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案件,一般以被告之住所所在地即作为其管辖法院的设立标准。但若在此前提下,债务人不幸离世,而其住所地又恰巧与其经常居住地相吻合时,此时理应由该住所地所在的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
然而,假设在此情况下,债务人的住所地并非其经常居住地,便应该将管辖权授予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行使。当涉及到债务人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分别位于两个及以上的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时,则这几个人民法院均具有对此类案件的管辖权。因此,在债务人离世之后,我们应当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来确定相应的管辖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当债务人不幸离世之后,债权人有权依据相关规定要求下列人士偿还所拖欠款项:
首先,对于那些因身故导致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他们的财产继承人应在自身继承的遗产范围内,竭力为被继承人勇于履行清偿义务;
其次,假如债务人未留下任何遗产,但债务背后含有保证人作为承保对方,则保护人便需主动承担起保证责任;
再次,倘若这笔债务构成了夫妻双方的共同负债,那么在债务人离世后,其配偶就应自觉地负担和履行这份债务;
最后,若无法确定上述情况是否发生,那么债权人和债务之间的关系将自动解除,债权人无需再继续追索赔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三、债务人死亡后担保人是否应承担责任
在借款人去世的情形之下,担保存款人通常仍然需要继续负责担保义务。担保责任是否要负担,这主要是要看担保合同中的具体条款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果担保合同明确地规定了在借款人去世之后,担保存款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担保存款人就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自己的义务。反之,如果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那么从常规的角度来看,担保责任并不会因为借款人的离世而自动消除。在联保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利请求担保存款人在债务履行期限结束之后,承担所有的债务责任。然而,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只有当对借款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并且还是无法清偿债务的时候,才会由担保存款人承担责任。因此,总的说来,借款人的离世并不是担保人免责的法定理由。
民事诉讼案件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然而,在特殊情况下,若债务人去世且其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那么案件应由该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这一调整确保了案件审理的便利性和合理性,使得司法资源得以更高效地运用,同时也为当事人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