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担保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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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担保业务中,担保人可能需要承担多种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类型:民事责任、民事连带责任、保证责任以及赔偿责任。以下将对这些责任进行详细阐述:1. 民事责任:在确保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如果因为债务人、担保人和债权人三方中的任一方存在过错而导致担保合同被确认为无效,那么各责任人需根据各自的过失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般担保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一、一般担保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一般担保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担保业务中,担保人可能需要承担多种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类型:民事责任、民事连带责任保证责任以及赔偿责任。以下将对这些责任进行详细阐述:

1.民事责任:在确保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如果因为债务人、担保人和债权人三方中的任一方存在过错而导致担保合同被确认为无效,那么各责任人需根据各自的过失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民事连带责任:若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未能如期偿还债务的,债权人为保障自身权益,既可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请求,同时亦有权向保证人提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要求。

3.保证责任:当同一项债务涉及两位及以上保证人时,担保人应当依照已签订的保证合同所约定的保证份额来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4.赔偿责任:在担保责任未获完全履行或无法履行的情况下,无论由何原因所引起,保证人均需按比例负担未履行部分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一般担保人和连带担保人的区别

关于一般担保人和连带担保人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首先,当我们想向保证人要求他们承担担保责任时,两者所处的时间段存在较大的区别。

具体来说:

1.对于一般保证而言,当债务人因无法清偿债务而引发的主合同纠纷尚未经过法律程序审理或仲裁,且并不涉及针对债务人财产进行依法强制执行依然无法解决的情况之前,我们作为债权人有权拒绝请求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为我们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2.至于连带保证,如果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但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仍未能履行相应的债务,此时我们作为债权人可以选择要求债务人来偿还债务,也可以行使权利,让保证人在其保证的合理范围内为我们负责。

其次,在两种担保方式中,免除保证责任需要满足的条件也是有所不同的。

具体而言:

1.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如果在保证期间内,我们作为债权人没有对债务人提起任何诉讼申请仲裁的话,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该保证人是享有免除保证责任的权力的。

2.至于连带保证,若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并未机会去要求保证人兑现其保证责任,那么这意味着保证人也是可以免于要承担后续保证责任的。

最后,在处理两种保证方式中发生的纠纷所需遵循的诉讼时效计算规则上,两个概念也有着比较显著的差异性。

即:

1.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只要在保证期间内,我们作为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了诉讼或仲裁,那么诉讼时效就会自动被中断续境。

2.至于连带保证,当我们面临债权人向债务人要求背负保证责任的情形时,自这场约束性的行动开始之后的两年时间里,我们都必须尊重这个时效规定。

当我们考虑选择/提供保证人时,以下几个方面的标准,也需要我们认真评估:

1、首要条件就是要确保他们拥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3、第三点是那个保证人在本地具有稳定的家庭和居所;

3、有能力履行那份承诺的支付义务;

4、最后,当然也要确认他们既往无拖欠债务等不良记录。《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三、一般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是多久

在关于一般保证的准则框架下,所谓的保证期间通常设定为主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后的整整六个月时间。

这里所提到的“主债务履行期”,实际上就是明确指出债务人应当承担并履行其债务的最终期限。

如果在这个保证期间之内,债务人未能如期通过诉讼或申请仲裁方式清偿其应负债务,那么作为保证人的您将会被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值得我们特别注意的是,保证期间是一种固定不变的期间,它既不会出现中止、也不会出现中断,更不会出现延长的情况。

换句话说,一旦我们确定了保证期间的起始日期以及持续时间,除非存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否则这个期间将不会因为其他任何原因而进行更改。

因此,当我们在处理与一般担保相关的事务时,务必要高度重视保证期间的问题,以避免可能对我们自身权益造成的潜在损害。

担保人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连带责任、担保责任和赔偿责任。担保合同无效时,各方按责任承担法律后果。连带责任担保下,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可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多位担保人按合同确定比例分担责任。不当行为造成损失时,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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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补充责任应承担多少责任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七条
第二款规定了一个特别的学校责任,就是补充的补偿责任。条文的内容是:“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除了具备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之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两个要件:

一,学生人身损害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所致,如果是完全由于学校的过错所致,就是一般的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二,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如果无过错也不会产生补充赔偿责任,损害的赔偿责任应当完全由加害的第三人承担。需要注意的是,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过错与第三人的致害应当有一定的关联,如果不存在关联性,也不应当让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学校在第三人侵权致害未成年人的事故中所称的补充赔偿责任与未尽安全保障责任的补充责任的原理是一致的。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法理依据,在于学校存在过错,使本来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害得以发生或者扩大,增加了损害发生的几率因此学校应当为受害人向第三人求偿不能承担风险责任。在责任的承担上,如果受害人向侵权第三人请求赔偿时,第三人无力或不能完全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向有过错的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请求赔偿的,被请求的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就应当承担补充的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此处的“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不应当认为是一定份额,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承担的应当是负直接责任的第三人所不能承担的部分。当然,在补充赔偿责任承担完毕后,可以根据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的大小,确定相应的责任份额司法解释中的“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应作此时的份额理解,学校承担的赔偿责任超过相应的份额的,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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