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拘禁罪是不是继续犯
非法拘禁罪并非继续性质的不法行为。在我国现行的刑事法律体系下,非法拘禁罪特指行为人以非法手段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一旦此类行为得以实施并完成,便会立即构成既遂形态,而非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持续保持犯罪状态。其核心争议点在于非法限制或者剥夺他人自由的行为具有瞬时性以及一次性的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非法拘禁罪未遂怎么认定
1.在犯罪嫌疑人将受害者非法拘禁至预先选定的场所之前,如果受害人成功地逃脱了控制,那么这种情况可以被认为是非法拘禁未遂的表现形式。
2.从刑法理论的角度来看,我们将本罪定义为一种典型的行为犯——也就是说,当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达到了足以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的程度时,我们便认定该犯罪已达到既遂状态;
若行为人的非法行为在还没有达到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的严重程度前便得到制止,那么这种情况只会导致本罪成立未完成形态。
3.所以,我们判断本罪是否既遂的标准主要在于:
被害者的行动自由是否确实被剥夺了。
除此之外,请注意,本罪其实也是一种典型的持续犯类型,只要犯罪行为一经实现,无论其持续的时间长度如何,都不会改变这项行为的本质属性,唯一不同的或许只在于此项行为带来的危害程度大小而已。《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非法拘禁罪对方愿意和解会怎么判
对于非法拘禁罪而言,即便涉案人员同意并通过协商解决此次纠纷,这仅为量刑过程中的一个诉讼从轻事实,但并不必然致使被告方获得无罪判定。司法机构在作出最后裁决时,将综合权衡多方面因素,如拘禁期限的长短、行为手段的残酷性、是否引发实质性的身体伤害、以及被告人对犯罪行为的真诚悔过态度等等。若犯罪情节相对轻微,且被告人能够得到受害者的谅解,那么其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缓期执行。然而,倘若拘禁行为已经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即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仍然可能面临较为严厉的刑事处罚,例如有期徒刑。然而,和解协议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反映出被告人的诚挚悔悟,进而对量刑产生正面的影响。总的来说,最终的判决结果将取决于事例的具体情况以及司法机构的自由裁量权。
非法拘禁罪非持续犯罪。在我国刑法中,此罪指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的行为。一旦实施完成,即构成既遂,不随时间推移而持续。关键在于其行为的瞬时性和一次性,即非法拘禁行为一旦达成,即构成犯罪,无需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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