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吸收绑架罪吗

最新修订 | 202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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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将故意杀人罪和绑架罪合并审判。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而绑架罪则是为了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犯罪行为。如果绑架行为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通常会以绑架罪加重处罚。如果两个行为是相互独立的,并且都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那么应该分别定罪处罚。
故意杀人罪吸收绑架罪吗

一、故意杀人罪吸收绑架罪

在司法实践中,故意杀人罪与绑架罪一般不会出现合并审判的情况。

前者是指行为人出于非法意图,有意识地剥夺他人生命的严重犯罪行为

后者则是指行为人为达到勒索财物或其他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将他人强行劫持并控制的犯罪行为。

若在实施绑架行为的过程中,导致被绑架人死亡的,一般会按照绑架罪进行定罪量刑,并适用相应的加重法定刑

然而,若绑架行为与故意杀人行为各自独立,且分别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对其分别进行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中,故意杀人罪与绑架罪通常不合并审判。故意杀人是有意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而绑架是为勒索等目的控制他人。若绑架导致死亡,通常以绑架罪加重处罚。若两行为独立且均符合犯罪要件,应分别定罪处罚。

二、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行为有什么呢

依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行为中的情节轻微情形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1)防卫过当造成的蓄意谋杀;

(2)由于被害者恶性深重,其行为已经到了令人无法容忍的地步,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在得到公正判决前,由行为人自行执行法律给予的死刑;

在此类情况中,通常是父母为了纠正子女的严重不当行为而采取的行动;

(3)激情杀人,即行为人本来并没有预料到要杀害被害人,但是被害人的言行和行为促使行为人失去理智,无法控制自身行为,最终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

此类案件需要满足几个必要条件:

首先,导致行为人情绪剧烈波动的原因必须是被害人的严重过错;

其次,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了极大的刺激,短时间内丧失了理智,失去或者降低了对事物进行鉴别以及自我控制的能力;

最后,杀人行为必须在盛怒之中当场实行;

(4)接到他人委托杀人,即根据被害人的请求或者同意,提供帮助以便其实现自杀意图;

(5)协助他人自杀的杀人行为;

(6)出于无力抚养或者考虑面子等相对较轻的负面动机而杀害自己的亲生孩子;

然而,若由于重男轻女的思想作祟,产下女儿后因嫌弃而将其淹死的行为,因主观动机过于恶劣,已经超出了“情节较轻”的范畴,不能按照故意杀人罪的相关法律条款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杀人罪10人以上怎么判

故意杀人罪无疑是一种极端严重的刑事犯罪,其造成的后果令人瞠目结舌。倘若涉及到故意谋杀十人或以上的恶性事件,且情节极其恶劣,对社会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便可认定为极端严重的刑事事例。按照我国现行的刑法规定,这类事例通常会被判处死刑,以示严惩。但是,具体的量刑结果需要根据多个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和考量,包括犯罪的动机、手段以及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如果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动机极其卑鄙无耻,并且没有任何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那么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性就非常大。然而,如果存在诸如受到他人威胁而被迫犯罪、犯罪后有重大立功表现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那么量刑结果可能会有所调整,但这种情况极为罕见。总而言之,此类犯罪行为性质极其恶劣,法律必将给予最严厉的制裁。

司法中,故意杀人罪与绑架罪通常不合并审判。故意杀人是有意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而绑架是为勒索等目的控制他人。若绑架导致死亡,通常以绑架罪加重处罚。若两行为独立且均符合犯罪要件,应分别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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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可以吸收杀人吗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对于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以灭口的,其故意杀人行为将被绑架罪所吸收,不再另行定罪。同理,如果故意伤害被绑架人的行为也属于绑架罪的范畴,亦不再单独定罪。这一法律规定旨在简化司法程序,避免重复定罪,确保对犯罪行为的处罚更为合理和统一。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一规定并不意味着对绑架罪的处罚会减轻,法院在量刑时仍会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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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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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九条
第一款的规定,犯绑架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需要注意:“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由于在绑架过程中对被绑架人使用暴力或者进行虐待等导致被绑架人死亡,以及被绑架人在绑架过程中自杀身亡的行为。“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绑架人后,由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没有实现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将被绑架人杀害的行为。绑架他人后,又实施故意伤害,故意行为的,被绑架罪所包容,不单独定罪。绑架罪中“杀害被绑架人的”未遂时的处罚原则将“杀害被绑架人”解释为包括杀害被绑架人未遂的情况在内,更符合立法本意,既应当适用“杀害被绑架人”条款,同时适用刑法关于未遂犯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理由如下:一是有利于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这样更坚持严惩犯罪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统
一,应当判处死刑的,依然判处死刑,否则,可以考虑杀害未遂的刑法规定,既不会导致刑罚过于严厉,也不至于轻纵犯罪,从而减少死刑适用。二是有利于处理绑架中止。由于免除处罚以没有造成损害为前提,为鼓励犯罪行为人中止犯罪,保护被绑架人的生命,做到罪刑相适应,对绑架中止的,在适用“处死刑”的法定刑的同时,还必须适用刑法关于中止犯的规定。因为绑架中止表现为在绑架过程中中止,绑架行为已经侵害了被绑架人的人身自由,属于造成了损害。三是更符合立法本意。若从字面上理解“杀害被绑架人”中的“杀害”,则有失偏颇,容易导致对那些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的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未遂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情形,不能直接适用绑架罪的相关条款对其准确定罪量刑。虽然《刑法》第239条规定“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的”,其法定刑为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死刑,但在具体量刑时,还要贯彻“宽严相济、区别对待不同情况”的原则。就杀害被绑架人未遂的情况而言,如果造成的后果并非特别严重,并非不能从轻判处,可以把这种情况视为一个可以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更符合立法本意,否则,应依法考虑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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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该怎样判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依照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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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绑架罪杀害被绑架人如何理解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第
一,杀害被绑架人也不是情节加重犯。情节加重犯是指某种基本犯罪因具有某种严重的情节而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类型,如果将“杀害被绑架人”理解为情节加重犯,则意味着只要行为人有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无论被绑架人是否出现死亡的后果,对行为人均要科以死刑。这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将犯罪过程中的预备、未遂、中止一概判处死刑,有悖于我国限制死刑的政策,有重刑主义之嫌。

二,杀害被绑架人不是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中的结果必须是基本犯罪行为造成的,且行为人对于加重结果的出现是过失。在绑架罪中,如果行为人为控制被绑架人采用暴力等手段导致被绑架人死亡,主观上并不追求被绑架人的死亡,对于死亡结果是过失的罪责,可以认定为结果加重犯,但毫无疑问,这种情形应属于“致被害人死亡”而不是故意杀害被绑架人。而对于为灭口或其他原因在绑架行为之外的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由于被绑架人的死亡结果不是绑架行为造成的,而是行为造成的,且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故意而非过失,故而,杀害被绑架人不宜认定为结果加重犯。

三,杀害被绑架人是行为加重犯。行为加重犯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除了基本罪的危害行为外,还增加了其他危害行为,或者实施了比基本罪行为性质更恶劣、更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同种行为,刑法对此仍规定为一罪,但加重其法定刑。我国刑法对行为加重犯从重处理的立法已有不少,如“交通肇事后逃逸,”加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拐卖妇女、儿童有奸淫被拐卖妇女行为的,加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杀害被绑架人就是极为典型的行为加重犯的立法例,且是将行为与结果组合在一起作为加重因素的犯罪形态,即杀害被绑架人既包含的行为,又包含被绑架人死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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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杀害被绑架人该怎样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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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杀害被绑架人不是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中的结果必须是基本犯罪行为造成的,且行为人对于加重结果的出现是过失。在绑架罪中,如果行为人为控制被绑架人采用暴力等手段导致被绑架人死亡,主观上并不追求被绑架人的死亡,对于死亡结果是过失的罪责,可以认定为结果加重犯,但毫无疑问,这种情形应属于“致被害人死亡”而不是故意杀害被绑架人。而对于为灭口或其他原因在绑架行为之外的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由于被绑架人的死亡结果不是绑架行为造成的,而是行为造成的,且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故意而非过失,故而,杀害被绑架人不宜认定为结果加重犯。

三,杀害被绑架人是行为加重犯。行为加重犯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除了基本罪的危害行为外,还增加了其他危害行为,或者实施了比基本罪行为性质更恶劣、更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同种行为,刑法对此仍规定为一罪,但加重其法定刑。我国刑法对行为加重犯从重处理的立法已有不少,如“交通肇事后逃逸,”加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拐卖妇女、儿童有奸淫被拐卖妇女行为的,加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杀害被绑架人就是极为典型的行为加重犯的立法例,且是将行为与结果组合在一起作为加重因素的犯罪形态,即杀害被绑架人既包含的行为,又包含被绑架人死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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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绑架了乙,是故意杀人罪还是绑架罪
[律师回复] 而是作为对绑架罪适用“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一个法定加重情节,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绑架行为的不能追究刑事责任。但《刑法》第239条也规定,在绑架中:如果 第一个案例中的甲是14-16周岁的呢回答,属于另起犯意的故意:绑架罪的犯罪主体是年满16周岁,这种情况是是故意罪,而不是绑架罪!因为《刑法》第17条规定,跟故意罪的本质有一些不同! 第二个问题,这是属于绑架罪的加重情节!因为故意罪的前提必须是主观故意,而案件中甲是由于乙方家人的报警而将乙杀害,由于甲绑架乙并且将其杀害,这一点的话就要加重处罚!处死刑。由于甲在绑架乙的时候:妇女等性质恶劣的,十年是跑不了了!敲诈勒索罪的话得看敲诈的数额而定,所以还是会追究其刑事责任!不过不会判的特别重。如果是18岁的话后果就是死刑你好,这位朋友! 第一个问题,你说甲将乙绑架,后因乙方家人报警然后将被害人杀害逃跑,综合上面而定的话,数罪并罚的话!追问:已构成了绑架罪、罪以及敲诈勒索罪三项罪名! 第三个问题:第一个案例中的甲如果是14-16岁的话,乙!所以甲的行为是属于故意罪!不过鉴于甲已满14岁但不满16岁,杀害被绑架人的,这是属于《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对于罪中加重处罚的一种,并且实施的是故意的犯罪行为,死刑是肯定跑不了了,不另行定故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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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吸收抢劫罪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是以勒索财产或劫持人质为目的的行为。如果在绑架过程中发生抢劫,需分析两者之间的关系。若抢劫是绑架实现目的的手段,可能被绑架罪吸收,因为绑架罪量刑通常更重。但若抢劫与绑架无直接关联或在绑架后独立发生,则可能构成独立的抢劫罪,并与绑架罪并罚。判断抢劫罪是否被绑架罪吸收,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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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为什么说先奸先杀是数罪并罚,而绑架杀人是以绑架罪
[律师回复]   先奸后杀通常情况下是有的犯意,之后另起犯意,要,触犯的是两个权益,即妇女的性自主权和人的生命权;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罪、奸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手段妇女处三年上十年下有期徒刑;奸淫满十四周岁论从重处罚;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处十年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妇女、奸节恶劣;  
(二)妇女、奸淫多人;  
(三)公共场所当众妇女;  
(四)二人上;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严重。  对被害人先,后杀害的行为构成了罪、故意罪两罪,应当数罪并罚。最高刑为死刑,最低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九条
第一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可见,绑架之后又撕票的,应当按照《刑法》的这一规定,按绑架罪从重处罚,不再判故意罪进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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