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不还起诉费用由谁承担

最新修订 | 2024-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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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咱们在打民事官司的时候得先掏出个立案费还有其他一些杂七杂八的诉讼费来。要是觉得掏这笔钱有点吃力,那你也别着急,还能申请缓缓交,少交点,甚至是干脆就不用交了。所以,欠债不还这种案子,理论上说,起诉的那个人得自己先把这些钱给垫出来。万一最后赢了,起诉的人就能从输的那个人那里讨回诉讼费;但要是输了的话,那起诉的人可能就得自己担着这笔诉讼费了。不过,你要是真的手头紧,也别怕,可以去法院申请一下减免嘛。
借钱不还起诉费用由谁承担

一、借钱不还起诉费用由谁承担

在启动民事诉讼程序时,当事人应履行缴纳相关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所需费用的义务。若律师或当事人因实际情况,如经济负担沉重,发生缴费困难时,可向法院提出缓期缴纳、适度降低缴纳金额或是全额豁免缴纳等申请。故而,在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则上应由提起诉讼方先行承担相关诉讼费用。若最终胜诉,则原告方可向被告方追索其所支付的诉讼费用;反之,若败诉,则原告方可能需自行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若当事人确因经济状况不佳,无法承担相关诉讼费用,可向法院提交减免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借钱不还能构成诈骗罪

你知道吗?借了别人的钱却不肯还,这种情况一般来说并不能构成犯罪哦!因为构成犯罪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才可以。

来让我给你解释下吧,什么叫做“诈骗罪”。

这个罪名说的就是那种带着自己不能合法拥有的想法,用编造故事或者搞些把戏来掩盖真相,然后从别人那里骗走数量比较多的私人财物的行为。

这可是个严重的罪状,它完整的结构就是这样的:

首先,这个行为人必须得怀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意图去进行欺骗行为,紧接着,受害者要在理解上产生错误判断,因为这个误解而放弃了对自己的财物的控制权,也就是处分财产,然后,这个行为人才能够通过欺骗手段获取到这些财产,最后,受害者由于遭受欺骗而造成了经济损失

这就是个完整的诈骗流程啦。

那哪些情况算是诈骗呢?其中最常见的就是那两种啦:

第一种,有些人会以代购为借口,实际上却是进行诈骗活动,他们借此骗取了一大笔钱财,随便大手大脚地花掉,完全没有还钱的念头和能力,这种情况应该按照诈骗罪来判处;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有些人会打着集资办企业的幌子,得到钱财后立马逃之夭夭,以此来达到他们非法占有别人财物的目的。

如果是因为某种原因,借款方长时间拖欠不还,或者是随意编造一些谎言或者隐瞒事实真相从而骗取现金、物品等财物,等到期限到了仍然无法偿还,不过只要他们不是带着非法占有目的,也没有把借来的钱财挥霍一空,不说假话,愿意说实话,真的打算偿还借款的话,那么这种情况其实还是属于民间借贷的问题,并不构成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借钱不还起诉后怎么执行法院的财产

在取得胜诉顺利实现权益后,执行阶段便是无可避免的。在此阶段,法院常常会采取一整套的有效措施来确保事例的正常进展。首先,法院将深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这其中包括了各类银行存款、不动产、机动车辆以及股权投资等等。一旦发现有任何可以被用于偿还债务的动产或不动产,法院便会毫不犹豫地立刻采取行动,对相关资产进行冻结及划拨。此外,还可能实施查封、扣押房屋、汽车等财产,并且依照程序合法拍卖这些财产以换取债务的清偿。对于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养老金等,法院同样拥有权力要求相关单位协助扣留、提取。与此同时,法院还会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此限制他们的高消费行为,例如乘坐飞机、高铁软卧等服务。然而在此重要环节,申请人和法院需要紧密合作,共同努力提供尽可能多的财产线索,这样才能真正提升判案的执行力及其成果。

启动民事诉讼,当事人需缴纳相关费用。经济困难可申请缓缴、减缴或豁免。原则上原告先承担,胜诉可向被告追索,败诉则自行承担。若当事人确因经济状况不佳,无法承担相关诉讼费用,可向法院提交减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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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房屋维修责任由谁承担屋维修责任应该是《租赁合同》中最常见的条款,合同双方一般会根据《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即”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来约定维修责任。但现实中往往不是简单的适用该条规定就能解决维修争议的,因为维修责任往往隐藏在其他事项中,造成责任划分不清晰问题。其实维修包含在房屋正常修缮、装修后返修及恶意添附的补偿责任等多项内容之中,因此租赁合同双方在约定维修责任时,应全盘考虑,具体分析:
(一)房屋修缮责任房屋修缮责任是指在房屋租赁期间对房屋自然损坏或人为损坏的维修责任由哪一方承担的问题。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因此出租人有对房屋及其设备及时、认真地检查和修缮,以保证房屋居住和使用的安全的义务。但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从角度认为,应将”承租人过错”进行列举,明确在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房屋修缮责任条款中,以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二)承租人装修改变房屋构造后的返修责任《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现实中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租赁房屋改变构造(当然不涉及主体结构安全),使用中产生的返修责任争议较多。
(三)承租人恶意添附的补偿责任实践中,对于承租人对房屋进行改建、改装或者增加附着物而形成的添附物,如果是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或者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属于合理添置的,那么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房屋租赁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2、合同没有约定而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一般由承租人自行拆除。不能拆除的可以对添附物现价值进行评估,归出租人所有,并对承租人予以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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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租房屋维修费用由谁承担事实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出租房屋的维修,如果租赁双方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但如果出租房屋的租赁合同中对房屋的维修问题没有做出约定的,一般是由出租人承担维修责任,因此产生的费用也应该由出租人承担。此外应注意的是,如果出租人没有按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及时对出租房屋进行修缮,或者拒绝维修,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出租人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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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案情】由于限购政策,陈某迟迟摇号未中,便借用同事邓某名义购车,车辆行驶证登记所有权人为邓某,2012年12月,陈某驾驶该车辆与路人赵某相撞,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陈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赵某经治疗后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赵某诉至要求陈某及车辆所有人邓某承担及车辆所有人邓某承担赔偿责任共计15万元。邓某辩称,我对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没有异议,车辆虽登记在我名下,但是实际使用人是陈某,所以我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陈某承认肇事车辆虽然登记在邓某名下,但实际是由其出资购买和使用。《侵权责任法》第49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实践中,往往对以下三种情形认定登记车主存在过错:车辆驾驶人不具备驾驶资格;车辆本身存在影响安全的缺陷或者故障;车辆保险存在瑕疵。据此,最终裁决,邓某虽为车辆所有人,但是没有证据证明其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故赵某要求邓某承担赔偿责任,不予支持。【律师分析借名买车的风险】
1.对借用人而言,机动车所有权会存在瑕疵一旦车辆的登记人(即出借人)与他人存在债权债务纠纷,车辆将会作为登记人的财产用于偿还债务或者强制执行。即使借名人主张自己才是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也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机动车作为特殊动产,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借名人与出借人签订了借名买车协议,借名人只能据此向出借人索要赔偿。
2.对出借人,负有上交强险的法定义务,并且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将与借名人一同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登记的所有人必须为车辆投保交强险,然而在借名买车中,由于出借人不是机动车实际所有人,当然不会为机动车购买交强险,出借人存在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出借人将与借名人一同承担赔偿责任。【律师建议】
1.事先了解借名买车承担的风险和责任,慎重考虑决定。
2.出借人与借名人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明确记载:交强险由谁买单;发生交通肇事、违法等情况所需费用由谁买单;出现权属争议如何解决等。
3.注意证据的搜集,如汇款凭证等,如果借名买车的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借名买车的事实,将难以得到的支持,将认定以登记的车主为准。
4.出借人要对借用人的驾照和年检进行形式审查:借用人是否取得驾照;所购车辆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通过车检;是否为报废车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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