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要之义在于,医疗机构及其中医学从业人员于进行问诊和医疗服务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具体体现为他们违犯了相关的诊断规程以及治疗常规等方面的规定。
其次,必须有患者人身损害的实际情况发生,这就意味着患者的身体健康受到了真实且明显的伤害。
进一步而言,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的违法行为与患者受到的损害结果之间应当存在明确且直接的因果关联。
最终,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主观意识层面上必须存在过错,这种过错既可能是故意为之,也可能是疏忽大意所导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疗事故责任纠纷怎么认定
涉及医疗事故责任纠纷的认定标准如下:
首先,医疗事故的实施者必然存在于他们在进行诊断治疗及护理服务中所犯下的过失;
其次,此类过失须发生于并贯穿于诊断、治疗以及护理服务的整个过程中,这其中还包括为这些服务提供支持和辅助的后勤和管理环节;
第三,对患者所产生的伤害结果,必须充分契合法律法规所设定的范围和标准,具体来说,仅限于患者出现死亡、残疾或者组织器官受损导致功能障碍的情形,若损害程度低于以上标准,则无法被定义为医疗事故;
第四,对于危害行为以及其引发的危害后果之间,必须具备清晰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将无法被认定为医疗事故。
然而,当这类事件中同时存在多种因素共同影响结果时,必须对每一种可能的原因及其影响进行深入细致的剖析,谨慎地评估它们各自所起的作用;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是,医疗事故的实施者,必须是经考核合格并获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或者认可,持有相关资质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
需要指出的是,因诊断、治疗和护理服务都属于群体性活动的范畴,因此在有些情况下,构成医疗事故的主体甚至可能是那些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辅助工作的从业人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别和判定,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提供医学依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不得威胁、利诱、辱骂、殴打专家鉴定组成员。
专家鉴定组成员不得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三、医疗事故责任人怎么判
在对医疗事故责任人进行准确判定过程中,须紧密结合诸多复杂因素进行全面衡量。首要步骤便是确定医疗事件是否具备成为医疗事故的实质性特征,为此需要借助专业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予以权威确认。一旦被确认为医疗事故,责任人的职责归属便主要取决于其在医疗活动中所犯错误的严重程度。这种错误不仅涵盖了是否触犯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规则以及各部门的规章制度,还包括是否违背了诊疗护理的规范和常规。此外,责任人的过失与患者所遭受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关联性也是判定其责任程度的重要依据。在责任程度的划分上,通常可以区分为全责、主责、次责及轻微责任四个层次。在量刑层面,若情节严重至极,甚至有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例如医疗事故罪。而最终的判定结果将由法院根据相关的证据材料和法律条款,以公平公正为原则进行裁定。同时,患者及其家属亦有权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向责任人提出赔偿相应损失的请求。
医疗机构及其医学从业人员在诊疗过程中违法,主要表现为违反诊断和治疗规程。同时,须有患者实际身体损害,且损害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此外,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主观上存在过错,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总之,违法诊疗行为、患者损害及因果关联、主观过错是构成医疗过失的关键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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