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需执行机关同意吗
在取保候审过程中,须取得执行机关,即通常情况下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许可与批准。这主要源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的规定,将其视为一项强制性措施,并明确了相关权力机构对此类事项的决策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了,还能撤案吗
取保候审,乃侦查、公诉及审判三大机构在进行刑事诉讼过程中所采取的一项重要刑事法律措施,主要针对那些已遭受刑事追究但尚未被正式囚禁之人士,旨在防范他们规避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程序,从而责令其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并签发保证文书,确保此类人员能够随时听命传讯。
然而,关于取保候审后撤案可能性的问题,尚不能精确回答。
只要经由司法机关认定符合相关法规所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者,皆可申请办理此项手续。
然而需注意的是,此类取保候审对象自身已然涉及犯罪行为。
究竟能否正式撤销案件或者不予起诉甚至免予起诉,关键取决于最终调查所得出的权威结论。
若最终调查结果判定该罪名成立且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则将依据判决结果判处相应的徒刑处罚。《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期间找事怎么办
倘若在取保候审期间出现违规招惹是非之事,那么极有可能导致原有的取保候审资格被剥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被取保候审的嫌疑犯或被告应严守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未经执行机关许可,不可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县城;若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络方式有所改变,需在二十四小时内上报给执行机关知晓;在接到传唤时,必须立即出庭;不得以任何手段干扰证人作证过程;不得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等等。若在此期间触犯上述规定,干扰了事例的调查与审理进程,或者又产生了新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机关将有权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同时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更为严厉的强制措施,例如转为逮捕。因此,在取保候审期间,务必要严格遵守各项规定,以免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在取保候审期间,必须获得执行机关的许可,通常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的批准。这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取保候审列为强制性措施,并明确指定了权力机构对此类事务的决策权。只有得到这些机构的批准和许可,取保候审程序才能有效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