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的婚前债务怎么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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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通常情况下,婚前个人负债归属于个人债务。不过,要是这些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比如购房等,可能就会变成夫妻共同债务。所谓婚前债务,指的是结婚前配偶一方单独产生的债务,比如消费贷款或者创业借款。
夫妻之间的婚前债务怎么认定

一、夫妻之间的婚前债务怎么认定

通常情况下,夫妻一方在婚前所承担的负债可归类界定为其个人债务范畴。

然而,若此类债务被用于支付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生活费用,例如针对购置长期共同居住所需房产等方面的支出时,此种情况或许会将这些婚前债务转化成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

婚前债务主要是指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前由任一配偶单独产生并负担的债务,常见的类型包括个人消费贷款以及创业筹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之间的义务是什么,法律的规定是什么

夫妇之间承担着一系列法律义务与责任,具体如下:

首先,夫妇双方对彼此负有抚养的责任和义务。

在此前提下,若配偶未尽到抚养的义务,则该方有权向对方索要法律所规定的赡养费用。

其次,双方更应忠于共同生活的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助相助,相互尊重,互相关注并关爱对方。

这是为了营造一种平等、和谐并且文明的婚姻家庭环境。

根据《中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的规定,家庭必须坚决倡导良好的家风,大力弘扬家庭美德,高度重视家庭文化建设。

在此基础上,夫妇亦应彼此守望相助,相互尊敬,互相关心爱护。

同时,家庭成员也应该尊老爱幼,互相扶持,以保持平等、和睦以及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此外,在《中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的规范下,夫妻应对对方负有相互供养的重要义务。

当一方在此方面有所欠缺,未能尽到供养义务,另一方有权提出包括支付赡养费用在内的合理诉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三、夫妻之间的经济纠纷法院怎么判

关于夫妻间因经济利益产生争端而进行裁决的问题,必须全面考虑诸多复杂的因素。首要的一点便是要明确争议所涉及的财产究竟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抑或是个人私产。在处理夫妻共有的财产时,通常遵循平等分配的基本原则,然而在此基础上还需要充分考量到夫妻双方对家庭的贡献程度、子女的抚养状况以及婚姻关系中的过失责任等等因素。例如,如果某一方存在诸如隐瞒、转移财产等严重过错行为,那么其在财产分配中可能会被相应地减少份额甚至完全剥夺。至于涉及到夫妻间债务的问题,则需要根据债务的实际用途来判断其是否属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经营所需,若是共同债务,则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反之,则应由个人独自承担。总而言之,法院在审理此类事例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具体案情,审慎权衡各方面的利弊得失,以期作出公正且合理的裁决。

通常,婚前个人负债属于个人债务。但如果这些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如购房等,可能转变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前债务是指结婚前配偶一方单独产生的债务,如消费贷款或创业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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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认定夫妻债务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律师回复]
一、哪些可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债权人难以知晓。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基于夫妻婚姻关系的连带性,应当推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应注意把握以下问题:
1、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双方名义所负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在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时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即债权人明知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其个人债务,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3、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二、如何处理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最为集中的体现夫妻离婚的过程中,一种是在夫妻离婚时进行划分,这种情形又和夫妻采取的离婚方式有关系,如果夫妻是采用协议离婚的方式,则夫妻双方应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双方各自应承担的债务,当然这种约定本身,对债权人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如果夫妻是在提起离婚,依据婚姻发第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的规定,应当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进行判决。但由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处理直接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相联系,在判决时,对于可以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进行判决;但对夫妻债务是否存在,或到底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没法确定的,或可能被确定为个人债务的,对于这种情况由于缺少债权人的介入,应该告知另行处理,而不应在判决中进行确认。这样可以充分保障第三人的合法债权。对于在离婚判决或在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中已经确认或处理的债务,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应当支持。”的规定,的判决或夫妻的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只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债权人一样可以向离婚后的夫妻提讼,要求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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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的债务通常被视为个人债务,应由借款人独自偿还。不过,如果这笔债务用于婚后的共同生活或经营,或者双方都明确表示愿意共同承担,那么它可能会被认定为共同债务。比如,一方在婚前贷款购买了房产,而婚后双方共同居住在这套房子里,那么这笔债务就有可能被视为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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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财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共同债务必须具备两个特征:一是为了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为履行法定义务所负债。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
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的债务。
5、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6、夫妻从事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这里的共同生产、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
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夫妻协议确定共同负担的债务,即使该债务带来的利益非婚姻共享,也应纳入夫妻共同债务。三)夫妻债务的承担
1、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
1)夫妻共同债务责任是一种连带责任夫妻财产是共同共有关系,夫妻双方共同地平等地享有共有财产的各种利益,共同地平等地负担由共有财产产生的各种义务。对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夫妻共同债务责任是一种无限责任夫妻之间的关系具有合伙性,而合伙人对合伙事务产生的债务,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同样,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债务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换言之,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各自的个人财产为担保。3)、夫妻共同债务责任是一种对外责任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相对于夫妻双方之外的债权人(第三人)而言的,因而是一种外部责任。
2、夫妻债务的承担原则《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根据这一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原则是:1)、共同偿还的原则2)、协议偿还的原则
3)、判决偿还的原则
3、共同债务清偿后的求偿。夫妻共同债务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在夫妻内部则是按份承担。一旦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各自承担的份额确定以后,夫妻一方对外履行了全部债务,有权就超过其应承担的部分,向另一方请求偿还。另一方不得以共同债务已清偿为由拒绝一方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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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个人债务怎么样认定 夫妻个人债务一般是指男女一方在婚前所欠的债务,婚后与共同生活无关的为满足个人欲望而挥霍享受所负的债务。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对于夫妻单独所负的债务,应由本人以个人财产清偿,如果负债一方确无实力偿还的,也可以说服他方代为偿还,但必须以自愿为原则,不得强制一方为他方清偿债务。但是,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确实用于维持家庭共同生活的,应属共同债务。 对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不能对抗第三人。如果第三人不知道约定,仍以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才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对于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债权人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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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1、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2、夫妻中以一方名义对外举债,单独债务的举证责任由夫妻一方承担 3、夫妻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并各自承担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如果发生纠纷举证责任由夫妻一方负担。 4、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当用共同财产清偿,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首先清偿共同债务,清偿后的余额,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应在离婚时协商确定清偿责任,如果协商分割不成或协商确定清偿责任不成的,可诉请人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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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1、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2、夫妻中以一方名义对外举债,单独债务的举证责任由夫妻一方承担 3、夫妻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并各自承担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如果发生纠纷举证责任由夫妻一方负担。 4、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当用共同财产清偿,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首先清偿共同债务,清偿后的余额,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应在离婚时协商确定清偿责任,如果协商分割不成或协商确定清偿责任不成的,可诉请人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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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夫妻婚前债务的划分,一般是以男女登记结婚为界点。若是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前的债务,那就属于婚前债务。而在此之后产生的债务,那么就认定为婚后债务。而婚前债务与个人债务并不能划等号,只能说婚前债务中大部分是属于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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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请问您关于夫妻之间共同债务人的认定是怎么样的,我最近想离婚但是我丈夫欠人家很多钱的,所以我想了解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一、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这些: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3、因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欠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2016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杜万华法官接受记者采访,就以夫妻一方名义所负债务是否及如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作出最新解答:
1、在涉及夫妻债务的内部法律关系时,按照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进行认定,即在夫妻离婚时,由作为配偶一方的债务人举证证明,其所借债务是否基于夫妻双方合意或者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举证证明不能,配偶另一方不承担债务偿还份额。
2、在涉及夫妻债务的外部法律关系时,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进行认定,同时明确,在该条但书规定的两种情形外,如果配偶一方举证证明所借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3、在具体案件中,如果债权人要通过诉讼主张债权,一般情况下,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和合法性的举证证明责任在债权人,而不在债务人。对此,妇女们一定要清楚,不要搞颠倒了。如果配偶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认可这一债务存在。作为共同诉讼人,配偶一方完全可以根据法律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特别是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9条关于判定虚假诉讼的十项规定,要求对方举证证明自己所主张的债权债务存在并具有合法性;如果自己有证据,也可以由自己举出的证据证明对方债权债务关系的不存在或者非法。
二、夫妻个人债务的认定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时所产生的债务。下列债务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负担的债务,该房屋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债务。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投资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遗嘱或赠与合同或者协议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台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
(5)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债务,夫妻双方将本属于共同债务,约定有一方负担的可以视为夫妻个人债务,但是这种约定不能当然的及与债权人,对债权人没有对抗效力,除非债权人事先知道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
(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
(7)其也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问答:
1、法院能否扣划夫妻另一方的工资收入以清偿夫妻一方所欠的个人债务?
问题:被告张某欠原告李某债务2万元(此债务系张某的个人债务),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院判决张某承担给付义务。然而被告张某既无固定经济收入,也没有任何财产,因此未能履行。于是李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并向法院反映张某之妻孙某有固定工资收入,要求法院逐月扣划此款用以偿还债务。请问:法院能否扣划孙某的工资收入,用来偿还其夫张某的个人债务?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根据《婚姻法》有关立法精神,我们认为,本案的关键是张某之妻孙某的工资收入应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待。如果张某夫妻双方就财产问题事先曾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债务归各自清偿,而且张某夫妻能够举证证明其就财产问题的约定李某是知道的,张某夫妻一方才可以以个人债务依约定应由张某个人财产进行清偿来对抗李某。如果双方事先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婚姻法》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的工资、奖金等收入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那么孙某的工资收入就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应由张某、孙某共同所有。本案中的债务如果是张某个人向外举债,也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该以张某的个人财产进行偿还。如果张某没有其他履行能力的话,应先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析产,将应归张某所有的财产用于偿还债务。但是应该注意的是,财产分割后不得损害孙某的合法权益,即使分给张某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也不能以孙某所有的收入还债。
——《人民司法》2002年第1期(总第456期)。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对外负债,但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权人能否要求夫妻双方连带偿还?
答:依据我国婚姻法规定,除法律规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或者夫妻对财产另有约定的以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与此相应,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也应由夫妻共同偿还,对此,《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意思就是说,债权人可以请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人的配偶对该债务要负连带清偿责任。所以只要夫妻一方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举债,即使是以个人名义,原则上债权人都可以请求夫妻双方连带清偿,除非存在以下情形:(1)债权人与债务人已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包括债权人明知债务人借款要用作个人消费而仍然出借款项的情形。(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债务人的配偶主张存在除外情形的,要承担举证责任。
至于债务人将所借款项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债权人在出借款项之后没办法也没义务监管,债务人及其配偶也不能以此对抗善意债权人而作为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理由。若债务人和其配偶离婚的,在离婚诉讼或者就此单独提起的诉讼中,债务人的配偶可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主张该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由债务人一人承担,从而就已经向债权人清偿的部分向债务人追偿。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的偿还责任主体如何认定》,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2年第2辑(总第50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238~239页。
3、不能简单地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将夫或妻一方的对外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公报案例——单洪远、刘春林诉胡秀花、单良、单译贤法定继承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本意在于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一般只适用于对夫妻外部债务关系的处理。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及夫妻内部财产关系的纠纷时,不能简单依据该规定将夫或妻一方的对外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他人民法院依据该规定作出的关于夫妻对外债务纠纷的生效裁判,也不能当然地作为处理夫妻内部财产纠纷的判决依据,主张夫或妻一方的对外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当事人仍负有证明该项债务确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首先,一审判决对单业兵死亡后遗留的夫妻共同财产价值的认定,有评估报告等证据予以证明。上诉人胡秀花虽持异议,但未能举出确有证明作用的证据,故对其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其次,上诉人胡秀花虽主张单业兵生前遗留有债务,但未能举证证明这些债务真实存在,且属夫妻共同债务,故其该项上诉理由也不能成立。关于胡秀花向徐贵生的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胡秀花在二审时提交了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05]雨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系在本案一审判决后作出),该判决书虽然载明“此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因被告胡秀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遂依据原告徐贵生的陈述以及借条等证据认定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由胡秀花向徐贵生偿还人民币20万元”,亦不足以在本案中证明胡秀花向徐贵生的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该判决为处理夫妻对外债务关系,将胡秀花对徐贵生的借款认定为单业兵与胡秀花的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之规定。但前述规定的本意是通过扩大对债权的担保范围,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诚信,故该规定一般只适用于对夫妻外部债务关系的处理,在处理涉及夫妻内部财产关系的纠纷时,不能简单地依据该规定,将夫或妻一方的对外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他人民法院依据该规定作出的关于夫妻对外债务纠纷的生效裁判,也不能当然地作为处理夫妻内部财产纠纷的判决依据,主张夫或妻一方的对外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当事人仍负有证明该项债务确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本案中,由于单业兵已经死亡,该笔债务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会直接影响其他继承人的权益,胡秀花应就其关于该笔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充分举证。根据现有证据,胡秀花提供的借条的内容不能证明该笔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且在本案一审期间,亦即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05]雨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作出之前,该借条不在债权人手中,反被作为债务人的胡秀花持有,有违常情。鉴于二审中胡秀花不能进一步举证证明该笔债务确系夫妻共同债务,故对其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其三,原审判决以查明事实为基础,综合考虑各继承人的实际情况,将除一处营业用房外的各项遗产判归上诉人胡秀花继续管理使用,判决被上诉人单洪远、刘春林分得现金,这种对遗产的分割方式既照顾到各继承人的利益,又不损害遗产的实际效用,并无不当。故对胡秀花的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以上是关于共同债务人的认定问题的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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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之前债务该怎么办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当用共同财产清偿,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首先清偿共同债务,清偿后的余额,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应在离婚时协商确定清偿责任,如果协商分割不成或协商确定清偿责任不成的,可诉请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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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我和老公贷款买了车,跑了运输,现在要离婚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之前的债务纠纷是如何的呢?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17日发布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排除以及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等问题进行细化和完善。
  夫妻共同债务究竟应如何认定?为何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作为重要认定标准?能否解决近年来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离婚后被负债”问题?……这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发布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程新文就相关焦点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记者:这份司法解释强调,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以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什么?
  程新文:这一规定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意在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
  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图表·漫画)[法治]权威解释
  记者:司法解释为何要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认定标准?“家庭日常生活”的标准是什么?
  程新文:通常所说的“家庭日常生活”,学理上称之为日常家事。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是指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事务而与第三人交往时所为的法律行为,视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并由配偶承担连带责任的制度。
  我国民法学界、婚姻法学界通说认为,婚姻是夫妻生活的共同体,在处理家庭日常事务的范围内,夫妻互为代理人,这是婚姻的当然效力,属于法定代理。因此,在夫妻未约定财产分别制或者虽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等八大类。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根据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
  需要强调的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
  记者: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很广,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之外的夫妻债务,如何界定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程新文:司法解释规定,对于上述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即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有的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但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消费支配或者形成共同财产,或者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财产而产生,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情形更为复杂。主要是指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虽由一方决定但得到另一方授权的情形。判断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要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认定。夫妻从事商业活动,视情适用公司法、合同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以及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等。
  记者:那么,在夫妻债务纠纷中,债务究竟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哪一方来举证证明?
  程新文:从举证责任分配的角度看,夫妻债务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日常家事范畴内的共同债务,二是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共同债务。
  对于日常家事范畴内的债务,债权人一般无需举证,配偶一方如果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举证证明举债人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对于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债务,原则上不作为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的,需要举证证明。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实际上,债权人如为避免举证困难,完全可以事前防范,在形成大额债务时要求夫妻双方签字,体现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不仅方便举证,更能避免纷争。
  记者:目前,社会各界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实施以来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离婚后被负债”等问题反映强烈。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能否解决相关问题?
  程新文: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起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时,司法实践中反映较多的情况是夫妻以不知情为由规避债权人,通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给另一方,借以逃避债务。最高法由此确定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出台后有效遏制了夫妻“假离婚、真逃债”的现象,较好地维护了市场交易安全,保护了善意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近年来有关夫妻债务的认定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夫妻一方串通第三人“坑”另一方的情形凸显。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2月28日发布司法解释明确虚假债务和非法债务不受保护,并下发通知强调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要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原则、保障未举债夫妻一方的诉讼权利等。
  夫妻债务认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这次发布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并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体现了双向保护的原则,解决了配偶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大额举债,“被负债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背负沉重债务问题。人民法院既要依法保护善意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依法保护夫妻特别是未举债一方的合法权益。既不能让夫妻一方承担不应该承担的债务,也不能让本该承担债务的夫妻一方逃避责任。
  记者:对公众而言,如何在这类纠纷中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程新文:对于债权人一方而言,负有审慎注意义务。如果担心举债一方不能及时或者无力偿还所借债务,就应当让举债一方的配偶共同签字,从而为债权的实现提供保障。
  对于未举债的配偶一方而言,由于和举债一方存在夫妻关系,从缔结婚姻关系那一刻起,夫妻即相互享有家事代理权,不需要一方的特别授权。也就是说,在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内,配偶一方当然可以代表另一方处理日常事务。但是,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较大数额的举债等,必须夫妻双方协商一致。一方不得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进行处分。
  记者:如何理解和把握解释的适用范围?
  程新文:解释第四条规定,“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解释系针对社会关切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问题作出的细化和完善,这里所指的“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内容,主要是指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其他司法解释内容,与本解释规定不一致的,今后不再适用。
  对于解释施行前,经审查甄别确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案件,人民法院将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予以纠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上述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之前的债务纠纷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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