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不还起诉了一直有效吗

最新修订 | 2024-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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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明确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以保障其民事权益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限设定为三年。换言之,倘若债权人自知悉或理应察觉其民事权益受侵害及债务发生之时起的三年内启动诉讼程序,那么其所提出的诉求将得到人民法院的充分保护。然而,若诉讼时效期限超出了三年,除非法律另有特别规定或者人民法院基于权利人的申请作出延期决定,否则人民法院将无法对该项权益提供司法保护。
欠钱不还起诉了一直有效吗

一、欠钱不还起诉了一直有效吗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条款,即第一百八十八条所载明的规定,凡向人民法院申请主张维护民事权益之诉讼行为,其时效期限皆设定为贵重且仅有三年。此意即,若债权人自知悉或理应知晓其权益遭受侵害及债务人违约之日起,能于三年内及时发起诉讼程序,则其所提出的诉求将得到人民法院的充分保障。

然而,若诉讼时效期限超出三年,除非法律另有特别规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据权利人的申请作出延长决定,否则人民法院将无法对该项权益提供保护。因此,针对欠款未偿付的纠纷案件,起诉的时效性受制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严格限制。若债权人能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提起诉讼,其所提出的诉求将始终具有法律效力。反之,若诉讼时效期限超出三年,除非存在特殊情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予以延长时效期间,否则债权人可能会失去通过司法途径追讨债务的法定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欠钱不还如何诉讼

在处理涉及借贷纠纷的事宜中,以下几种必要的法律途径及程序需予以关注:

1.对于诸如借款借据、收款回执、欠款声明、支付凭证等有关借贷的重要证据,以及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必须提交的起诉申请书、个人身份证明文件等材料,需做到充分且精心的准备。

2.当人民法院决定对相关诉讼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之后,对于判决结果,债务人有义务按照规定进行履行。

在此期间,如果债务人未能依照判决条件履行应尽义务,债权人便有权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应债务的偿还事项。

3.如若提出诉前物权保全或物权转押申请,则需提供被保全财物的确切存放地点及其具体物品数量、价格信息,同时还需注明与之关联的银行存款账号及开户银行信息。

这其中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应付赔偿责任责任方到底是谁(即为须由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主体个体或团体组织)。

如果是个人的情况下,则需要前往该责任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缮打相关户籍证明文件(个人通常难以独立完成此类手续,此时可以聘请律师协助操作)。

而若是针对某一企业法人的话,此时就需前往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打印所需公司的基本注册资料。

紧接着便是起草民事诉讼状,详细阐述事实原因以及要求责任方对应赔偿损失的各个依据,同时,提供足够的书面证据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口头录音/录像材料)。

如果觉得某些证据自身无法获得,也可以考虑向相关法院提交申请,说明希望由法院代为收集这些证据,虽然实现此项权利的可能性较小。

所有准备工作完成后,即可向争议解决中心提交完整的诉讼状和充足的证据,等待法院审查通过后给予当事人缴费通知。

然后根据缴费通知指示的时间节点,及时缴纳相关诉讼费用

至此,此案件便正式完成了受理程序。

法院将合理安排审判时间表,并发放传票以通知各方参与者在指定日期准时出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三、欠钱不还起诉程序怎么处理

关于起诉借款方未能履约还款的法律程序,其主要环节大致如下:首先,您需要事先编制完备的诉讼状,在此文件中应当详细记录原告与被告双方的基础信息、具体的争议要求、以及能够支撑起您主张的事实和合理陈述。同时,您还需准备所有能够证实借贷关系真实存在的相关证据,例如明确清晰的借款协议文本、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或短信聊天记录等等。接下来,您需要将上述准备妥当的诉讼状及相关证据齐全地提交至具有法定管辖职权的人民法院。在此过程中,一般来说,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机构将是被告户籍所在地或是双方约定了合同履行地点的基层人民法院。法院经过严谨的审批流程之后,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断本次申诉的是否符合立案的条件。一旦确认立案,法院将会向被告发送正式的起诉状副本,并安排后续的开庭日期。在开庭审理期间,您必须准时出席庭审,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最后,法院将根据审理的实际情况做出公正不阿的裁决。如果您最终胜诉,但对方仍然拒绝偿还债务,那么您有权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请务必关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以免因超过时效而导致权益受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民事权益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债权人自权益受损或应知受损之日起三年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期间内,债权人的诉求将得到法律充分保障。这确保了权益的及时维护和法律的公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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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将来履行相接受履行的义务。此效力后果合同法第97条表述为: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2)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解除后能否请求赔偿损失,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民事立法有两种不同的做法。其一为排斥主义,即规定当家人在解除合同时不能同时请求损害赔偿;若请求损害赔偿则不能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和损害赔偿两者互相排斥,不能并存!其二为并存主义、规定当事人可以同时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但采此种做法的国家在损害赔偿范围上又有区别。我国法律一直坚持第二种做法,承认解除合同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但于对于损害赔偿的范围,立法却未予以明确。我们认为,反包括不履行合同义务所致的损失和恢复原状所致的损失,但不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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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使遗赠发生预期法律效果,须由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否则视为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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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遗赠公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1、遗赠人和受赠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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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草拟的遗赠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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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将财产给予非直系亲属以外的亲属,这属于遗赠,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遗赠作为民事法律行为,不仅要符合法律行为一般要件,还要符合继承法的特别规定。一个有效的遗嘱须具备以下条件:
1、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须有完全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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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使遗赠发生预期法律效果,须由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否则视为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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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打印的遗嘱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对于直接打印的遗嘱有法律效力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直接打印的遗嘱是否有法律效力?
应比照书写遗嘱来认定打印遗嘱的法律效力。
1、如果无充分证据证明是由立遗嘱人亲自打印,或可证明是由他人代为打印的,则一般应认定为代书遗嘱。这时候,就要满足代书遗嘱的条件。
2、如果声称是立遗嘱人自己打印的,即便上面有立遗嘱人的签名,打印的遗嘱被承认的概率也不大。
基本案情:
张某生于1919年,有子张甲和张乙。自2001年丧偶后直至病逝,张某除随张甲生活两年外,主要由张乙负责照顾、护理。2005年后,张某生活基本不能自理。年底去世时,张某留下遗产为个人房产一套。该房款原由张乙支付,市价约10万元。张甲因遗产分割问题与张乙发生纠纷,诉至。
庭审中,原告张甲提供一份纸质打印遗嘱,遗嘱人署名为张某,见证人署名为律师李某、陈某,注明时间为2010年3月20日;其主要内容为:张甲因照顾张某失去主要经济来源,从其遗产中扣除6万元补偿张甲。原告陈述,当天他用轮椅把父亲从被告家推至打印部打印了这份遗嘱,之后一起回家,由李某、陈某到场见证父亲签字确认过程;李某作证说:到原告家时,遗嘱已打印好,陈某将遗嘱内容念给张某听后,张某点头表示同意后签名。此外,张某曾于1991年自书遗嘱指定被告张乙为遗产唯一继承人。
一审经审理认为,2010年打印遗嘱属自书遗嘱,其内容真实且时间在后,故判决按照该打印遗嘱分割遗产。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认为,2010年打印遗嘱是代书遗嘱,但因欠缺必要要件而无效,改判按1991年自书遗嘱分配涉案遗产。
律师分歧:
本案中的主要争议焦点是涉案打印遗嘱的法律属性及其效力问题。在审理过程中,存在明显的争议,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的打印遗嘱虽非张某亲笔书写,但鉴于立该份遗嘱时张某已年逾九

一,亲自书写有一定困难;书面文书经打印后由其本人签名或按捺手印是现代社会的惯常方式,涉案打印遗嘱经张某签名后,应视为张某的自书遗嘱。张某对该打印遗嘱签字确认的过程经两名律师见证,这表明该打印遗嘱是张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涉案打印遗嘱应认定为自书遗嘱且有效,可以排除1991年在先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
第二种观点认为:关于打印遗嘱的法律属性及其类型,应当考虑继承法相关条文的立法本意,合理解释相关规定,以便适应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最大限度地实现。从作为书面文书形成工具来看,电子打印系统与传统书写工具本质上并无二致,但在确定打印遗嘱具体类型时,还须考察遗嘱人是否对书面遗嘱的形成与固定具有控制力或主导力。本案的打印遗嘱在表象上更符合代书遗嘱而非自书遗嘱;但因欠缺关键性的形式构成要素且不能通过证据进行弥补,同时基础要件与实质要件也不能得到有效证明,所以该代书遗嘱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的打印遗嘱并不属于法定型的代书遗嘱或自书遗嘱,而是没有类型化的其他遗嘱,可以类推适用自书遗嘱的规定,但其效力位阶明显低于法定型遗嘱。本案中,1991年的“笔”书遗嘱属于法定型的自书遗嘱,其内容真实、合法;而2010年的打印遗嘱属于非法定型,两者相比,应当适用法定型遗嘱效力优先原则,认定1991年自书遗嘱继续有效;相应地,不再考虑2010年打印遗嘱的在后优先性和构成要件是否完备,认定该打印遗嘱无效。
法官解答:
应比照书写遗嘱来认定打印遗嘱的法律效力。
遗嘱是指具有完全自由的遗嘱人在生前合法处分自己的遗产等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因为遗嘱的特殊性和证明的高难度,继承法规定其必须符合基本的构成要件,即,基础要件——立遗嘱时遗嘱人具有遗嘱自由;实质要件——遗嘱内容真实且合法;形式要件——遗嘱符合基本形式要求。
1.打印遗嘱的法律属性和法定类型应当通过合理的法律解释来确认。
学者与实务工作者对打印遗嘱的法律属性和类型多有争议,在为数不少的具体案件中,法律适用和裁判结果也不尽相同,甚至截然相反。“同案不同判”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正与公信。分歧的关键症结就在于,继承法(含司法解释)规定的遗嘱书写工具是“笔”而非电子打印系统,且打印遗嘱存在难辨真伪或何人所书之虞。但是,1985年继承法制定、实施时,“笔”是当时的主流书写工具,打印系统非普通人所奢求;而时至今日,电子打印系统取代“笔”而成为绝大多数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文书制作工具。技术的突飞猛进带动社会生活的日新月异,这已超出当时立法者的预料;而继承法也没有及时修订来消除法律漏洞。因此,法律适用应通过解释方法填补漏洞来回应并适应社会重大变化,以实现公正目的。
首先,要式遗嘱(满足一定的形式要件)的立法目的并不排除遗嘱书写工具的变化。遗嘱的要式性主要为了保真(确保遗嘱内容真实、合法)和保全(保证遗嘱人的遗愿尽可能得到全面尊重和遵守),其中,要式是手段,保真是中心,保全是目的,最终实现对死者人格尊严的维护。如果遗嘱内容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能得到证实且具有关键性的形式构成要素,仅仅因为遗嘱书写工具不属于继承法明文规定的“笔”,从而认定其为非法定型遗嘱而降低其效力位阶,甚至被认定无效,这都明显与的时代精神不吻合。
其次,从制作书面文书的作用上,电子打印系统如同传统的“笔”,两者具有本质的一致性,都被用来将人的主观意思转化为文字并固定在特定介质上。打印或 “笔”书遗嘱,都是为了记载、固定并保存遗嘱人的遗愿,都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基本要式性,因此,将打印遗嘱比照“笔”书遗嘱来适用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更符合当下的实际情况。
再次,对于打印遗嘱是自书遗嘱还是代书遗嘱,关键要看遗嘱形成与固化受何人的意志所控制或主导。遗嘱人或亲自或主导他人操作打印工具,只要由其意志主导遗嘱的制作和固化,则该打印遗嘱应属自书遗嘱;相应地,遗嘱人仅对遗愿进行陈述并对遗嘱内容真实性予以确认,而书面遗嘱的制作和固化均由见证人主导完成,该打印遗嘱就是代书遗嘱。
2.2010年的打印遗嘱属于代书遗嘱,但其形式欠缺关键构成要素且没有得到有效弥补。
首先,本案的打印遗嘱属于代书遗嘱而非自书遗嘱。非常明确的是,张某没有能力亲自操作电子打印系统来打印遗嘱。至于当时张某能否主导该打印遗嘱主文的形成过程,除作为最大受益人的原告本人单方陈述外,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相反,当时张某不能自主行动,也仅能以点头回应他人,表明其当时基本丧失语言表达能力,这意味着,张某当时没有能力要求他人按照其意愿制作遗嘱。
其次,作为代书遗嘱,该打印遗嘱没有适格的见证人。代书遗嘱的关键性形式要素之一就是:见证人现场见证并由其中之一代为制作,其意义在于事后更准确地还原立遗嘱时的实际状况和具体细节。但是,本案中,因主导该打印遗嘱的制作与完成的人没有署名而不确定,而原告是遗嘱继承人,他们不是继承法规定的适格见证人。而两个署名律师,他们没有现场见证并主导遗嘱主文形成过程;在原告家没有见证遗嘱人对遗愿的有效表述并重新主导制作书面遗嘱;没有基于张某的特殊情况对当时张某的神志是否清醒以及是否具有意思表示能力进行必要的核实,说明他们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因此,他们也不是适格的见证人。没有适格见证人的代书遗嘱不具备必要的形式要件。
3.现有证据难以证明2010年的打印遗嘱是张某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内容的真实与合法,是遗嘱有效的核心要件。但本案中,打印遗嘱内容的真实性没有得到必要的证明。其
一,虽然张某和两律师对打印遗嘱进行了签名,但遗嘱人仅能点头回应,这表明当时遗嘱人不能口头表达或不能口头清晰表达自己的遗愿,该遗嘱也就不可能是根据遗嘱人自己的表述来制作的。其
二,原告仅照顾张某两年,并没有证据显示其因此而失去经济收入和来源,打印遗嘱中的内容“张甲为照顾张某而失去主要经济来源”就颇显突兀;与被告相比,原告对张某所尽赡养义务较少,遗嘱人放弃原来有利于被告的自书遗嘱而重新设立有利于原告的遗嘱,明显欠缺动机。据此,2010年打印遗嘱不可能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4.2010年的打印遗嘱设立时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自由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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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欠款方持有借条的情况下,那若是进行诉讼追回当事人的欠款,那有效日期就是从欠条上注明的日期到三年为止。那要是欠条上没有注明日期。那失效时间一般会是在20年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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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的含义: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
法律法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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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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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讲,要是借款纠纷案件已经审结了,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限制是两年。在这期间,债权人得去司法机关申请执行,要不然可能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期限是从裁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天开始算的,但是可以中止或中断。具体的期限要根据履行期限的规定来算,要是没有规定,那就是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开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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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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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丙方同意甲方将自己位于 街(路) 号的店铺(原为: )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二、丙方与甲方已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 年 月 日止,年租金为 元人民币(大写: ),
租金为每年交付一次,并于约定日期提前一个月交至丙方。
三、店铺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丙方履行原有店铺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并且每年定期交纳租金及该合同所约定的应由甲方交纳的水电煤气费及其他各项费用。
四、转让后店铺现有的装饰装修及其他所有设备全部归乙方所有,租赁期满后房屋装修等不动产归丙方所有,营业设备等动产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原有租赁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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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导致转让中止,甲方同样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支付转让费的10%作为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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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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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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