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赔偿价目表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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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所涉及的赔偿价格参考范围在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肇事逃逸一直是一项严重的违法行为。
肇事逃逸赔偿价目表是怎样的

一、肇事逃逸赔偿价目表是怎样的

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所涉及的赔偿价格参考范围

在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肇事逃逸一直是一项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于这种行为所产生的赔偿责任,其具体标准会依据不同的个体情况而有所差异,以下是赔偿标准的详细说明:

1.医疗费用赔偿项目:包括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以及其他相关的必要费用(以上各项费用以费用清单和医院发票为参考);

2.住院伙食补贴费用:按照张家口地区统一规定,人民币每隔天30元乘以住院期间的天数来计算;

3.营养费用支付规定:根据被损害者的伤残程度以及医院方面的建议,适当确定营养费用数额,张家口地区按日计费方式,每日人民币30元乘以住院期间的天数来计算;

4.误工费用的赔付方式:需要依据受害人固定收入水平乘以误工期,或者由企业职工每年的收入除以平均工作日365天再乘以误工期,或者由职工每年的收入除以12个月再除以平均计薪天数21.75天后,再乘以误工期(计算至被认定伤残日前一天为止);

5.护理费用的支付:如果雇佣护工的话,便依照之前护工人资水平进行支付,反之则按照同等级别的护工报酬标准进行计算,或者按照企业职工每年的收入除以平均计薪天数21.75天再乘以护理期,或者每天支付100元,需特别注明的是【请注意,原则上必须一名护工,如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对此持有明确意见的例外】;

6.住宿费用支付:若需要进行异地治疗,那么对该项费用进行赔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若在本地接受治疗的话,通常情况下并不予以赔偿;

7.交通费用的报销事宜:根据实际发生并经过严格审核的合理交通费用,提供相关票据即可。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二、肇事逃逸赔偿问题有什么

在交通事故中,肇事车辆若选择逃避责任则必须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若是肇事者在发生交通肇事后又故意逃逸或有其他严重的不良行为,将会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

更为严重的是,如果因为逃逸行为而导致他人死亡结果的出现,那么此人将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至于赔偿方面的事宜,受害者由于受到人身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及因耽误工作而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等,都应由赔偿义务人进行全额支付。

对于受伤比较严重的受害者,其中一些人可能因为生活需求的增加而支出更多的必要费用,同时还有可能因失去部分劳动力从而引发收入损失,这其中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康复护理、继续治疗时所需的必要康复费和护理费以及后续治疗费用等,也都应该由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三、肇事逃逸赔偿2万元怎么判

肇事逃逸乃为一性质恶劣的违法犯罪行为。针对肇事者逃逸之后赔偿二万元之判决,须对事例诸多方面进行全面斟酌和审慎评估。首先,必须审视事故导致的实际损害结果,诸如人员伤亡程度、财产损失金额等等。倘若此次事故未酿成重大人员伤亡,仅仅涉及到财产损失,那么肇事者可能将面临行政处罚,例如吊销驾照、拘留等,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然而,如果事故导致了人员重伤乃至死亡,并且肇事者在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那么他就可能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在此情况下,赔偿二万元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但是具体的判决仍然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整个事例的具体情况而定。法院将会全面衡量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是否积极赔偿、是否存在自首等情节,以期确定最终的刑罚。总而言之,判决结果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

关于肇事逃逸的赔偿标准和项目:

1.医疗费:包括诊疗、药品、住院等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张家口市为每日30元。

3.营养费:每日30元×住院天数。

4.误工费:固定收入×误工期,或职工年收入÷相应天数计算。

5.护理费:护理人员收入×护理天数,或按护工服务报酬标准计算。

6.住宿费:适用于异地治疗。

7.交通费:合理且实际产生的费用,需提供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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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肇事逃逸的赔偿标准和项目: 1.医疗费: 包括诊疗、药品、住院等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 张家口市为每日30元。 3.营养费: 每日30元×住院天数。 4.误工费: 固定收入×误工期,或职工年收入÷相应天数计算。 5.护理费: 护理人员收入×护理天数,或按护工服务报酬标准计算。 6.住宿费: 适用于异地治疗。 7.交通费: 合理且实际产生的费用,需提供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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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本段构成要件(1)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必须达到“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程度,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和基础。如果行为人没有造成上述严重后果而逃逸的,则不应认定该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仅能作为治安处罚的从重情节考虑。
(2)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能认定其构成一般交通肇事罪。需要强调的是,笔者所说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如果行为人“应当知道” 自己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而装作不知道,逃离事故现场的,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3)逃逸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一个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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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不应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
我国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并不是单指的当场逃逸,也包括事后逃逸,关键是看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与社会危害性,交通肇事后,虽及时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但在之后却畏罪逃跑的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本段量刑《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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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赵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理由如下:交通肇事逃逸应当以不救助被害者为核心理解和认定逃逸。刑法将“交通肇事逃逸”设置为加重处罚条款,其原因是:一方面,犯罪后逃避法律责任是人之本能,除非是在看管所脱逃,任何国家的刑法都不会以单纯的逃避法律责任对犯罪人加重处罚。一方面,从法意保护角度而言,出现交通肇事时,肇事者逃逸会使事故伤者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而造成严重后果,立法者希望以此规定促使行为人及时履行救助义务。很赞同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刑法之所以仅在交通肇事罪中将逃逸规定为法定升格的情节,是因为在交通肇事的场合,往往会有需要求助的被害者,进而促使行为人救助被害者。由于行为人的先前行为使他人生命处于危险状态,产生了作为义务,不履行作为义务的行为,当然能够成为法定刑升格的根据。所以,应当以不救助被害者为核心理解和认定逃逸。”具体到本案中,事故发生后赵将车上两名伤者送至医院抢救的行为,已经降低了其死亡的风险,达到了立法规定的目的。因此,赵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逃逸。片面的将交通肇事逃逸理解为逃避法律追究违反罪责均衡原则。就本案来比较分析,本案中,赵在案发后主动将伤者送至医院,防止了事故危害结果的扩大化,并在案发后第二天接受交警大队的询问,没有逃跑行为,保障了事故顺利调查,没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如若认定了交通肇事逃逸就较之交通肇事后行为人无视伤者的伤情逃跑,会对被害人的法益造成进一步的侵害,而且逃逸行为也会对事故的调查、刑事案件的侦查增加困难和难度的交通肇事逃逸,如若二者行为统按逃避法律追究定通肇事逃逸的话,那么二者在量刑上没有任何差异,这样显然违背了罪责均衡原则,进而也与立法者的本意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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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表弟撞了人,对方伤势不重。但是我表弟逃逸了,我觉得他这样做很不对,很没有担当。所幸后来警察破案了,把我表弟捉拿归案,我觉得警察很牛逼,我想咨询一下交通肇事逃逸案破案经过是怎样的呢?
[律师回复]
一、对交通肇事逃逸案的现场分析
  对交通事故的现场进行分析是交警侦破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入口”,精准地分析现场,是快速破案的基础,是取得“第一手证据”的必不可少的环节。
  
(一)驾车或弃车逃离现场。驾车逃逸。这是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通常情形,现场往往只有重伤或者死者,而肇事者遗留的证据微乎其微,有的甚至根本没有任何证据。这种情况相对比较复杂,逃逸者往往还具有一定的反侦察能力,能很快地消灭证据。这样的现场需要民警细之又细的勘查分析和判断逃逸车辆的种类、车型及逃逸的方向等。弃车逃逸。一般来说,弃车而逃者,主要是套牌、无牌、假牌等情况,且多发生在夜间或者人烟稀少的路段。这种情形应该是较为完整的,以车找人成功的几率较大。
  
(二)被破坏的现场。逃逸者为了逃逸法律的制裁,往往迅速将现场破坏或者伪装现场,能够转移办案民警的视线和方向,由此我们在侦破工作中,往往多走很多弯路,多做大量的走访调查取证工作,拖延了案件侦破的时间。与此同时,逃逸者便趁机隐藏或与办案民警不断周旋,扰乱办案民警的思路,导致案件难以侦破。随着时间的推移,破案工作越来越难。
  
(三)抛弃甚至杀害受害人的现场。这种情况主要是肇事者见受害人受到重伤,救治后将产生巨额的医疗费和赔偿,于是便一不做二不休,使其违法行为进一步升级,演变为故意杀人,其目的同样是为了减轻自己承担的赔偿责任,逃避法律的追究。
  
(四)将受害人送至医院迅速逃离的现场。这类肇事者尚有一定的良知,交通事故发生后,见受害人受伤于心不忍,但又不想承担责任,于是采取救人却又逃逸的做法。这种情况下,证据的获取往往还是比较容易的,因为在医院门口、抢救室等随处很可能装有监控设备,其逃逸相对来说是比较困难的。
  
(五)将肇事车辆改头换面的现场。这种现象较为复杂,车辆逃逸后,到修理厂进行全面整修,肇事车经改头换面后,办案交警往往扑空,无法及时锁定嫌疑车,使案件的侦破出现不少的波折。甚至出现办案民警与嫌疑人擦肩而过,或经常见面,但不能识其“庐山真面目”。
  
(六)拒不承认自己的肇事事实。有的肇事逃逸者尽管有种种迹象和证据能证明是其所为,如有人在远处看见这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或在时间、空间节点上吻合事故发生,但因为见证人不愿作证、没有直接和确切的证据或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所为,肇事者及车辆仍无法锁定。
  
二、对交通肇事逃逸案的特点分析
  交通事故逃逸案的发生虽然在表面上看毫无线索,但单就其逃逸的行为来分析,也具有十分明显的特性:一是交通违法。发生交通事故后,自知自己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负有无可推卸的主要责任以上的责任而害怕担责逃逸;二是无证驾驶。无证驾驶本就是违法,属于“罪加一等”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便想方设法逃逸,或找人顶替或拒不承认;三是驾驶员的性别。一般情况下,男性驾驶员逃逸的比例在90%以上,而女性往往不会选择逃逸.但近年来,随着女性驾驶员队伍的迅速增大,女驾驶员肇事的人数越来越多,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也会想办法让亲戚朋友顶包。四是年龄的特性。一般来说,50岁以上的驾驶员,无论是在驾驶中还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都会狠慎重地选择救人、报警,等待交警的公正处理,而选择逃逸的则大部分是在35岁以下的驾驶员。五是时间的分布。交通事故的发生无不应验“十次事故九次快”的教训,快的原因在于赶时间、争效益,所以,从实际情况看,发生交通事故逃逸案的时间大多数都是在早晨、正午和晚上。早晨雾较大,车速稍快就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同时早上人们还没出门,发生交通事故很少有人发现。也是产生侥幸心理的主要原因。正午主要是由于驾驶员要尽快到达目的地吃饭、休想而赶时间,车速快而紧急情况制动不及。大家都已下班在家,也很少有人看见。查找证据比较困难。晚上尤其是在天黑以后,路上车辆和行人都比较少,发生交通事故说逃逸的机会最大。六是发生逃逸事故的路段。从实际工作中看不难发现,选择逃逸的路段无非是乡(村)偏僻的公路上或弯路上,其逃逸相对比较容易,被人发现的几率比较小,只要当场无人发现,发动车子一拐弯就逃离了现场。
  
三、侦破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方法创新。
  
(一)查找关键点。
1、认真勘查现场,不放过一点蛛丝马迹。即使对伪造或严重破坏的现场也不例外,迅速对现场作出是否原始现场的判断;
2、作出现场是否变动或者伪造现场的判断;
3、根据事故现场轮胎痕迹、刮擦痕迹等特征判断肇事车辆的方向;
4、根据现场遗留的毛发、物品、玻璃碎片等物证情况,判断肇事车辆的特征以及肇事嫌疑人。
  
(二)启动大数据。接到事故报警后,交警事故值班民警不能以老的传统的方法开展现场调查走访附近群众,否则,有的机遇将在按部就班中错过。要立即向中心报告现场情况,启动查看监控系统,通知有可能经过的监控站、点,修理厂,迅速将信息人物推上全警情信息平台及其他部门信息平台,形成大包围、大排查之势,在第一时间锁定肇事车。
  
(三)附近优先原则。现场调查要遵循由近及远,附近优先的原则,对有可能藏匿肇事车辆的维修厂(店)停车场、路边店等开展仔细排查,对目击者、知情者进行详细询问,调取城区主要路口或收费站监控录像,掌握车辆逃逸方向,驶离监控点的车辆以及经过事故现场的其他车辆等等。
  
(四)欲擒故纵方法。对有的逃逸案能基本确定肇事车辆驾驶人,但又没有证据完全确定情形,要根据事故现场散落物,初步确定逃逸车辆运输货物种类,分析事故现场零部件种类,初步确定逃逸车辆型号,分析事故现场的微量附着物分布状态,初步确定逃逸车辆特征等,在没有确切的证据下,采取欲擒故纵的方法,先放后收,引蛇出洞,一举破案。
  
四、逃逸案件侦破的要遵循“四字诀”。
  逃逸案件的侦破需要不断总结经验,针对不同的案件采取不同的措施,做到灵活处置,或内紧外松,或敲山震虎,或步步为营,但关键还是要做到掌握韧、巧、细、快“四字诀”。
  细:大多数的逃逸案件现场或多或少地留下某些痕迹或物证,现场勘查必须及时、全面、细致,只有这样才能发现和提供破案线索,提取有价值的痕迹物证,才能找到案件的突破口,才能据此推断出有关车辆的某些特征和逃逸方向,为案件的侦破提供准确的线索,因此,仔细入微的勘查工作是确保案件成功侦破的基础。
  巧:加强民警的讯问技巧和讯问能力的培养,这是侦破案件的又一关键点,因为此类案件有其特殊性、疑难性等特点,再加上肇事驾驶员“心理上的充分准备”,这就需要我们民警在掌握证据的基础下,还要掌握讯问技巧的能力,了解驾驶员的内心世界,要注意观言察色,从而抓住其弱点,一举击破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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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逃逸多久算肇事逃逸
[律师回复] 一般来说有关怎么算交通肇事逃逸, 参考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规定: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 第二条 第一款规定和 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即,所谓交通肇事逃逸就是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肇事中具有以下情形并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4)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5)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6)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8)严重超载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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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逃逸怎么界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表现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交通事故逃逸怎么界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表现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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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肇事逃逸二次肇事逃逸怎么办
[律师回复] 肇事逃逸行为属于加重处罚行为,日后如果有自首情节,那么法官在处罚时一般都会酌情考虑的。不过不能直接将逃逸行为与自首情节相抵消。而交通肇事逃逸的一般都会构成犯罪,起刑点为3年有期徒刑,若因逃逸造成人员死亡的,则处罚将是更重。 现实中经常出现交通肇事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由于种种原因而“二次肇事”,如何定罪处罚应该具体分析: (1)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在逃逸过程中又第二次违章肇事致人死亡的,构成另一的交通肇事罪,但不应与前一交通肇事罪并罚,而应依照刑法第133条中第二个量刑档次量刑处罚。 (2)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驾车逃逸,在逃跑中以驾车撞人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人由于因交通肇事后心理上紧张恐惧而失控,为逃避罪责而不顾一切,驾车飞驰撞车撞人,造成多人伤亡,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上已由过失转化为故意,放任大多数人亡伤结果的发生。这种情况下,其侵犯的客体不再是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权利,而是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对其后一行为不应以故意罪论处,而应按刑法第115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即对行为人前后两行为以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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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中二次肇事逃逸怎么判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肇事逃逸中二次肇事如何处罚 肇事逃逸行为属于加重处罚行为,日后如果有自首情节,那么法官在处罚时一般都会酌情考虑的。不过不能直接将逃逸行为与自首情节相抵消。而交通肇事逃逸的一般都会构成犯罪,起刑点为3年有期徒刑,若因逃逸造成人员死亡的,则处罚将是更重。 现实中经常出现交通肇事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由于种种原因而“二次肇事”,如何定罪处罚应该具体分析: (1)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在逃逸过程中又第二次违章肇事致人死亡的,构成另一的交通肇事罪,但不应与前一交通肇事罪并罚,而应依照刑法第133条中第二个量刑档次量刑处罚。 (2)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驾车逃逸,在逃跑中以驾车撞人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人由于因交通肇事后心理上紧张恐惧而失控,为逃避罪责而不顾一切,驾车飞驰撞车撞人,造成多人伤亡,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上已由过失转化为故意,放任大多数人亡伤结果的发生。这种情况下,其侵犯的客体不再是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权利,而是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对其后一行为不应以故意罪论处,而应按刑法第115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即对行为人前后两行为以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罚。 二、肇事逃逸后自首怎么处罚 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的,人民考虑到自首情节,对其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1、公民应当遵守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 安全驾驶,避免发生交通事故;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要冷静处理,积极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及时报警,等待交警部门处理。 2、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保险公司一般会将交通肇事逃逸作为商业险免赔的事由。所以交通肇事逃逸不仅要加重刑罚,还将导致商业险难以索赔,甚至无法得到赔偿,因此,交通肇事后切忌逃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交通肇事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和具体情节进行处理。对于交通肇事逃逸后又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违法行为的,如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免予吊销驾驶证的处罚,但其处罚仍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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