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具备哪些资格

最新修订 | 202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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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制度,它通常适用于那些可能会被法院判处管制、拘役或单独适用并处罚金等较轻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或是那些有可能被判处罚款以上重罪,但是经过详细审查,发现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安全风险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除此之外,对于那些因病情况较为严重而无法自主生活,或是怀孕期或哺乳期内的妇女,也可以考虑给予取保候审的待遇。
取保候审的具备哪些资格

一、取保候审的具备哪些资格

刑事案件中,取保候审属于一项重要的刑事强制手段,它主要适用于那些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留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亦或是可能会面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通过取保候审可以避免社会危害性产生的情况。除此之外,对于那些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同样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时间是否属于服刑期

在排除服刑时间因素外,我国施行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早已明确规定,所谓“取保候审”乃司法机关采取的一种特定刑事强制性措施,通常由公共安全部门来负责实施与监督。这表明,“取保候审”并非我们常理解释中的刑罚种类,而更主要地服务于预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脱法律追究,保证相关执法程序如刑事调查、公诉以及审判得以按进度顺利进行等方面的功能。至于“服刑期间”,这主要是对已被定罪判刑之人的执法管理范畴,涉及刑罚分类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等。由于“取保候审”本身并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类刑罚,因此在计算服刑时间时可不将其纳入考虑范围内。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判决前因受刑羁押所度过的时光,无论是出于何种原因,都应算作服刑期间的一部分。《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三、取保候审是不是问题不大

取保候审并非代表案情不严重。取保候审是一项刑事强制措施,意指犯罪嫌疑人为确保自身人身自由,在向司法部门缴纳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人之后,无需关入看守所中等待法庭审判。然而,这一举措往往暗示了被告人的罪行相对轻微,对社会造成的潜在危害程度相对较低,但是被告人仍然有可能面临被判处实际刑期的判决。在此期间,事例的调查、审查以及审判过程将持续推进。若经过法院的全面审理,确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晰明确,证据确凿无误,并且应当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那么被告人仍然需要接受法律的制裁,依法定罪量刑。因此,被取保候审并不等同于事例的处理结果将会对被告人有利,被告人仍需密切关注事例的进展情况,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各项工作。

在刑事案件中,取保候审是重要的刑事强制手段。它适用于可能被判处管制、拘留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以及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取保候审可避免社会危害的情况。此外,身患重病、生活无法自理或孕期、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也可能获得取保候审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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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需要具备的条件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取保候审需要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
(4)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
(5)法定羁押期限届满尚不能结案的;
(6)提请逮捕后,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7)移送起广播后,决定不,需要复议、复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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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或者保外就医需要有什么条件?亲戚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逮捕,涉案金额为一万块。已经五十多岁了,因其身体一直不是很好,有高血压、心脏病、关节炎等病症,能否进行取保候审或者保外就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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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的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保外就医:
1、身患而严重疾病、短期内而死亡危险的;
2、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3、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下列罪犯、根据法律规定不准保外就医:
1、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
2、罪行严惩、民愤很大的;
3、服刑期间自伤自残的。
被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二审法院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关于裁定驳回的上诉案件,依据法律规定,二审结论只有两个:一是裁定维持,二是指令审理。就本案而言,因为一审诉讼过程中,依据原审调取的证据发现,被告宜阳某公司已经合法程序予以注销,表明其已经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在被告身份已经不存在的前提下,原审应当行使释明权,向原告释明是否变更诉讼主体。如果不予变更,可直接驳回;如果变更,进入下一步程序审理。但从原审裁定可以分析,原审可能没有行使该项权利,致使已经注销的诉讼主体依然列为本案当事人,属于严重的程序瑕疵。这样的结果,为二审的审理带来问题,可能造成二审无法进行庭审的困难。如果简单地裁定维持,而原审裁定驳回的理由是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人民受理范围,故出现结果一致,而法律事由不一致。如果指令审理,那么意味着原审将进入实体审理程序,而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没有解决的前提下,原审无法进入实体审理。同时,关于裁定驳回的案件,二审没有发回重审的选项,最终为二审无所适从。鉴于此,建议将此案退回原审,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该裁定,在解决程序瑕疵问题之后,再行案件的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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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拆迁主体资格?谁具备拆迁主体资格?
拆迁主体资格一般就是市级还有县级专门来进行负责本区域房屋征收工作,对房屋进行划规拆迁,而这个部门也完全的具备了拆迁主体的资格,从而开展对房屋进行拆迁征收和安置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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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被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二审法院能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关于裁定驳回的上诉案件,依据法律规定,二审结论只有两个:一是裁定维持,二是指令审理。就本案而言,因为一审诉讼过程中,依据原审调取的证据发现,被告宜阳某公司已经合法程序予以注销,表明其已经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在被告身份已经不存在的前提下,原审应当行使释明权,向原告释明是否变更诉讼主体。如果不予变更,可直接驳回;如果变更,进入下一步程序审理。但从原审裁定可以分析,原审可能没有行使该项权利,致使已经注销的诉讼主体依然列为本案当事人,属于严重的程序瑕疵。这样的结果,为二审的审理带来问题,可能造成二审无法进行庭审的困难。如果简单地裁定维持,而原审裁定驳回的理由是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人民受理范围,故出现结果一致,而法律事由不一致。如果指令审理,那么意味着原审将进入实体审理程序,而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没有解决的前提下,原审无法进入实体审理。同时,关于裁定驳回的案件,二审没有发回重审的选项,最终为二审无所适从。鉴于此,建议将此案退回原审,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该裁定,在解决程序瑕疵问题之后,再行案件的审理程序。
被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二审法院应该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关于裁定驳回的上诉案件,依据法律规定,二审结论只有两个:一是裁定维持,二是指令审理。就本案而言,因为一审诉讼过程中,依据原审调取的证据发现,被告宜阳某公司已经合法程序予以注销,表明其已经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在被告身份已经不存在的前提下,原审应当行使释明权,向原告释明是否变更诉讼主体。如果不予变更,可直接驳回;如果变更,进入下一步程序审理。但从原审裁定可以分析,原审可能没有行使该项权利,致使已经注销的诉讼主体依然列为本案当事人,属于严重的程序瑕疵。这样的结果,为二审的审理带来问题,可能造成二审无法进行庭审的困难。如果简单地裁定维持,而原审裁定驳回的理由是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人民受理范围,故出现结果一致,而法律事由不一致。如果指令审理,那么意味着原审将进入实体审理程序,而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没有解决的前提下,原审无法进入实体审理。同时,关于裁定驳回的案件,二审没有发回重审的选项,最终为二审无所适从。鉴于此,建议将此案退回原审,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该裁定,在解决程序瑕疵问题之后,再行案件的审理程序。
协会几年后具备起诉资格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协会几年后具备起诉资格问题解答如下, 协会如果进行的了登记,就具备资格。行业协会是指某一行业或某一专业内生产经营者自愿组织起来的,通常都有着以下几方面的职能:

1)自律职能;

2)维护本行业整体利益的职能;

3)协调与沟通职能:

4)提供咨询服务的职能:

5)组织行业培训的职能。从行业协会的职能我们可以看出,维护本行业的整体利益是行业协会一项非常重要的职责,同时也是权利。事实上,从本质上来讲,各个行业协会正是为了维护本行业共同的利益才得以形成,行业协会的其他职能也都是以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为前提条件。那么如果市场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本行业协会会员的共同竞争利益时,行业协会理应有权利也有义务提起反不正当竞争诉讼,以维护之。行业协会是一种行业组织,也是社会组织的一种,并且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也将其归为社会团体的一种。行业协会作为会员利益的代言人,要在反不正当竞争中维护会员的整体竞争利益,从而最终为行业协会个体成员实现其竞争利益,就必须有相应的维权渠道。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按照这个规定,行业协会作为行业会员共同利益的代表,理应享有作为反不正当竞诉讼原告以维护会员的共同竞争利益。《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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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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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具备判定工伤资格。但是用人单位应当自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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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取保候审的处罚会不会进档案?谢谢??
[律师回复] 取保候审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七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与本案无牵连;
(二) 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 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 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六十八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 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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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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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 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 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 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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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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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依法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逮捕的;
4、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
5、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一审、二审期限内不能结案,采取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害性的;
6、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7、提请批准逮捕后,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8、移送后,决定不,需要复议、复核的;。
有限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前文我们知道,合伙企业的特征有五:
1、生命有限。合伙企业比较容易设立和解散。合伙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就宣告合伙企业的成立。新合伙人的加入,旧合伙人的退伙、死亡、自愿清算、破产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伙企业的解散以及新合伙企业的成立。
2、责任无限。合伙组织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按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合伙企业可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例如,甲、乙、丙三人成立的合伙企业破产时,当甲、乙已无个人资产抵偿企业所欠债务时,虽然丙已依约还清应分摊的债务,但仍有义务用其个人账产为甲、乙两人付清所欠的应分摊的合伙债务,当然此时丙对甲、乙拥有财产追索权。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由一个或几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几个责任有限的合伙人组成,即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个人要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负无限责任,而其他合伙人只能其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偿债责任,因而这类合伙人一般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
3、相互代理。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换言之,每个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所发生的经济行为对所有合伙人均有约束力。因此,合伙人之间较易发生纠纷。
4、财产共有。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将合伙财产移为他用。只提供劳务,不提供资本的合伙人仅有仅分享一部分利润,而无权分享合伙财产。
5、利益共享。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取得、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如有亏损则亦由合伙人共同承担。损益分配的比例,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未经规定的可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摊,或平均分摊。以劳务抵作资本的合伙人,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不分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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