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驾驶行为,主要针对两类机动车进行规制:即汽车与其他机动车辆。
具体来说,汽车所指涉的范围非常广泛,涵盖了各类轿车、大中型客车、货运卡车等等;而其他机动车辆,包括但不限于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在特定情况下适用)以及农业机械设备、工程车辆等,均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机动车的明确定义标准方可纳入其范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是否需要坐牢
通常情况下,这类罪犯无需被关押于监狱之中。
所谓的“入狱”实则指的是被判处需在监狱内执行的刑罚。
对于危险驾驶罪行而言,一般会被判处拘役的刑罚,通常会在看守所中进行服刑,但一般情况下并不需要被送往监狱。
然而,也存在特殊情况,具体还需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时,如果出现任何以下列举出的两种情况任意一种,将面临拘役的刑事处罚,同时还将被处以罚金: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危险驾驶罪什么情况能缓刑
决定危险驾驶罪能否适用缓刑,需要从多角度进行深入分析与研判。通常而言,若涉及到的犯罪情节轻微,例如血液内酒精浓度较低、并未导致任何形式上的交通意外事件发生,并且被告人能够端正自身的认罪态度,符合法定缓刑条件,包括犯罪行为较轻、具备悔罪表现、无重新犯罪之可能性以及判决缓刑后不会给社会稳定带来严重负面影响,那么便存在被法院判处缓刑的潜在可能性。此外,对于被告人历来表现出的行为特征、是否首次触犯相关法律规定、是否出现主动自首或者立功等积极弥补过错的情形等等,无疑将极大地影响到缓刑适用的最终结果。值得一提的是,鉴于每个事例均具有各自独特而复杂的背景和情境,法院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必然需要依据具体事例进行精准权衡与考量。
危险驾驶行为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主要针对汽车和其他机动车辆。汽车涵盖轿车、客车、货车等;而其他机动车辆如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特定情况)及农机、工程车等,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机动车定义。这两类车辆的危险驾驶行为均受法律严格规制,以确保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