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发生的两种情形可引起相关利害关系方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布其死亡:
首先,当事人下落不明达四年之久;
其次,由于意外事件导致下落不明长达两年以上。倘若因为突发意外事件而下落不明,且经由相关机构出具证明证实该自然人无生存可能性时,则申请宣布其死亡无需受制于原本的两年期限限制。对于债务人和债权人而言,如果其中任何一方履行债务的对象失踪且满足上述条件之一,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以利害关系方身份便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请,要求对该自然人进行宣告死亡的诉讼活动。一旦宣告死亡生效,将依照法定程序处理相关的债务事宜,例如遗产继承、债务清偿等。因此,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无论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对方死亡,但最终是否宣告死亡仍需视具体情况及法院的裁决结果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二、债务人债权人的区别
债权人通常以法律法规或重要合同约定为依据,享有向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责任的权益之人。
此类角色具有对称性特征,而对应的债务人,则是依据法律法规或者特定合同以及契约关系中的条款,在借贷关系中承担着向债权人偿还债务的义务之人。
换言之,一者在债权债务关系中拥有要求对方履行义务的权力,被称为债权人;
另一者则需要向债权人履行其应尽的义务,被称为债务人。《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债务人债权人各指什么
在法理学的视野中,债务人即是在债务事件中负有向对方履行债务之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换而言之,即为欠款者,应依照承诺或法定秩序向债权人清偿债务。而债权人系指在债务事件中拥有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权力之人。债权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督促债务人为及时且全额清偿贷款等义务。以举例说明,假设甲某向乙某借款若干,则甲某为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乙某便为债权人,具有要求甲某归还借款之权利。在此种情况下,如若债务人未能按约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依法采取各种手段来保障自身之权益不受损害。
自然人下落不明四年或意外事件导致下落不明两年,若意外事件证明无生存可能,不受两年限制。债务人或债权人若对方失踪满足条件,可申请宣告死亡。宣告后,债务事宜如遗产继承、债务清偿等将依法处理。双方均有权申请,但结果由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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