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不还报案笔录可以当证据吗

最新修订 | 2024-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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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诉法”)第六十六条明文规定,报案笔录属于其中所指的“当事人陈述”以及“证人证言”两大类证据形式之一。若在民事诉讼环节,该报案笔录被作为当事人或证人陈述或证明债务关系真实存在的凭证,便有可能被视为具备法律效力的证据材料而予以采信。在此前提下,当事人有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如当事人无法独立完成证据搜集工作,则可视情况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欠钱不还报案笔录可以当证据吗

一、欠钱不还报案笔录可以当证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的第六十六条中明确指出了“当事人的陈述”以及“证人证言”这两种主要的证据形式。若报案笔录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被用作当事人或者证人对于债务拖欠款项的事实进行阐述或者证明的依据,便能够成为审判过程中的有效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需承担提供证据的职责,倘若当事人无法自主收集到相关证据,则可请求人民法协助调查取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全面且客观地审查核实所有证据,以确保其真实性与可靠性。因此,只要报案笔录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由当事人或证人所提供,并经由人民法院严格审查核实后确认其真实性,便可将其视为有效证据加以采纳。然而,证据的采纳必须同时满足其他相关的证据规则及法律规定,如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以及充分性等方面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欠钱不还报警能找到人吗

关于欠款问题,如果您的朋友未能找到相关责任方并感到困扰,我们不便建议他们寻求警方协助,因为此类问题属于典型的民事纠纷,并不在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之内。

对此,我们有如下具体解决方案可供参考:

1.如有欠款的朋友,却无从寻找其踪迹,那么在债务关系中设有保证人的情况下,债权人就有权向保证人主张债权,待保证人完成清偿债务的任务后,再合法地向债务人追讨偿还资金。

2.若您的朋友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则被告若是下落不明,导致法庭无法直接将开庭通知送至本人手中,那么法院会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来传递信息。

只要公告期已过,无论被告是否收到了上述公告或有所关注,均意味着送达成功。

在这样的画面下,法院会针对原告提出的债权证明进行严谨的审查,进而做出裁决。

若裁决后仍存在无法得到有效清偿的债务,那么您的朋友便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3.对于失踪长达两年的借款者,您的朋友有权向法院申请宣布对方为失踪人口,并向债务人的财权监管人主张他们应得的债权。《民法典》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三、欠钱不还报警会被抓吗

借款逾期未归还的问题本质上属于民事矛盾冲突,在通常状况之下,此类事件并非警方能够直接处理的范围之内。警察机构的主要职责在于处理刑事犯罪以及影响社会治安的案件。然而针对涉及到的民事纠纷,警方将会引导当事人采取诸如民事诉讼等法律规定的方式来进行解决。但是,若借款人在借贷过程中涉嫌欺诈违法行为,那么警方将有可能介入并展开调查。在此种情况下,我们强烈建议您积极搜集相关证据,例如借据、银行转账记录等等,然后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以期通过法律手段追回所欠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明确了“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为证据形式。报案笔录若作为当事人或证人证明债务拖欠的依据,经法院审查核实后可作为有效证据。但采纳需满足合法性、关联性和充分性等其他证据规则及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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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笔录是否可以作为证据?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庭审笔录是否可以作为另案证据使用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未将庭审笔录列为证据种类,实践中,对于庭审笔录能否作为证据为采信,往往容易引发争议。 本文认为,虽然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未直接规定庭审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但并不意味着在其中已经规定的八种证据种类中,庭审笔录就找不到自己的“归宿”而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首先,从庭审笔录的来源来看,其可以作为证据。庭审笔录除了是对案件审理活动的记录外,最重要的还是以文字的形式固定了案件的相关证据。毕竟,作为庭审重要组成部分的当事人陈述和举证质证环节,构成了认定案件事实,居中裁判的基础。从刑事诉讼的角度来看,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虽然在 最后的生效裁判文书中可能并未涉及相关事实,甚至尚未对当事人的实体争议作出任何处理(如撤诉裁定),但并不妨碍庭审笔录中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自认的事实,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记录的案件事实作为证据存在。有观点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四)已为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因此,庭审笔录不能作为证据。本文认为,能否作为证据是一个质的问题,而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则是一个量的问题,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庭审笔录固然不能等同于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但作为证据,佐证相关事实,至于庭审笔录到底有多大证明力,能否为采信,只能依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非直接依据庭审笔录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其次,从庭审笔录的表现形式来看,其可以归为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因此,庭审笔录符合书证的本质特征,但与一般的书证不同,庭审笔录特殊性表现在它是书记员对当事人以及审判人员在法庭上言辞的记录,其性质类似于或其他国家机关依职权对相关当事人所做的调查或询问笔录。唯一的区别仅仅在于,庭审笔录的形成过程是随着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将案件事实记录在案,有着比较统一的固定程序和格式。 再次,从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来看,庭审笔录应当可以作为证据。新《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在庭审的过程中,放任当事人虚假陈述案件事实,或者滥用诉讼权利,随意地推翻或更改对自己已经陈述的案件事实,不仅给书记员的记录工作带来诸多不便,而且有亵渎法律权威和妨碍庭审秩序之嫌。毕竟,开庭不是儿戏,当事人应当诚实信用,并对自己所陈述记录在案的事实负责。 最后,从书记员的回避,庭审笔录的补正和自认的撤回来看,庭审笔录的真实性具有保障。无论新旧《民事诉讼法》都赋予了当事人申请书记员的回避的权利以及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申请补正的权利。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由于书记员的故意或过失导致庭审笔录错记或遗漏等情况的发生,确保了庭审笔录的真实性。并且,针对当事人由于自身过错或者第三人原因,在庭审过程出于自身内心真实意思自认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也有条件允许当事人撤回——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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