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猎未实际缴纳出资的股权转让价格确认问题时,常见的观点和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股权转让协议,这份文件将对股权转让的价格以及相关条款做出明确规定和说明;
其次是公司的财务报表,它能够全面地反映出公司的资产状况,进而对股权的价值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再者就是双方之间的协商沟通记录,例如电子邮件、短信息、即时通讯软件中的对话记录等等,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明双方就股权转让价格进行过深入讨论和协商的有力证据;
最后,如果条件允许的话,也可以考虑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以更科学、客观的方式来确定股权的实际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有效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在法律专家的解读中,尽管股权出让方尚未实际缴纳出资并不影响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然而,该股东仍然需担负进一步补充出资的法律责任。
若股权受让方明知或理当知晓此情况,则须与原股东共同承担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如果股东未能按照约定完成全部或者部分的资金注入,那么他就可以将自己持有的股权进行转让。
然而,对于受让方来说,他们必须理解并接受这一点是至关重要的。
当一家公司要求转让股权的股东履行其出资义务时,倘若注意到新股东未能充分履约,公司有权要求其他股东为此举负连带责任。
然而,如果债券持有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第13条第2款,向前述股东提起诉讼的同时,也坚持要求现有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话,法院会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温馨提示】遇到相似问题不要慌,点击咨询快速找到专业、合适的律师,1对1深度沟通法律需求,3~15分钟获得解答!
三、未实缴出资的股权0元转让印花税怎么算
关于尚未实缴出资义务的股权零元进行转让,在印花税缴纳事宜上,通常而言,当股权转让价为零且缺乏明确合理的解释时,税务主管机关有可能根据股权所代表的净资产价值来确定股权转让收益,并在此基础之上计算应缴纳的印花税。
印花税的法定税率通常设定为万分之五。
然而,若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表明零元转让具备合理的商业动机,例如公司经营状况严重亏损等因素,在得到税务主管机关认可的前提下,则有可能无需缴纳印花税。
值得注意的是,具体的税收计算方法以及是否应当征收印花税,仍需结合实际情况,并依照当地税务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予以实施。
处理未缴出资股权转让定价问题,主要依据包括:股权转让协议,明确定价及条款;公司财务报表,反映资产状况;双方协商记录,如邮件、短信等;及专业评估报告,科学评估股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