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公证双方必须去吗

最新修订 | 202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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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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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按照咱们国家严明的《公证书法》里头的第11条规定那些专门做公证的地方就可以帮你处理各种各样的合同问题了,比如说借款合同就是其中之一。所以,如果你和你的朋友、家人或者其他人之间因为借款合同产生了矛盾的话,那你完全可以去这样的地方申请做个公证嘛。虽然这个公证其实说白了就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证明,主要就是为了增大证据的说服力,但是可千万别把它当成是必须要做的事情。
借款合同纠纷公证双方必须去吗

一、借款合同纠纷公证双方必须去吗

按照我国《公证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公证机构有权处理诸如合同之类的各种事宜。

其中,借款合同所引发的争议便归于合同纠纷的范畴之内。所以,当事人自然有权利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在此过程中,我们必须明确的一点是,公证乃是一种具有证明效力的程序,其作用在于提升证据的可靠程度而非强制性的选择。因此,当事人究竟应否进行公证这项操作,完全取决于他们个人的需求以及意愿的权衡。如果当事人决定寻求公证的帮助,那么双方当事人均需亲自出席;反之,若选择放弃公证,亦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来解决相关的纠纷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二、借款合同解除抵押合同还有效吗

在借款合同得以解除之后,相应的抵押合同便会失去其效力。

对于法律所规定的主合同及其附属担保合同之间的关联性问题,我们可以了解到,担保合同中包含了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以及其他具备担保性质的合同,而一旦主债权债务合同本身被判定为无效,那么相应的担保合同也必然无效。

因此,在借款主合同的确切条款因为某一原因无效之时,抵押合同也是无从生效的。《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借款合同纠纷怎么去应诉

作为被告参与借贷协议纠纷事例的诉讼过程中,首要任务便是对原告呈示的起诉状以及所提供的各项证据资料进行细致全面的审阅分析,旨在明确对方提出的实质诉求及其背后支撑其诉求的事实与理由。在此过程中,我们需要特别关注借贷协议的有效性、本金金额的具体数字、利息计算方式以及还款状况等关键性因素。为了支持我方的主张,我们需提前做好充分的证据准备工作,例如还款凭证、借款协商过程中的聊天记录等等。在法庭审理环节,我们需要以清晰且准确无误的方式阐述我方的观点和理由。针对原告提出的任何不合理诉求,我们都应当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充足的证据来进行有力的反驳。举例来说,若利息约定超出了法定标准,我们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法院对其进行调整。此外,我们还需密切关注诉讼程序以及期限方面的规定,确保能够按时提交答辩状以及相关证据,从而避免因为程序问题而给我方带来不利影响。总而言之,作为被告参与借贷协议纠纷事例的诉讼过程中,我们必须保持积极主动的态度,运用法律武器以及充足的证据来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依据《公证法》第十一条,公证机构可处理合同等事宜。借款合同争议属合同纠纷,当事人有权申请公证。公证为证明效力程序,非强制选择。是否公证取决于当事人需求,公证需双方出席,否则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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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0条的规定,“调解组织”包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可见,你可通过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来赋予劳动争议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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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d三个子女,则应当追加c和d为共同被告,一同解决赡养费问题。按照立法角度来说:赡养父母是子女的天职,也是法定义务,所有子女都应当承担;同时,对可能出现如父母偏心或其他情况,导致个别子女负担过重的问题,法律对此也需要加以平衡,以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比如:父母溺爱小儿子,而让女儿多承担义务,这样对女儿是不公平的。因此,在赡养费案件中,父母的,所有子女均应为被告,应就赡养问题一并解决,已经履行义务的,则可以扣减义务。如:老父亲无工作能力和收入来源,需要bc
d三名子女赡养,其中c平日就照顾父亲,每月管吃管住还给零花钱,而b和d则各找理由拒绝赡养,b和d时,c也应被追加为被告,但因为c确实履行了法定义务,因此应判决bc
d各自承担相应的义务,而c可以就已经付出的部分对抵判决的义务,如判决每个子女每月支付老父亲200元,而c平时已经给父亲每月300元零花钱,则c可以视为已经履行了义务。很多父母,能干活的时候不帮忙带孙子,不帮衬点,老了不能动了却要人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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