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行为主要涵盖了在饮用酒精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进行追逐竞技且情节极其恶劣、以及长期从事校车服务或旅客运输工作并且严重超过额定载客量等人为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相关法令,任何涉及以上风险驾驶行为的当事人都将面临拘役和处罚金的严厉制裁。
至于具体的拘役时长将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适度调整,正常情况下在一个月至六个月的拘役区间内;
至于罚金的数量则由法庭根据案情酌情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区别有什么
1.主观方面存在差异性。
危驾罪的主体意志表现系明知故犯,也就是说驾驶员本已清楚认识到自身在道路上滥饮酒精后驾驶机动车辆或在野区道路驾驶机动车辆追逐竞赛存在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及财产安全的风险,却依然故意做出这样的行为,甚至对其抱有期望或放任的态度。
相比之下,交管肇事罪的主观意志则是过失原则下产生的。
2.实际运作过程有所区分。
危驾罪的客观表现是在道路上滥饮酒精后驾驶机动车辆,或者在野区道路驾驶机动车辆进行激烈追逐竞赛,并且这种情况的发生具有恶劣性质。
而交管肇事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在整个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了相关的交通运输管理规定,使得重大交通事故或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现象无法避免。《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危险驾驶罪中如何认定逃避公安机关检查
在涉及到危险驾驶罪的审判过程中,对于“逃避公安机关检查”这一情节的认定,需要全方位地综合评估各方面因素。首要关注的是行为人的具体表现,例如,是否拒绝停车接受检查、是否强行冲撞关卡、是否故意改变行车路线以规避检查等等。其次,我们必须深入探究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即他/她是否明确知道公安机关正在依法执行检查任务,并且有意为之地进行逃避。此外,我们还需结合案发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证据,进行全面的分析与判断。例如,是否有见证者的证词、监控录像等能够证实逃避行为确实发生过。如果行为人仅仅是由于疏忽大意或理解错误而未能及时配合检查,那么通常情况下,这种行为并不足以被判定为逃避检查。然而,如果行为人采取了一系列积极主动且显而易见的抵抗措施,那么他/她很可能会被认定为逃避公安机关的检查。
危险驾驶行为主要包括酒后驾车,即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道路飙车,即在道路上进行危险追逐或竞技,且情节严重;以及超载驾驶,特指长期从事校车或旅客运输的司机,严重超过车辆额定载客量。这些行为均属人为因素导致的高风险驾驶,对道路交通安全构成严重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