之发生行为的,不构成罪;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行为的,一般不宜以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行为的,不宜以犯罪论处。
强奸,杀人,强奸等构成什么罪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此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和罪,两个罪名是不同性质的犯罪,应实行数罪并罚,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1、关于数罪并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2、关于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关于绑架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由此可见,绑架后性侵被害人的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和罪这两个罪名,此时应依法予以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被害人未满14周岁则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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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会构成强奸罪
在中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女性意愿,通过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侵犯了女性的性自主权和尊严。构成此罪需满足三个关键条件:受害者为女性,行为人有主观故意,且实施了强制行为。若受害者为不满14岁的女孩,即使她“同意”,也视为违背意愿的性侵犯。这一罪行严格界定,以保护妇女和女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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