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不还会涉及什么罪

最新修订 | 2024-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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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借款逾期未偿现象本身所涉法律性质属于民间债权纠纷,并不必然演变为刑事犯罪。然而,若债务人采取虚假陈述、掩盖真相等手法,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从而骗得他人财物,金额达到较大标准,则很可能触犯诈骗罪。
借钱不还会涉及什么罪

一、借钱不还会涉及什么罪

欠债不还,严格意义上来讲属于民事范畴内的经济纠纷,并未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

然而,倘若借款人利用虚假信息、隐匿事实等手法,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作为其根本意图,对他人实施了欺骗性的借贷行为,并且金额超过了特定标准,那么就极有可能触犯到我国法律中的诈骗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若借款者的行为满足诈骗罪的所有法定要素,诸如主观上具有明确的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采取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实际取得了他人的财产,且涉案金额超出了相应界限,那么这类借款人将面临着刑事追究和处罚。但是,仅仅是欠账不还的话,并不必然构成诈骗罪。如果借款人确实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只是由于个人原因而暂时无法按期偿还,或者是因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其他纠纷而导致未能如约还款,那么这种情况通常不会被认定为诈骗罪。

另外,如果借款人是通过签订合法合规的合同来进行借贷活动,但最终却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同时又符合刑法中所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相关特征,那么该借款人则有可能会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而受到刑事追责。总而言之,关于欠债不还是否涉及刑事犯罪的问题,必须结合具体情况,深入分析借款者的行为是否符合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如果借款者是通过欺诈手段获取贷款,且涉案金额较大,那么就有可能涉及到诈骗罪;反之,如果借款者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存在诈骗行为,那么也有可能会涉及到合同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借钱不还可以拘留几次

在金融科技平台上签署的借贷协议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它们受到民法的庇护和保障。

因此,这些协议同样被视为借款合同,借款人有义务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履行还款责任。

如果借款人故意或非故意地拒绝偿还债务,那么这将会违背借款合同中的约定,进而导致相关违约金的生成以及后续可能产生的法律纠纷

同时,长期逾期未归还贷款也会对借款人的个人信用记录造成负面影响,并需要承担额外的逾期利息费用。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三、借钱不还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首先,依据我国现行有效之法律法规,借款人若不能按期归还所借款项,即可能构成债务违约。对于这类违约行为,借款人理应履行其依照合约规定的还款期限及方式,以确保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其次,当借款人未能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时,出借方有权采取法律途径进行债权追索,例如向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启动诉讼程序。法院将依据案件事实与证据,依法作出公正裁决。倘若借款人对生效判决置若罔闻,拒绝履行还款义务,那么他将会面临强制执行措施,诸如查封、扣押其名下财产等。除此之外,欠债不还亦可能对借款人的个人信用记录造成负面影响。在此特别提醒,在借贷关系确立之际,双方务必签署书面协议,同时妥善保存相关证据材料,以便在可能出现的法律纷争中为自身权益提供有力保障。

欠债不还一般属民事纠纷。若借款人以欺诈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且金额超标,可能触犯诈骗罪。仅欠债不还不构成诈骗,需具体分析行为是否符合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涉及欺诈与金额大时,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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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民法上关于合同有效性的规定上来看,当主合同被确认无效时,担保合同也当然无效。在这类案件中,当借款人被刑事上最终确认有罪的时候,涉及他有关的经济纠纷案件也就被确认是无效的,这样原来民事合同中的担保责任部分也就随着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所以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也就不复存在。出借人只能向司法机关主张要求追缴借款人的财产来弥补自己的损失。在审判实践中,从民事诉讼程序转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原因是,在民事审判中出现了批量案件,所谓的批量案件就是指案件的性质是同一类型,案件所涉及到的被告是同一个人,这也就是所谓的非必要共同诉讼。
三、从后果上分析,如果担保责任免除,那出借人的权利如何保护,如果按照第十条的规定来看,实际借款人涉嫌犯罪,对应民事部分转入刑事,则担保的约定就无效,这样就极易造成借款人与担保人串通起来欺骗出借人,尤其是在企业间的拆借中出现较多,比如在有些借贷案件中,实际用款人是担保人,若这样免除其担保责任的话,对出借人则极为不利,又比如在出借人放贷时,他看中的是担保人的财力以及实力,他在发生出借行为的时候,所设想将来所要借款时的着眼点主要是放在担保人身上,或者更为通俗点讲,当债权人把钱借给债务人时,他压根心里就没有想让债务人日后来还这笔钱,他以后希望就是向担保人所要欠款,因为现在民间借贷中,担保没有特殊约定,均推定为是连带保证责任,所以债权人完全不必担心以后找担保人要不回来钱,如果按照法律的这条规定,当债务人涉嫌经济犯罪时,这笔债务就归为犯罪所得,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免除,那相应的风险就转嫁到债权人身上,也许有的人可以说,这样的风险是债权人在发生出借行为时就应该能料想到的部分。因为有收益就有风险,任何取得收益的行为在发生时都必将伴随着相应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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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因为民间借贷惹出了一起纠纷,我想为此了解一下民间借贷涉及的法条有哪些?希望能得到相关人员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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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的保护。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21条公民之间的贷款,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
第122条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如利率发生纠纷,应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
第123条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第124条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125条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196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197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198条 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第199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200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201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202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第203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204条 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第205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206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207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208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209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210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211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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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民间借贷时,为保障借贷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借贷主体合法权益的有效实现,笔者建议最好根据实际需要依照本法设立担保。笔者认为设立房产抵押的担保较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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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涉及的资金涉及多少,会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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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已日益完善,《招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对串标行为规定了处罚办法;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也对串通投标作出了处罚规定;《刑法》也有“串通投标罪”的相关条款,给对串标行为的处置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由于社会上普遍存在有关职能部门查一查,罚点款了事,并且职能部门在调查过程中,由于没有政法部门的强制力,因干扰过大而草草了事,导致部分不良企业屡屡违规。
2、串通投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4)自然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5)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离婚案件中涉及民间借贷,法院会判决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认定夫妻一方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进而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要点双方当事人就债务性质为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存在争议的,人民一般应以夫妻二人各自的工作、经济情况以及二人之间夫妻关系、对家庭经济的贡献等综合进行判断。法律分析司法实践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案件中,一类最常见的情况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持与夫妻一方签订的借款协议或一方出具的欠条向人民,主张由债务人及其配偶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种情况下,有些受诉会将债务人的配偶追加为共同被告,既可能是根据债权人的请求,也可能依职权追加。追加债务人的配偶参加诉讼后,只要通过审理查明,借款确实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债务人夫妻没有实行约定财产制或者虽然实行约定财产制但未于借款时明确告知债权人,一般均会判决债务人及其配偶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样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便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在双方当事人就债务性质为借债之人的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人民必须对该债务的性质作出判断。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多以夫妻二人各自的工作、经济情况以及二人之间夫妻关系、对家庭经济的贡献等综合进行判断。在债务人的配偶能够举证证明债务人所借债务确实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可以允许其配偶不承担清偿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应承担偿还责任。如何认定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点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出借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的债务纠纷案件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如果借款人的配偶能够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可不承担偿还责任。法律分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的举债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不仅涉及夫妻个人的利益,而且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有两个:其
一,该债务是否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
二,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因此,在认定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时,应着重考虑举债目的是否为了夫妻共同生活,举债之后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同享有,以及借款人的举债目的等因素综合判断。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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