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的病历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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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被予以取保候审期间,若涉案人员或被告人体质出现问题急需接受治疗,其病历应当依照医疗法规进行常规性的记录和管理。同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均有权依据案情需求,依法调阅涉及此案的相关病历材料。涉案人员或被告人亦需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积极配合提供相关医疗证明文件。
取保候审期间的病历怎么处理

一、取保候审期间病历怎么处理

在实行取保候审期间,若嫌疑人员或被告人因疾病突发需要接受治疗,其病历理应依照医疗规范进行正常的记载及管理。另外,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公安部、国家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皆享有依据法律规定调阅与案件紧密联系的病历档案之权限。在此过程中,当事人必须积极配合,提交相关医疗方面的证明文件。病历作为个人机密信息,享有相应的隐私保护,除非获得法定程序的授权许可,否则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披露。《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并可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来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二、取保候审只有律师可以办理吗

在这方面,请大家注意,取保候审并非仅有律师才能代为处理。

根据我国法律条文的相关规定,取保候审乃是指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针对特定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数次要求他们提出保证人或是缴纳保证金作为担保,以确保其能够及时随传随到接受调查的一种具有强制性的保障措施。

而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甚至是辩护律师都拥有对这种强制性措施的申请权,以便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

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三、取保候审期间涉嫌犯罪的保证金怎么处理

当某个被取保候审人员在拘役期内又涉嫌触犯新的罪行时,对于他所缴纳的保证金如何处置,这需要依据实际情况来进行斟酌。一般来说,如果该被取保候审人员未能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并且已经缴纳的保证金也并未退还,则司法机关可能会有权将部分或所有该笔保证金予以没收。然而,倘若所涉及的新罪行与之前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并无直接关联,同时在原罪行的拘役期内,该被取保候审人员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那么此时保证金并不一定会被司法机关予以没收,相反,司法机关可能会根据整个事例的总体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保证金做出适当的处置。究其原因,最终对该保证金的处置结果仍然依赖于司法机关基于对案情的详细了解而作出的精准判断。

取保候审期间,嫌疑人员或被告人的病历需按医疗规范记载和管理。公安、检察、法院可依法调阅相关病历,当事人应配合提供医疗证明。病历属个人隐私,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披露。《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可审查案件并限制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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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取保候审需要病历吗
取保候审是否需要病历资料,这得看具体情况。如果身体弱是关键原因,病历可以当证据。但病历不是必需的,还得综合考虑案件性质、严重程度以及对社会的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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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尸检用病历吗没病历尸检无承担什么后果因没封病历
[律师回复] 医疗纠纷中死亡案件有很多是未做尸检的,往往造成死因不明和鉴定退件的后果,那么该不利后果应该由谁承担?
在尸检中医院的义务法律虽未明确规定,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法院的既往判例,医院的义务有:书面告知家属有关尸检的事项,并对告知内容进行明确解释;提供尸检机构的名册和联系方式;协助死者近亲属选定尸检机构;经患方申请垫付尸检费用;推动尸检进行。
由此医疗纠纷中未做尸检的不利后果的承担问题应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医院作为专业医疗机构,有义务告知患方家属进行尸检查明死因,如果医院没有告知或无法证明已经告知,则医院应承担不利后果。

二,医院已经告知,但患方拒绝的,应由患方承担不利后果。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
(七)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
(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
(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
(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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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中的病历内容包含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病历资料分为客观性病历资料和主观性病历资料两种类型: 1、客观性病历资料: ①门诊病历; ②住院志; ③体温单; ④医嘱单; ⑤化验单(检验报告); ⑥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⑦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 ⑧手术及麻醉记录单; ⑨病理资料; ⑩护理记录。 患方可以要求复印;医疗机构有提供复制病历的义务。 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2、主观性病历资料: ①死亡病例讨论记录; ②疑难病例讨论记录; ③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④会诊意见; ⑤病程记录。 患方不能要求复印;但可以要求封存。 患者有复印或者复制客观性病历、封存主观性病历(可以封存病历资料的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的权利;也有妥善保管门诊手册、不得抢夺病历资料的义务,以及在复印、复制病历时缴纳工本费的义务。 医疗机构有妥善保管门(急)诊病历(医疗机构建有的门(急)诊档案的)和住院病历的义务。 医生有自主制作病历的权利;但也有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病历的义务,不得对病历进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的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 吊销其执业证书);以正确的方式修改病历中的错字的义务(应当用双划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者去除原来的字迹);因抢救急危患者未 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护人员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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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必须有病历吗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并不是一定需要提交病历的。这一决定是综合考虑了多种因素之后做出的,比如说嫌疑人或被告是否满足特定法律条件,比如说可能被判轻刑或者有期徒刑,而且取保不会危害社会。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也会被考虑在内,比如说严重疾病、孕期或者哺乳期妇女。另外,对于服刑期满但是案件还没有结束的情况,病历可能是健康证明的一部分,但不是唯一的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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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存病历主客观病历都封存?开庭时要求出具封存病历证明?
[律师回复] 作为医疗事故证据之一,病历的封存,必须是病人本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医院的医政科或病案室直接要求封存病历。
1、如果是被授权人,应当持病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在复印件背后由病人亲笔写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是复印和封存委托人的某某时段在某某医院的住院病历)。
2、如果是病人死亡,病人亲属应持病人的死亡医学证明和身份证明,但更重要的户籍证明,证明申请人与病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医院才会接待。
3、如果是病人死亡,病人亲属委托他人复印和封存病历,除上述证明外,还应当持病人亲属身份证复印件及其授权委托书。
医疗事故证据病历应当编顺序页码,并由医院盖章,重要的病历内容应由医院加盖确认章,其他病历可以是骑跨章,封存的病历应当在信封的三条缝都贴上封条,封条最好选用较薄的纸。然后在封条上签字、手印并注明封存日期,封存的内容,页数。并且将贴有封条的封存件的外封做一个复印件,由医院盖章确认。
如果怀疑医疗事故证据的真实性,可以申请做墨迹遗留时间的鉴定。另外,通常医生查房时检查病人的病情变化并书写病程记录,然后开医嘱和处方以及检查申请单,然后由护士执行医嘱并制作护理记录,护理记录上执行医嘱的内容、执行人及执行的时间,并由执行人签字,检验报告回来后要粘贴在病历中。病人出院时,医院还要给病人一份住院收费的明细单。这些组成了一个逻辑体系,如果医院造假很容易找出破绽。
收集证据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1、在收集证据过程中,还应注意运用各种现代科学技术手段,以提高办案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2、收集证据要严格遵照法定的程序,严禁刑事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3、还应当注意保护当事人(包括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各种合法权利。例如,对被害患者的隐私不能随便泄漏,以避免造成对其不应有的伤害。
病重病危病历是什么病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国家卫生部网站2021年2月4日发出通知,要求从2021年3月1日起,在全国各医疗机构施行修订完善后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于2002年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卫医发〔2002〕190号)同时废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医疗机构的病历书写行为制定了基本标准,保护患者权益,以提高病历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防止医患双方发生误解、争执,提出了明确要求。 2、2021年3月1日实施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二条 病程记录是指继入院记录之后,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 内容包括患者的病情变化情况、重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临床意义、上级医师查房意见、会诊意见、医师分析讨论意见、所采取的诊疗措施及效果、医嘱更改及理由、向患者及其近亲属告知的重要事项等。 病程记录的要求及内容:《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三条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是指护士根据医嘱和病情对病重(病危)患者住院期间护理过程的客观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应当根据相应专科的护理特点书写。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别、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床位号、页码、记录日期和时间、出入液量、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等病情观察、护理措施和效果、护士签名等。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1、它是正确诊断疾病和决定治疗方案所不可缺的重要依据,也是临床医师必须掌握的基本功; 2、它是医院医疗管理信息和医护工作质量的客观凭证,为衡量医疗水平的重要资料; 3、它是进行临床科研和临床医学教育的重要资料; 4、它是病人的健康档案,也是预防保健事业的原始资料; 5、它是处理医疗纠纷、鉴定伤残等的重要法律依据。
病重病危病历怎样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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