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死亡其遗产资不抵债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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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明确指出,在继承人接手被继承人之遗赠时,应将所得遗产的真实价值作为其承担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付之税款及债务的上限。若该遗产实际价值不足以满足债务清偿需求,继承人有权选择对超过遗产价值部分的债务不予承担,除非他们出于自愿进行偿还。若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权,则无需承担被继承人的税款与债务。
债务人死亡其遗产资不抵债怎么办

一、债务人死亡其遗产资不抵债怎么办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之明确规定,作为继承人应在所继承财产价值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生前所负的税费以及负债进行合法清偿。若遗产实际价值无法充分覆盖所需清偿债务额,继承人有权选择仅承担超过遗产价值范畴的债务,除非他们有自愿为之还款的意愿。若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则无需背负被继承人遗留下来的税务及债务。身为现实实践中的实践者,倘若债务人在离世之际留下的遗产严重入不敷出,债权人可依此法律条款将债权部分转让给其他亲友,或者选择放弃继承,进而规避偿还债务的义务。若继承人决定接受继承,他们只需运用所继承的遗产进行债务清偿即可。若遗产价值不足以支付所有债务,继承人无须承担额外的偿还负担。由此可见,若债务人过世后留下的遗产不够偿还所有债务,继承人可依照上述法律规定,选择放弃继承或仅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承担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二、债务人死亡,债务还款责任怎么判

当然,当借款人离世之后,他所欠下的债务并非会自然消散无踪。

在有担保人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即使借款人已经身故,担保人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也就是说,即使借款人已经与世长辞,其遗孀和子女也不能够因此而免除对贷款的还款义务。

此外,如果借款人在去世之时还留下了财产作为遗产,那么当其继承人选择接受遗产并且未表明放弃继承权利时,他们就必须承担起偿还死者生前债务的法律责任,这种偿还义务的范围将仅局限于他们所继承的财产价值的实际范围之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三、债务人死亡配偶还债吗

一般而言,债务人身故之后,其配偶是否需要承担清偿责任需依据不同情形作出判定。

假如该笔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负担的负债,那么配偶便有义务进行偿还。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为了维持家庭日常开支、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产生的债务。

然而在此种情况下,若该笔负债为债务人身前的个人债务,配偶仅须以实际继承的债务作为基础,在所继承的遗产数额之内承担偿付责任。

换言之,倘若配偶在遗产分割过程中选择放弃继承,那么其将无需承担任何偿还责任。

然而,在对债务性质进行判断时,我们必须综合考虑到债务的实际用途、双方的约定以及其他相关因素。

总的来说,对于此类问题,我们无法简单地给出一个统一的答案,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和评估。

据《民法典》第1161条,继承人应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税费和债务。若遗产不足清偿债务,继承人可放弃继承或仅承担遗产价值内的债务。继承人可选择不继承以避免偿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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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单位,劳动者死亡的,由单位参照以上标准支付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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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工亡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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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6)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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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休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丧葬补助费标准为2个月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为:供养1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供养2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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