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讨欠款诉讼期限是多久

最新修订 | 2024-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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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文规定,关于索要欠款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通常设定为叁年,除非存在其他法律法规另有特别规定。诉讼时效自被侵权者知晓并熟知自身权益已经遭受损失及负有债务责任之人之日起算计。若超出该时间限制达二十年以上时,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但如遇特殊情况,且产权方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人民法院可根据其申请酌情决定是否予以延长。
追讨欠款诉讼期限是多久

一、追讨欠款诉讼期限是多久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就债务追偿请求权的法定诉讼实效期限设定为整整三年,但法律另有明确规定者除外。此项诉讼时效的计算日期自权利人知晓自身权益遭受侵害及对应债务人之日起开始展开。若诉讼实效期超出二十年后仍未主张,人民法院将无法提供相应保护措施,唯在特定情形下,法院得以应权利人的特别申请而适当予以延长。故,对于负有还款义务之人所拖欠款项的追索诉讼实效期限定为整整三年,自权利人得知或应当明白自身权益受损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追讨欠款诉讼期限是什么

对于拖欠款项所涉及的诉讼时效问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采取合理恰当的措施:

首先,如果已经明确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应从还款日期到期之后的翌日开始计算;

然而,若在这三年内债权人对债务人未进行过催促,则其胜诉的权力将会逐渐丧失。

其次,对于那些并未注明确切还款日期的情况,根据司法实践中所积累的丰富经验,我们可以明确以下几点有关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切信息:

(一)如果是债权人对债务人当时便表示会立即进行履行,但实际上并没有做到的情况,那么诉讼时效应以催告之日起,至次日结束。

(二)针对借贷关系中并无明确期限表述的借据,若是双方能够协商达成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共识,那就等于是双方当事人共同更改了合同内容,把原本模糊的债务转化成了清晰的债务,这样的话,一旦债务人未能在这个期限内履行债务,诉讼时效就应从该期限结束的次日开始计算。

(三)如果债权人仅向债务人提出一次权利主张,而债务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的,比如债权人未能够给予债务人足够的准备时间,而债务人拒绝履行就属于其行使了抗辩权,如此一来,债务人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诉讼时效同样无需起算。

(四)当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一次权利主张,且债务人当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同时否认债权存在的情况,此时诉讼时效应从拒绝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无关于债权人是否设定或者是否已满宽限期

(五)在债权人向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债务人未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双方存在约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若是在这个期限结束的时候,尽管债务人未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债务,但实际并未按时履行,那么诉讼时效应自该宽限期结束的次日开始计算。《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追讨欠款诉讼立案需要提交什么

在提起追索欠款之诉时,司法机关通常要求当事人提交如下必备资料:

1.起诉状:该文件应详细列明原被告双方的基本信息、具体的诉讼请求以及相关的事实与理由。

2.原告的身份证明:例如,身份证复印件等能够证明原告身份的有效证件。

3.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借据、银行转账记录、催收欠款的往来邮件或短信等,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有力证据。

4.被告的身份证明:若有被告的身份证明,例如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户籍信息等,也请一并提供。

5.授权委托书:若您选择委托他人代为处理此案,则必须提交书面的授权委托书。

6.律所函:若您选择委托律师协助处理此案,则需要由律师事务所开具相应的律所函件。

值得一提的是,在准备证据材料时,务必要确保其充足且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的特点,从而提高胜诉的几率。

根据《民法典》第188条,债务追偿诉讼实效期为三年,自权益受损之日起计算。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但超出二十年则法院不保护。对于拖欠款项,追索实效期亦为三年,自权益受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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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讲,追讨欠款的诉讼时效通常为3年,但是在不同的情况下具体的起算时间是不同的,这点是很重要的。当然,追讨欠款的诉讼时效也会适用中断、中止等制度,同时法律规定最长可以是20年。
民法上的时效,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时效为法律事实之一种,属于自然事实中的状态,因时效期间届满而发生与原权利人利益相反的法律效果。民法时效制度分为两种,即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诉讼时效亦即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如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的权利本身(即实体权)仍然存在,但诉权归于消灭,当事人的请求得不到人民的支持,即所谓“丧失胜诉权”,且因诉权消灭不能请求强制执行,国家不再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的债务成为“自然债”。这种制度就是诉讼时效制度,其实质在于对民事权利的限制。
(一)我国法律对诉讼时效期间的不同规定。《民法通则》、《合同法》分别规定,对买卖合同中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租赁合同中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保管合同中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对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其他情况除有关法律的特别规定外,应适用一般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即为3年。
(二)弄清“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以及“诉讼时效的中断”的含义。《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适时中断诉讼时效是有效手段
针对当前社会上很多债务人缺乏起码的诚信理念和合同法制观念,对所负债务的履行往往是不积极主动,甚至是能拖就拖、能赖就赖,有的可以说是“依法赖债”的实际状况,以下从一般诉讼时效期间3年的角度(其他可类推),建议债权人一定要高度警惕,注意及时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避免自己的债权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使自己本来合法的权利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一)债权人务必对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最后期限保持高度清醒的头脑,尽最大努力穷尽各种办法,在上述履行期限到期之前将自己的债权实现到最大限度。因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次日,便是合同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之日。如果此后没有时效中断的情形,债权人务必在上述起算之日后的3年内向人民提讼或申请仲裁,才能获得胜诉权,否则就会发生本文开头所出现的情形。
(二)如实在不能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内收回全部债权,债权人务必根据债务人的不同情况,分门别类,对不同的债务人采取不同的方法来行使权利:
1.对有部分货币资金还款或有可折抵为货款的实物财产(下称“折款实物”),且有履行债务意愿的债务人,债权人应在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后的3 年内的期间内尽快穷尽各种合法手段追讨债权,能要回多少就尽量要回多少资金(实物),并在收款(收取实物)的同时保存好相应的书面证据,以使自己债权的诉讼时效在每次收款(收取实物)的同时不断中断,进而不断重新开始计算新的诉讼时效期间。需特别注意的是,应务必做到使最相近的每两次收款(收取实物)之间的时间少于3年。
2.对一时无货币资金还款亦无折款实物,但有履行债务意愿且本身尚具备继续经营能力的债务人,债权人可在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后3年内的期间内,尽早与债务人达成书面的债务延期履行的协议,并在该延期履行协议上约定明确的新的履行期限。在该延期履行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债权人如感觉到在该延期履行期限内债务仍不可能履行完毕,则应注意在该协议所约定的新的履行期限届满以前,继续与债务人再达成新的延期履行协议,以使诉讼时效不断中断而得以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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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在书写申请书时,应使用钢笔、毛笔或者打印。申请书由正本和副本组成,副本份数应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由仲裁委员会送达被申请人。
2、、“请求事项”是申请人请求仲裁委员会解决劳动争议的具体事项,即申请人所达到的目的和要求。申请人应明确地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的目的和具体要求事项,如要求履行劳动合同、要求撤销处理决定等。并要写明申请人对解决劳动争议所提出的具体主张,如责令被申请人补发工资××元、责令被诉人赔偿经济损失××元等。请求事项应当写得明确、具体、合法、相对固定。即应当“四要四不要”:一要明确,不要含糊;二要具体,不要笼统;三要合理、合法,不要提无理要求;四要相对固定,不要任意变换。对请求事项,在申请时要慎重,周密考虑,力求周到,没有遗漏。在立案后,对请求事项确有不实、不全、不确切之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变更或者提出新的请求。此外,如有必要申请部分裁决(即先行给付)的,应作为的一项请求提出来。如在立案后才提部分裁决,则应另写申请书。
3、“事实与理由”是申诉书的主体部分,是内容的重点,也是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请求事项的根据。
(1)事实是指双方争议的事实或者被诉人侵权的事实及其证据。案情事实的具体内容,包括:
(1)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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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理由在讲清楚事实之后,应概括地分析争议的性质、危害、结果及责任,同时提出请求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以论证请求事项的合理、合法。理由,包括两方面:一是认定案件事实的理由:二是提出法律根据的理由。引用法律条文要全面、具体,应引到条、款、项,不能只引条。书写理由应做到“三要三不要”:一要讲道理,不要强词夺理;二要提供证据,不要空口无凭;三要有针对性地引用法律条款,不要没有法律根据。理由的书写,例如:“综上所述(分析说明争议的性质、过错及危害后果),根据××法第×条第×款的规定(说明被申请人应负的责任),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以实现请求事项。如果案情比较简单,事实和理由可以合写,不用分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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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层次分明,详略得当。应高度重视表述的条理性、层次性以及内容详略的安排。全篇的结构要按照固定的格式,有次序地展开,不得前后颠倒或者相互混淆。陈述案情事实要线条清晰,或是按争议发生、发展的顺序,按时间先后来写;或是先交代争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争议标的的情况,再写争议的原因与焦点等等。在内容安排上还要做到突出重点,详略得当。关键性的问题要说清说透,枝节问题、次要问题则可写得概略一些。切忌关键性问题没有说清楚,与案件无关或者关系不大的内容又说得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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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追讨期限诉讼追讨欠款时要准备什么?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债务追讨期限诉讼追讨欠款时要准备什么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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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出租房租金追讨诉讼时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租金的诉讼时效是什么很多人肯定不了解,在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的人将空置的房屋进行出租,但也常常因未向承租人追索欠付的数月租金,而使租金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即失去法律的保护。下面我们来讲讲房屋租金的诉讼时效。 关于租金支付时间,生活中存在两种情况:按月/季支付和未约定何进支付。现就暂不考虑时效中断、中止情形下,租金的诉讼时效起算进行介绍。双方约定按月/季支付租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数月欠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租金支付日起算。双方未约定租金支付时间,法律规定双方未约租金支付时间,则租金每一年支付一次,故追索数年租金,一般支持当事人前一年的租金。 我国法律规定,延期交付或拒绝交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1年。也就是说租户超过1年没有交纳房屋租金,而房屋的所有人也没有向主张自己的权利,一年后即使房屋所有人要求追讨过去1年的租金,也不会支持。延付或者拒付房屋租金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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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追讨期限是多长时间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三十六条国家工时制度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40小时)
第三十八条休息日最低保障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工休办法替代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举证责任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备注:用人单位不提供的,这里的“不提供”是指用人单位主观上“不提供”,而不是客观上的“不能提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特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或者劳动者直系亲属对于是否构成工伤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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