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之明文规定,保证合同既可独立成篇,亦可作为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存在。若第三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单方面做出保证,而债权人接受并未对此表示反对意见,则保证合同即告成立。
然而,若借款的担保人并未签署相关文件,那么保证合同便可能无法成立,除非有其他确凿证据显示该担保人已默许提供保证。在此种情形之下,债权人或许无法直接对担保人提起诉讼,请求其履行保证责任。债权人需审慎评估,是否存在其他证据或事实情况能够证明担保人事实上已同意或默认承担保证责任,如通过行为、口头承诺等方式。若债权人坚信担保人实际已同意或默认承担保证责任,抑或是有其他法律依据支持对担保人提起诉讼,债权人方可考虑采取此项行动。
然而,若无担保人的书面同意或其他明确的保证合同,债权人可能会遭遇法律上的困扰与挑战,从而影响其对担保人的追责过程。总而言之,能否成功起诉担保人,关键在于是否掌握充分的证据足以证明担保人同意或默认承担保证责任,以及是否具备其他法律依据用以支撑该项诉讼。若担保人并未签名,债权人可能需寻求其他证据或法律途径,以实现对担保人责任的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二、借钱担保人需要偿还借款吗
在借款行为中,为债权提供担保者在债务人无能力偿还欠款的情境下,具有为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的义务;
然而,他们在完成还款后,亦可向债务人进行索回资金的追偿权利。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若该担保人所负的是连带保证责任,那么在债务人未能按照预定期限偿还债务或出现约定情况时,债权人即有权请求保证人在其所承担的保证范围之内承担相应的补足责任。
倘若此种保证为一般性的,那么仅当债权人就其与债务人之间的资金纠纷采取法律程序并经过法庭强行执行债务人的资产仍无法满足欠款之需时,才能够要求保证人为其提供还款支持。《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三、借钱担保人死后怎么办
在特定情形中,虽然保证人已不幸离世,然而这并意味着担保责任会自动终止。倘若担保责任所对应的相关债务尚未得以全部履行完毕,那么此时需要结合担保人所遗留下来的遗产状况进行全面考量。若担保人生前留下了一定遗产,则该等遗产应当首先被用来清偿所担保的相关债务。若担保人是以一般保证方式为相关债务提供担保,那么债权人应当优先向债务人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只有当债务人的财产经过依法强制执行仍然无法完全履行债务之后,才能够对担保人所遗留下来的遗产提出相应请求权。反之,若是以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提供担保,债权人则有权选择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在担保人的遗产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遗产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同时,亦负有在其继承范围内承担债务的法律义务,但是对于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除非继承人愿意主动偿还,否则不包含在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既可独立存在,也可作为主合同的保证条款。若第三方书面单向债权人作出保证,且债权人接受并未表示反对,则保证合同成立。这一规定明确了保证合同的两种形式及其成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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