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帮信罪明知认定标准是什么
所谓“帮信罪”,亦即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乃是明确知晓他人正在运用信息网络从事非法犯罪行为,却仍然为其实施此类行为提供诸如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业务、网络存储设施运维、通讯传输技术支持,乃至广告推广服务、支付结算服务等各类形式的协助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犯罪行为的认定往往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对于对方所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是否具有明确的认知,以及其所提供的协助行为是否对犯罪活动产生了实质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帮信罪明知和不明知怎么判断
何谓“明知”与“不知情”在帮信罪中的判定:
1.明确知晓并非必须以双方犯意沟通为基础。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理论体系中,“明知”被定义为责任要素中的故意行为,其既包含认识因素又包括意志因素。
具体而言,“明知”属于认识因素部分,是认定犯罪成立的前置条件。
在理解方面,“明知”既包含了实然层面的知情,亦涵盖了可能存在的知情;
其中前者被称作确定已知,后者则含有推定容许之可能性。
2.“明知”所涉及的范畴仅限于基于常识性推断或许能获悉的事实信息。
在实践操作中,我们对于明知的理解应当严格限定于基本的认知范畴内,仅限于在整体环境之下公开的或可以被推断出的事实情况。
有学界专家持此观点,认为本罪规制的事项具有广泛性和平等性,为了避免责任主义地扩大适用范围,唯有当行为人深度介入到特定案件之中时方才对其实施严厉惩处,因此本罪的“明知”并不包括可能知晓的情况,而只能是确切已知的事实。
3.“明知”并非意味着有关事实情况有明确界定或必须明确指出,而是基于一种合法性的价值评判原则。
在另一方面,我们亦无需纠结于“明知”所指向的事实内容为何种特定的事实信息。
依照部分共谋定罪理论,只要协助者与主要罪犯之间存在着具体实际上的因果关联,便可以被视为共同犯罪行动。
若按照该方式来进行判定本罪的话,那么设立单独设立该罪名的必要性便不复存在,只需以共犯身份加以惩处即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帮信罪明知的情况下不起诉会怎么样
若在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犯罪(即“帮信”)事例中,因被告方在行为发生时已知晓情况下却未被起诉,这便代表了检察机关经过严谨审慎的审查后,得出结论认为的,犯罪嫌疑人行径固然构成犯罪,然而综合考量多种要素,诸如犯罪情节较轻,具备法定的从宽或减轻处罚情节等等,故决定不对该事例提交至法院进行审判。在做出不起诉裁决之后,犯罪嫌疑人在法律意义上将不再被视为有罪之人,因此不会遭受刑事处罚。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其行为被全然否定或者忽视,相关的违法记录或许仍将保留。与此同时,不起诉裁决亦可能对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用状况、职业生涯发展等方面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具体的影响程度则取决于具体案情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
“帮信罪”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仍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运维、通讯传输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协助行为。认定时需考虑行为人是否明知对方违法及协助行为是否实质推动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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