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作为一种典型的自诉案件,在正常情形下,公安部门通常并不会自动地对其启动立案程序。
然而,当此类侵犯行为对公共利益或造成了重大社会影响时,公安部门仍有可能对该事件进行深入调查。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应对来自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和自首者所提交的材料,依据各自管辖权范围进行严格审查。若存在确凿的犯罪事实,且这些事实需要被追究刑事法律责任,那么公安机关应依法予以立案;反之,如无相关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微不足道,无需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公安机关则不应予以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二、侵占罪公安为何不立案
侵占罪作为一种法定的刑事自诉,不属于公安机关的职权范围,而是由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予以审理。
在此类型的案件中,所谓侵占罪,是指行为人以非合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采用非法手段将其代管的他人之财、遗失物品或掩埋物品据为己有,并依此达到一定程度,且在被要求返还时拒绝归还,从而触犯刑法构成的具体犯罪种类。
关于侵占罪的具体构成要素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首先,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直接客体即是他人财产的所有权;
其次,从犯罪发生的客观角度来看,行为人实施了将他人委托其管理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并达到数额较大程度且拒绝归还这类行为;
然而,从犯罪主体的角度上看,本罪不限特定人群,只要任何年龄在16岁以上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能成为本罪的实行者;
最后,关于犯罪心态这一点,行为人必须明确认识到自己正处于非法占有他人交托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掩埋物的情况下,仍然以非法方式将这些东西占为己有。《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三、侵占罪公安没有管辖权吗
一般而言,公安机关并无对侵占罪的专属管辖权。侵占罪作为一种需要当事人主动举证、阐述事实以启动司法程序的告发制犯罪类型,被害者需亲自行使诉权,向法院提出申述。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如被害者受到强制或恐吓而无法行使告知权利时,人民检察院及被害者的近亲属亦可代为提出控诉。告发制的实施,意味着被害者必须积极主动地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详细描述事例事实,从而启动司法程序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若被害者未能主动告知,则法院将不会主动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正是侵占罪在管辖权方面与其他大多数犯罪类型所表现出的显著差异所在。
侵占罪多属自诉案件,公安部门通常不自动立案。但影响公共利益或社会时,公安或介入。依《刑诉法》第112条,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审查报案、控告、举报及自首材料,若存在需追究刑责的犯罪事实,则立案;否则,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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