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标准怎么界定

最新修订 | 202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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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侵权者的恶意程度以及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来确定惩罚性赔偿金额。如果侵权者是故意侵犯商标权,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法院会考虑受害方的损失、侵权者的收益或者商标许可使用费等因素,裁定赔偿金额为实际损失的一到五倍。
商标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标准怎么界定

一、商标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标准怎么界定

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金额是以判断侵权者的主观罪恶意图以及侵权事件的严重程度为主要依据来进行衡量的。

通常情况下,若发现侵权者涉嫌存在故意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并且这种行为已造成相当严重的后果,那么法院在裁定赔偿金额时,便可根据受害方因为侵权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侵权者从侵权行为中获取的不当收益或商标许可使用费用的适当倍数,合理地确定出赔偿金额的一倍至五倍作为赔偿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二、商标权侵权行为有哪些

依据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范,商标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如下几种情形:

首先,向社会公众销售侵害已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者;

其次,擅自伪造或非法制造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授权许可的商标标识并进行销售者;

再有,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明示同意而私自替换或更改其注册商标,随后将这些经过修改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场上供消费者购买以获取不义利益者等等,以上皆属违法侵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三、商标权侵权赔偿标准数额怎么算

关于商标权侵权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主要依据以下几个原则性规则与计算手段:首要考虑的是,以权利人在侵权行为中所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依据来确定应支付的赔偿金。

然而,实际损失状况的评估可能存在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参照侵权者在该侵权活动中所获取的收益数据来计算赔偿金额。

倘若以上两种方式均无法准确计量,那么最终的赔偿决定将由司法机关根据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相关情节,作出在五百万元人民币以内的裁决。

另外,在确定赔偿金额的过程中,司法机关还会充分考虑到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造成的影响,商标的知名度、美誉度,商标使用许可费用的高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具体内容,包括期限、范围等,以及维权行动所需的合理成本等诸多因素。

值得强调的是,实际操作中,商标权侵权赔偿额的精确计算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必须紧密结合每个具体事例涉及的详细事实和相关证据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与判断。

惩罚性赔偿金额取决于侵权者的恶意及侵权严重性。若侵权者故意侵犯商标权并造成严重后果,法院将考虑受害方损失、侵权者收益或商标许可使用费,裁定赔偿金额为实际损失的一至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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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二,处于未公开状态,不为公众所普遍知悉。
商业秘密应是处于秘密状态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即信息未被任何人向社会公开,不为公众所知悉,未向不特定的人员透露。审查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应考虑以下几点:
(1)审查确定技术、经营信息的公开程度。对于完全未公开过的信息,应认定其具有秘密性,一项完整的信息,如仅被部分公开,则未公开的部分仍应为处于秘密状态的信息。
(2)审查确定技术、经营信息的公开范围。信息仪在特定范围内公开,不特定其他人没有得知,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该信息未丧失秘密性。单位职工因业务需要掌握了该信息,不能认定向社会公开,仍认定其秘密性。
(3)他人窃取权利人的技术、经营信息,但尚未向外扩散的,仍认定该信息的秘密性,侵权人公开披漏该信息后,其秘密性丧失。
(4)权利人使用其技术、经营信息制造的产品公开出售,不能因此认为该信息已被公开,信息的秘密性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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