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不还起诉能追加赔偿吗

最新修订 | 2024-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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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要是那个欠你钱的人没按时把钱还给你,那可要注意了。他可得付双份的钱,也就是逾期付款期间的利率。这就是说,只要你告到法院去,法院判了他得还你钱,但他还是拖着不给的话,你就有权利让他再还你这段时间的利息。这个权利可是我们国家的法律给你的。具体来说,实际操作过程中能不能多拿到点赔偿,比如这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就要看法院怎么判了和你那债主怎么交涉了。
欠钱不还起诉能追加赔偿吗

一、欠钱不还起诉能追加赔偿

若被告未能按照判决书裁定书以及其他法律文件所明确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其应负的金钱给付责任,那么他必须对拖延时期的债务利息进行双倍支付。这就意味着,倘若债务人拖欠还款,当债权人提出诉讼并经由法庭做出判决时,被告应该承担还款责任,但若是未能遵守判决书中所载明的期限来履行金钱给付责任,那么债权人便有权要求被告为拖延时期的债务利息支付额外费用,此乃法律给予债权人的正当权益。

然而在实际控制环节中,能否继续追索赔偿金以及其中包含的拖延时期的债务利息这两部分费用,往往会受到法庭裁判和被告具体履约状况的左右。若被告未能依照判决书履行其义务,债权人可依据判决内容及相关法律法规,向法庭申请强制执行,以期让被告支付拖延时期的债务利息。因此,若债务人拖欠还款,当债权人提出诉讼并经由法庭做出判决时,被告应该承担还款责任,但若是未能遵守判决书中所载明的期限来履行金钱给付责任,那么债权人便有权要求被告为拖延时期的债务利息支付额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欠钱不还打人怎么办,有哪些相关规定

如遇到债务纠纷中,债权方遭遇债务人拒绝偿还债务且肆意对其进行人身侵害行为,情节极其恶劣者,依照法律条款规定,有可能被判定为犯有“故意伤害罪”之名。

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会依据受害人所受的伤害程度和性质来作出相应的惩罚,具体的处罚方式如下:

对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事责任

如果因故意伤害导致受害人重伤,则需承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

而当故意伤害行为致使受害人死亡或采用极端残忍手段使受害人遭受严重残疾时,罪犯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的严厉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欠钱不还起诉被执行人怎么办

当您经过深思熟虑后决定对那位未能按约定偿还债务的被执行人发起司法追偿行动时,首要工作便是仔细搜集和妥善保存相关的证据资料,主要包括能够直接证明借贷关系真实存在的借据、转账凭证以及聊天记录等关键性文件。

接下来,您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撰写一份严谨且详尽的起诉状,其中需明确列明原被告双方的详细身份信息、明确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及详细阐述的事实依据和法律理由等内容。

随后,您可以选择向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法院提交诉讼申请,这通常涉及到被告的居住地或者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所在的法院。

一旦法院正式受理了您的案件,便会按照程序为您安排送达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您可能需要亲自出席庭审现场,参与举证、质证以及法庭辩论等环节。

如果最终胜诉,而对方仍然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话,您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此时法院将会采取各种手段调查和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以期实现您的合法权益,例如冻结其银行账户、查封其名下的房产车辆等资产。

然而,执行的具体效果将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如何。

若被告未按时履行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件规定的金钱给付责任,需支付双倍拖延债务利息。若被告拖欠还款且经法庭判决后未履行,债权人可要求额外支付拖延债务利息。实际追索情况受法庭裁判和被告履约状况影响,债权人可申请强制执行以追索欠款及拖延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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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申请追加。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如果原告表示愿意追加被告,则让其出具书面的追加被告申请书,让被告撤回申请;如果原告表示反对追加被告,方可受理案件。但是在实践中会出现这样一类问题。所谓不告不理是指在受理阶段在民事诉讼中被告能否申请追加被告有两种不同的主张。一种观点认为被告有权申请追加被告,被告有权申请追加被告。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无权申请追加被告,在同一诉讼中一个主体即是被告又是原告。从民事基本原理来看。笔者认为对于此类问题,应当采用变通的方式来解决“被告能否申请追加被告”问题。被告申请追加被告后,征求原告意见。而被告是指被诉称侵犯原告的民事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被人民传唤应诉的人。”谁,则被告不得再申请追加被告。如果该案是必要共同诉讼,在建议原告追加被告的情况下,原告仍然不追加被告的,笔者认为在民事诉讼中被告不得申请追加被告。若是允许被告申请追加被告混乱了原被告之间的概念。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是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或者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申请无理的,此时被告又成为了原告,身份上发生了重合。其理由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不告不理,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有权选择自己诉讼的被告,既然原告没有或者追加某人为被告,那么被告也无权申请追加被告。至于依职权追加被告的问题,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不侵犯国家。其理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例如交通事故案件,原告仅肇事司机,而未将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列为被告,那是审判权对原告处分权的限制罢了,与被告无关。笔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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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对于公司未经清算即被注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0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根据以上规定,公司未经清算即被注销,作为股东应当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从执行角度看,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这种情况,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显然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但也可能会损害被追加人的权利。两种价值权衡的结果是,应将被执行人的变更与追加严格限定于权利义务关系清晰,责任容易认定的情形。就这个问题来说,公司股东在公司法人被注销时在工商登记材料中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是较为容易判断的事实,据此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除此之外,公司法人未经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申请执行人要求追加的可不予许可,引导申请执行人通过诉讼要求公司股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对于公司所负债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财务账目或拒不提供财务账目
《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规定表明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法理基础就在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分离,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东与公司的财产一旦混同,自然不能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因此,对公司没有财务账目或者拒不提供公司财务账目,且不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不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可以变更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如该股东提出执行异议,裁定驳回异议。
三、股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导致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13条第2款向该股东提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出资义务即变卖股权,且新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新股东亦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原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对公司债务要承担相应清偿责任。此时,申请执行人请求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应予支持。有证据证明新股东对原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也可以追加新股东为被执行人。原股东或新股东对此提出执行异议的,应裁定予以驳回。
法院依职权追加被告可否判决被追加被告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情况下追加被告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追加被告必须符合必要共同诉讼的条件。  必要的共同被告是指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关系、与原告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人。不具备该条件,不得追加为被告。如以个人合伙为被告的诉讼,全体合伙人为必要的共同被告;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产生经营活动的,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挂靠的集体企业互为必要的共同被告。对于非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申请追加的,不得允许。  
二、追加的被告必须明确。  法律规定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因此,在诉讼中追加被告也必须明确。被告明确
首先是指法律上承认其存在。法律上承认是指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经过了有关部门的登记,或法律规定不需要登记即承认的其他组织,自然人应当有户籍登记。法律上的存在是进行诉讼的必要前提。对于已终止或未经工商登记的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应当以其行为人为诉讼主体。
其次,追加的被告要有确切的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能够送达诉讼文书。法律上的不存在与没有详细住址,或虽有详细住址但找不到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对法律上存在的当事人可以采取公告方式送达;但是否存在不能确定的,不可以公告送达,也就不能追加为被告。  
三、追加被告必须有相关证据。  为防止错误地追加被告,不论依职权还是因当事人申请追加被告,都应有基本证据证明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追加的被告是必要共同诉讼的被告,二是要证明被告的存在,并提供详细情况,不得只凭当事人的陈述或请求盲目追加。依职权追加被告前,必须根据卷宗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得追加。当事人申请追加被告时,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及卷宗材料进行审查,如果不能证明上述两个问题的,还应当要求申请人继续提供证据,仍不能提供证据的,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规定,以申请无理而驳回。若帮到请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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