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行政复议找哪个部门

最新修订 | 202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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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向何部门申请行政复议针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首先,当行政相对人对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疑问或反对时,可向其申请行政复议;其次,如果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违反了相关规定,行政相对人有选择权,既可以向上诉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异议;最后,若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感到不满的,行政相对人应将申诉提交给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如对行政复议结果仍有异议,则有权选择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还是向国务院申请裁定,由国务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最终裁决。
申请行政复议找哪个部门

一、申请行政复议找哪个部门

向何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针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首先,当行政相对人对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所属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疑问或反对时,可向其申请行政复议;

其次,如果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违反了相关规定,行政相对人有选择权,既可以向上诉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异议;

最后,若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感到不满的,行政相对人应将申诉提交给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如对行政复议结果仍有异议,则有权选择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还是向国务院申请裁定,由国务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最终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二、申请行政复议的机关是什么

一方面,若某项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者为提供相关服务的行政机关的上级地方人民政府,则申请人应直接向该上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这类情形主要存在于上下级单位之间的行政领导关系中。另一角度来看,如果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方来源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的部门机构,那么当事人享有自由选择权,既可向该部门机构本身的本级人民政府进行申请,也可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比如,对于做出某县公安局决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复议时,当事人有权选择向该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亦或是向上一级的公安部门进行申诉。再者,当人们对国务院所属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这三个层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表示不满时,他们有权利向作出这些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应等级别的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且,针对复议后的结果,当事人同样具备选择权,他们可以依法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寻求法律援助;同时,他们也可以向国务院提出申请,请求国务院在职权范围内对此事进行裁决,并最终依法作出最终裁决。最后,对于海关、金融、国税以及外汇管理等需要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以及国家安全机关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感到不满的话,申请人可以向这些机构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处理申请。《行政复议法》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八条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申请行政复议需要请律师

关于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是否需要聘请律师的问题,主要应依据个案情况而定。若所涉事例事实清晰、法律关系分明、您对此有所了解并能自行搜集、整理出有力证据,同时拥有充足的时间与精力来投入到整个复议流程之中,那么未必要聘请律师方能获得成功。但是,若遇复杂事例,牵扯众多且专业化程度较高的法律法规,抑或您本人缺乏相应法律知识及实践经验,难以准确熟知复议的关键点和具体流程时,则聘请律师将更为切实可行。律师凭借在此领域丰富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可为您提供精准的事例分析,制定高效的复议策略,从而更加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总而言之,聘请律师并非进行行政复议的必然要求,但却可能提升您复议成功的概率以及效率。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争议当事人可通过以下途径启动行政复议程序:如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权益,可向作出该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级地方人民政府或同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若涉及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行为,可向相关部门或政府提出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选择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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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行政诉讼法》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所以,法院已经受理,虽未判决但已作出裁定,您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时效。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①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时,无论当事人意思表示如何,行政复议决定书已经作出并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提出再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②行政复议不是终局裁决时,当事人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而提起诉讼后,原行政复议决定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政复议决定从起诉期届满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是指终局性的行政复议决定送达后,申请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是终局性的行政复议以外的行政复议决定送达后,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逾期不起诉并且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有权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对复议决定强制执行两种情况:一种是复议机关决定为终局性的,政府行政复议亭如果申请人不履行复议决定的,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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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的男朋友以为聚众斗殴被公安部门给刑事拘留了,姐姐要去申请行政复议,公安局行政复议部门是哪里
[律师回复] 根据《行政诉讼法》(注意:这里是行政诉讼法,而不是刑事诉讼法哦)中第12条第2款之规定,当事人申请复议既可以选择本级人民政府,也可以选择上一级主管部门,但是,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其中我还注意到了一点,就是书中提到的可以申请复议的范围就包括了这样一条: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说实话,老兄我很少打这么多字的,但是考虑到你现在的心情一定很着急,所以我想帮助你,尽量给你说详细一点。
根据你的问题,我想我已经尽力帮你找到了你需要的内容,我还要提醒你一下,就是,因为你的问题写的不是很清楚,所以我得给你讲详细点,就是,如果你要复议派出所,那么你可以向县公安局提出复议,也可以向县政府提出复议,如果你的复议对象不是派出所而是县公安局,那你的复议机关就必须是市公安局,或者县政府。两者是不同的哦,你要注意咯,我只能帮你这么多,希望你能够真正的拿起手中的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祝你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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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行政复议去哪个部门办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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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家遇到土地征收,觉得不合理。想要说理,所以想要请问一下土地征收行政复议找哪个部门呢?
[律师回复] 在土地征收行政复议中如何确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将直接影响被征收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本着既要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法定救济权利又要合理节约社会资源的原则,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近年来,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改革和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的政策,如征地要实行“两公告”制度,即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以确保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实践中,因违反法定征地程序,致使权利人超过法定60日复议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时有发生,那么,该如何确定此类行政行为的复议期限呢?
  行政机关的告知义务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因此,在土地征收实践中,征地公告的内容除了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实体内容外,还应当包括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救济权利和申请救济的途径,如复议权、复议期限等内容。
  另外,根据行政行为的特点和性质,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已经发布了征地公告,告知了相对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复议机关、复议期限等,否则就不仅仅是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期限如何确定的问题,而是严重的程序违法,行政机关要承担对其更为不利的法律后果。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起算日期
  如何计算复议申请期限不仅涉及行政机关能否正确地行使公权力,而且还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否充分地行使法定的行政复议救济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国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体现的是“有权利就有救济”的法治原则,偏重于对相对人救济权利的保障,尽可能拓展相对人复议申请期限来保护相对人的救济权、规制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列举了几种特殊情况下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起算方法,对于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综合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原则及规定,笔者认为,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本着既要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法定救济权利又要合理节约社会资源的原则,全面分析、综合考虑确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应当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而区别对待:
  如果行政机关作出征地行为后,没有进行公告,或者公告时没有告知复议权、复议期限的,没有事后补充告知,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征地行为以及复议权、复议期限的,相对人可以随时提起行政复议;
  如果行政机关作出征地行为后,没有进行公告,或者公告时没有告知复议权、复议期限,但事后补充告知的,行政复议期限自权利人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如果行政机关作出征地行为后,没有进行公告,或者公告时没有告知复议权、复议期限,但能够证明权利人知道征地行为以及复议权、复议期限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
朋友由于不服现在的行政处罚,要求进行行政复议,但是对于过程还是不熟悉,请问一下有关于 行政复议提交政府哪个部门的呢?
[律师回复]
一、申请行政复议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复议申请人应当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申请复议的范围;
5.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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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行政复议的程序
1.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4.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5.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6.行政复议决定一般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但是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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