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刑事法律规定,当事人在受到刑事拘留七日之期后获得释放并不代表其便不再受到刑事责任追究。刑事拘留作为警方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对涉案人员所采取的一种暂时性的强制性拘禁措施,目的在于有效防范和阻止嫌疑人逃离现场以及企图毁灭、篡改关键性证据等行为的发生。而最终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则需由法院依照相关司法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若经审理发现证据确凿充分,那么嫌疑人仍然有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反之,倘若证据不足或者犯罪情节较为轻微,则有可能得到法庭的宽大处理,免予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二、刑事拘留7天不放人的是啥意思
根据相关规定,刑事拘留长达7天仍未得到释放,这通常表明已有确凿证据显示其涉及到严重犯罪行为,并且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更重的刑罚。
但值得注意的是,公安机关如判断被拘留者需要进行进一步的逮捕手续,那么应当在拘留期限满之后的第三天起算起,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一至四天的时间,然后提交至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批审议。
而已拘留的期限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14天,遇到特殊紧急情况需延长时,最长也仅可达到37天;
而取保候审的期限则不可超过12个月;
同样,监视居留的时间最长也只能为6个月。
至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他们的案件则需要额外延长至30天才能完成审批程序,由人民检察院在接到申请后的7天内决定批准逮捕与否。
而在检察机关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后,将有两种处理方式:
一种是直接释放犯罪嫌疑人,另一种则是执行逮捕决定并将犯罪嫌疑人继续拘留直至案件结束。
因此,检察机关对逮捕嫌疑人的审查期间应在公安机关已采取的刑事拘留权力范围之内,无需再次对嫌疑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在决定逮捕后,将被逮捕者立即转移至看守所监禁。
在此之前,若并不存在无法通知的情况,则需在逮捕后的24小时之内,通知被逮捕居民的家属亲友。
若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持有异议,有权请求进行复议。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被拘留者仍需立即释放。
倘若复议意见未能得到预期的支持,他们还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复核请求,由其做出变更决定后,再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三、刑事拘留7天14天30天37天有什么区别
刑事拘留作为一项法定的强制性措施,依据相关法规及司法解释,存在以下几种期限设定方式:7日为公安机关行使拘留权的最长期限;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涉及团伙犯罪等严重情形者,可处以14日的拘留期限;在案情较为复杂或者可能需要更多调查时间的情况下,最长可采用30日期限的拘留措施;而由检察机关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捕的最长期限则为37日。这些期限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适用对象各有不同;其次,拘留期限也有所区别。值得强调的是,刑事拘留的具体期限需视案件实际情况而定。在此期间,被拘留人有权委托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与辩护服务。
刑事拘留七日释放不等于免除刑事责任。此措施旨在防止嫌疑人逃逸或篡改证据。最终责任需由法院审理,证据确凿则受罚,不足或情节轻微可能免刑。法院将依法裁决,确保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