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修路拆迁房屋赔偿标准怎么算

最新修订 | 2024-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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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房屋拆迁涉及到好多方面的赔偿,比如房屋价值、搬迁和安置补偿,还有生产经营损失的补偿。在评估的时候会考虑房屋的好多因素,都是由专业机构来执行的。我们特别重视被拆迁者的权益,肯定会让他们的生活品质不受影响,也会严格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国家修路拆迁房屋赔偿标准怎么算

一、国家修路拆迁房赔偿标准怎么算

对于因国家道路修建而导致的房屋拆迁赔偿事宜,往往涵盖了对房屋本体价值的充分性补偿、复杂而精细的搬迁及短期安置阶段的补偿问题以及对生产与经营活动所带来不可估量损失的补偿等多个方面。

在实际的计算过程中,我们会全面考虑到房屋的面积、结构、使用性质以及地理位置等多重因素。

通常情况下,这一系列的评估工作将由具备专业资质的评估机构来完成。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尽管各个地区可能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差异性,但是我们都会坚决维护被拆迁者的合法权益,并严格保证他们的生活品质不会因此次拆迁而出现任何下降。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国家修路拆房赔偿标准

1.当国家为了建设公路而需要进行房屋拆迁时,必须向被拆迁者提供相应的经济赔偿,如果涉及到征收集体土地的场合,那么房屋补偿的具体标准就需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自行制定与颁布执行。

2.关于征收农用土地所对应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同样需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来加以确定。

在制定区片综合地价的过程中,需要全面考虑土地原有的使用性质、土地资源的优劣状况、土地产出价值、土地区域位置、土地供需关系、当地人口数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并且至少每隔三年就要对其进行一次调整或重新发布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三、国家修路拆迁补偿多少钱

关于国家修路拆迁所涉及的补偿方面,其标准并未保持一致性或固定不变。实际上,其金额很大程度上是由许多复杂的因素共同决定的。非常重要的一点是,补偿金额主要基于被拆迁房屋所在区域、使用目的及建筑面积等多重维度。在一般的情况下,它包括对财产价值的充分补偿、必要的搬迁与临时安置费用的支付,以及为征收行为所导致的停产停业而付出的相关代价的补偿。其中,对于房屋价值的补偿,我们通常会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具体的补偿方式则可能包括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等多样化的选择。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地区会依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土地价值等因素来制定相应的补偿标准和政策。因此,若您正面临此类拆迁问题,我们强烈建议您密切关注当地政府发布的拆迁公告和相关政策文件,或者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获得更为精准且符合您实际情况的补偿信息。

房屋拆迁赔偿涉及房屋价值、搬迁及安置补偿,以及对生产和经营损失的补偿。评估时考虑房屋多方面因素,由专业机构执行。我们重视被拆迁者的权益,确保其生活品质不受影响,严格保障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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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
第十四条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规则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计算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按照前款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的,不再进行房屋安置或者另行审批宅基地。
第十五条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
第一款的规定确定拆迁补偿款,并与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款结算差价;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以经济适用住房安置被拆迁人的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以本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安置,也可以结合被拆迁人家庭人口情况安置。其他拆迁人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被拆迁人的,可以参照本条
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集体土地上建设安置房屋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取得用地和规划许可。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拆迁宅基地上房屋,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另行审批宅基地由被拆迁人自建房屋,并对被拆除的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其他拆迁人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被拆迁人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可以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每户宅基地面积的控制标准,按照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
第六条确定的标准执行。第十九条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本办法施行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但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住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属于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属于占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确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本办法施行后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拆迁房屋时不予认定。
第二十条农村村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且按照拆迁实施方案安置确有困难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助。但拆迁实施方案确定以另行审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的除外。第二十一条占地拆迁宅基地以外房屋的补偿,参照征地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对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拆迁人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补偿、安置外,还应当适当补偿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其中,征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占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备案。第二十三条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征地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占地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备案。第二十四条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成新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
第七条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市或者区、县国土房管局责令停止拆迁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市和区、县国土房管局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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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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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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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路与房屋的距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
(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
1.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2.
第十四条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
(一)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
(二)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除此之外,目前全国部分省市制定了地方性的公路条例,对于公路与房屋的距离也规定了更加详细的标准,被征地拆迁户可加以留意。
二、铁路与房屋的距离《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其他铁路为10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
(四)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其他铁路为15米。对于拆迁问题,您还可以了解更多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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