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可以做取保候审人吗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在满足特定要求的前提下有权批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取保候审系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保障措施,当检察院在审查公诉案件的过程中,如判定犯罪嫌疑人为无需继续羁押且无社会危害性的群体时,便可依法决定为其实施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法规定,检察机关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可批准对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作为刑事诉讼的关键保障,此措施适用于审查公诉案件中,若检方认定嫌疑人无需继续羁押且无社会危害性,即可依法决定实施取保候审。
二、检察院可以释放嫌疑人吗
公诉机关有权选择释放嫌疑人。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对各自裁决逮捕对象,亦或是公安部门对经由人民检察院核准逮捕之人,皆须在捕获后的第24小时之内完成讯息询问工作。
当侦查过程中发现应当不应予逮捕的情况时,须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并发给对应的释放证明文件。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三、检察院可以限制律师会见吗
在通常情况之下,检察官机构并无权任意对律师同当事人的会面加以限制。这项权利是基于刑事诉讼法所规定,旨在为维护被告人和罪犯的合法权益,包括获得有效辩护提供明确保障。然而,在某些特定状况之下,例如当事例涉及国家机密或调查尚处初期阶段时,根据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检察院有权依法对律师的会面活动进行适当限制。举例来说,如果会见有可能干扰到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经过检察机关的批准,也可能需要对会见的时间、地点等方面做出相应调整。但是,这种限制必须具备明确的法律依据以及严谨的程序要求,并且其必要性和适度性都应当得到充分保证,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和范围,否则将被视为非法行为。
依法规定,检察机关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可批准对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作为刑事诉讼的关键保障,此措施适用于审查公诉案件中,若检方认定嫌疑人无需继续羁押且无社会危害性,即可依法决定实施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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