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并非“缓刑”的同义词。
“取保候审”乃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构为了确保对已被捕或将要被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有效的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行为,法律要求这类人员必须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确保他们能够随时回应传唤且在此期间不会受到拘禁或暂时解除其拘禁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而“缓刑”则是关于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可以暂缓执行所判刑罚的一项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不等同于"缓刑"。前者是刑事侦查、审判中的一种强制措施,要求嫌疑人提供担保或缴纳保证金以保证随传随到,不禁锢自由或暂时释放。后者则指罪犯在一定期限内不必立即执行刑罚。两者法律含义和适用情境不同。
二、取保候审不批如何处理
倘若未获批捕候审资格者,将无法获得相应程序的协助。
若其条件满足取保候审标准,其所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可提出新的申请或寻求其他强制措施的办理。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7条的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存在以下任意情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可行使取保候审权:
(1)可能被判管制、拘役或者独立实行附加刑的;
(2)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也不会引发社会危险性的;
(4)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的执行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期间继续诈骗会怎么样
在取保候审期间再度从事此类诈骗活动,无疑是对取保候审规定的一种重大违反。
首先,司法机关有权立即撤销其取保候审资格,并将其强制措施由取保候审改为逮捕。
其次,对于新发生的诈骗犯罪行为,将会与原有犯罪行为合并审理,进行数罪并罚。
在此过程中,司法机关将会视情况将该行为作为从重处分的因素来加以考量,从而加重相应的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被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守一系列相关规定,例如不可干扰证人就案情事实作证、不得损毁或伪造相关证据、以及不得有串供等行为。
若存在任何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已经缴纳了保证金的涉案人员,将面临着保证金的部分甚至全部没收,同时还须依据事例具体情况,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写下悔过书,重新缴纳保证金或是提供保证人,抑或是被进一步采取监视居住,甚至可能面临逮捕的法律制裁。
"取保候审"不等同于"缓刑"。前者是刑事侦查、审判中的一种强制措施,要求嫌疑人提供担保或缴纳保证金以保证随传随到,不禁锢自由或暂时释放。后者则指罪犯在一定期限内不必立即执行刑罚。两者法律含义和适用情境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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