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之明文规定,若同一债项涉及两位及之上的保证人,则各保证人应依照保证合意书中所确认的保证权重来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如若该保证合意书未做任何关于保证权重的约定,债权人仍有权向任何一位保证人索求其在保证范围内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然而具体实践中,保证人的责任范围往往仅涵盖债务人未能偿还的债务部分,除非动产保证合意书中另有特殊条款予以规定。除此之外,保证人不得超越债额总额承担相应责任,除非还存在其他经法律或是合约认可的规定。所以说,保证人的权益、责任是有所限制的,无论如何都不应擅自扩大。如果没有一份明确的保证合意书作为依据,我们就无从得知保证人究竟能够为此次债务担保多大的债务规模了。假设在保证合意书中有相关的明确约定,那么保证人自然应该遵守该约定的权益总额,做到对自己应负的责任负责;反之,如果确实没有此类约定,债权人也能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一保证范围不得超出债额总额。总的来说,保证人应担的权益规模完全依赖于保证合意书中的允诺内容。若是在没有相关约定的情况下,保证人应在自身可负担的保证范围内履行责任,而且这一范围不应越过债额总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借钱担保人需要偿还借款吗
在借款行为中,为债权提供担保者在债务人无能力偿还欠款的情境下,具有为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的义务;
然而,他们在完成还款后,亦可向债务人进行索回资金的追偿权利。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若该担保人所负的是连带保证责任,那么在债务人未能按照预定期限偿还债务或出现约定情况时,债权人即有权请求保证人在其所承担的保证范围之内承担相应的补足责任。
倘若此种保证为一般性的,那么仅当债权人就其与债务人之间的资金纠纷采取法律程序并经过法庭强行执行债务人的资产仍无法满足欠款之需时,才能够要求保证人为其提供还款支持。《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三、借钱担保人死后怎么办
在特定情形中,虽然保证人已不幸离世,然而这并意味着担保责任会自动终止。倘若担保责任所对应的相关债务尚未得以全部履行完毕,那么此时需要结合担保人所遗留下来的遗产状况进行全面考量。若担保人生前留下了一定遗产,则该等遗产应当首先被用来清偿所担保的相关债务。若担保人是以一般保证方式为相关债务提供担保,那么债权人应当优先向债务人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只有当债务人的财产经过依法强制执行仍然无法完全履行债务之后,才能够对担保人所遗留下来的遗产提出相应请求权。反之,若是以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提供担保,债权人则有权选择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在担保人的遗产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遗产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同时,亦负有在其继承范围内承担债务的法律义务,但是对于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除非继承人愿意主动偿还,否则不包含在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规定,对于同一债务存在两个以上保证人的情况,各保证人应按照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这一条款明确了各保证人在共同担保同一债务时的责任分配原则,确保了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也规范了保证人之间的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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