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儿童罪有无罪辩护

最新修订 | 2024-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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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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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拐卖儿童罪行在我国相关法律体系中被视作极其严重的犯罪类型,普遍情况下并未留下充分的无罪辩护余地。根据现行法规,任何个人若是明知其所收购之儿童系属被人贩子非法贩卖而来,仍继续实施此类购买行为,均将被判定为触犯刑法。然而,若被告人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能够主动投案自首、提供重大立功线索或者展现出其他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那么辩护律师有可能会尝试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对其刑期进行适当减轻。
拐卖儿童罪有无罪辩护

一、拐卖儿童罪有无罪辩护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拐卖儿童罪被视为一种极其严重的刑事犯罪,因此通常情况下,针对此类案件进行无罪辩护的可能性几乎为零。法律明确规定,无论当事人是否有意识到自己所购买的儿童属于被人非法转卖的对象,只要实施了相关的收购行为,都会被认定为触犯了刑法

然而,若被告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能够主动投案自首,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协助警方破获其他重大案件,亦或是具备其他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那么其辩护律师便有可能尝试通过各种途径来争取对被告人的刑罚减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拐卖儿童能直接判死刑

若拐卖儿童之行为情节严重至极端,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院可判处其死刑

具体而言,拐卖儿童者,依照法律法规应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附加罚金惩罚;

如存在组织儿童贩卖犯罪团伙之首或者将儿童外销至境外等恶劣情况,量刑将增加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同时处以罚金或没收个人财产的处罚;

如果情节严重至极端,则面临死刑的严厉裁决,同时符合条件者将被处以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三、拐卖儿童罪过程中怎么判

关于拐卖儿童罪的量刑,需依据实际案情而定。参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于犯下此罪者,应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定数额罚金;若情节恶劣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者,则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还将被处以一定数量的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若情节极其严重,则可能被处以死刑,与此同时,其个人财产也将被依法没收。然而,影响量刑的因素繁多,如犯罪手段、作案次数以及是否对儿童造成实质性伤害等等。通常而言,犯罪情节愈发严重,量刑便会相应加重。在裁决过程中,法官会全面考虑各类因素,从而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若您遇到了此类问题,我们强烈推荐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获得更为精准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我国法律对拐卖儿童罪严惩不贷,无罪辩护此类案件几乎无望。法律明文规定,无论是否知情,只要收购被拐儿童即属犯罪。但如被告人自首、提供关键线索或符合法定从轻情节,辩护律师或能争取刑罚减免。在现行法律体系下,正义与公正得以彰显,对犯罪行为实施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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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1000-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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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6%
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部分5.5%
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部分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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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要给他的一个客户打官司了,天知道他有多紧张,我也比较担心,提前咨询下拐卖儿童无罪辩护词
[律师回复] 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陈某某的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被指控拐卖儿童犯罪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认真阅读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又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现在本案事实比较清楚,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行为不构成拐卖儿童犯罪。
  
1、被告人主观方面不具备犯罪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必须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运、接收中转妇女儿童之一的。本案被告人虽然实施了运送行为,但是被告人陈爱云缺乏出卖被拐卖的儿童的目的。本罪构成要求被告人主观上具有直接的故意。间接故意构不成本罪。从本案被告实施的行为来看,她作为一个郑州市的出租车司机,在郑州火车站接送乘客,通过雇佣他人迎接到第一被告人,然后将按照第一被告人要求,将其送到目的地新乡,第一被告在新辉路华丰加油站处下车,后将抱着的孩子丢到另一车上,后乘第二被告的车返回郑州,支付出租车费220元。在第二次运送第一被告人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2、被告人陈爱云与第一被告人没有共同的犯罪预谋,双方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双方的行为的目的不相同。被告人的陈爱云的单个行为完成不了贩运儿童的行为,在整个行为过程中,被告人陈爱云没有和他其他被告人或者其他案外人具有共同的犯罪预谋。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在车上没有说话,双方谁都不肯让对方知道自己的主观想法,第一被告是通过第二被告的出租车到达目的地,惟恐出租车司机辨认出其犯罪行为,就不说话,以保护自身的安全,其目的是把抱着的孩子卖出去,获得非法利益。第二被告,不想知道更多的事情,也不去了解第一被告的行为性质,其就一个目的把人送到,获得正常的运费,至于第一被告是不是拐卖儿童,第二被告没有考虑,也不希望是拐卖儿童。双方虽然同在一个车上,但是,主观目的截然不同。第一被告或其他人没有告诉第二被告其抱的拐卖的儿童,第二被告也不知道这些其乘客是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双方没有任何的共谋,更没有产生共同的犯罪故意。
  
3、被告人2005年3月份运送第一被告人,除了按市场正常价获得220元运费外,没有获得其他的钱物,没有参与分赃,故可以证明被告人陈爱云不具有出卖儿童的故意。如果她有出卖儿童的故意,其开出租车从郑州到新乡,从新乡返回郑州,来回近200公里的路程,来回40元的过路费,其不就满足于220元。从被告收取的出租车费用上来分析,被告人陈爱云不具有出卖儿童的目的。
  
4、被告人被拐卖儿童犯罪分子利用的受害者。被告人陈爱云作为出租车司机,在运送乘客时,一般不去问乘客是干什么的,也不应去问乘客抱的是谁孩子,她只需要问乘客到哪里去,然后将乘客运到目的地。拐卖儿童犯罪分子正是看中了出租车的司机的这一职业共性特点,利用出租车的实施犯罪行为,将被拐卖的儿童运送到目的地。本案中,第一被告正是利用了被告人陈爱云,给以被告人陈爱云抱自己小孩的假象,仅支付市场运费价格而利用其帮助完成运送行为,而被告人却处于被欺骗状态。因此,第二被告也是受害人。
  
5、被告人陈爱云在怀疑抱小孩的人可能从事违法活动的时候,应当及时的向公安机关检举或报案,但是,其没有这样做,但是我们也不能因为被告人没有这样做,而认定被告人有罪,我国刑法没有规定被告人在这种情况下的行为是犯罪行为。被告人实施的运送第一被告人行为,由于缺乏以出卖为目的,缺乏构成拐卖儿童犯罪的主观故意,故不构成拐卖儿童犯罪,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无罪。
  
二、被告人陈爱云具有立功表现。被告人陈爱云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向公安机关提供了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被告人的所开的车辆的车牌号,使公安机机关根据被告人提供的车牌号将第三被告、第四被告抓获归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应当属于立功行为。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参考。
  
  二00五年九月十六日
拐卖儿童无罪辩护词可以参照上述的大致格式,内容要自己填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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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骗儿童罪和拐卖儿童罪的区别
[律师回复] 拐骗儿童罪和拐卖儿童罪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一)客体要件不同。拐骗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身心健康,而拐卖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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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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