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行政复议找哪个部门
向何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针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首先,当行政相对人对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疑问或反对时,可向其申请行政复议;
其次,如果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违反了相关规定,行政相对人有选择权,既可以向上诉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异议;
最后,若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感到不满的,行政相对人应将申诉提交给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如对行政复议结果仍有异议,则有权选择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还是向国务院申请裁定,由国务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最终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二、申请行政复议的机关是什么
一方面,若某项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者为提供相关服务的行政机关的上级地方人民政府,则申请人应直接向该上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这类情形主要存在于上下级单位之间的行政领导关系中。另一角度来看,如果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方来源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的部门机构,那么当事人享有自由选择权,既可向该部门机构本身的本级人民政府进行申请,也可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比如,对于做出某县公安局决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复议时,当事人有权选择向该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亦或是向上一级的公安部门进行申诉。再者,当人们对国务院所属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这三个层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表示不满时,他们有权利向作出这些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应等级别的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且,针对复议后的结果,当事人同样具备选择权,他们可以依法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寻求法律援助;同时,他们也可以向国务院提出申请,请求国务院在职权范围内对此事进行裁决,并最终依法作出最终裁决。最后,对于海关、金融、国税以及外汇管理等需要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以及国家安全机关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感到不满的话,申请人可以向这些机构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处理申请。《行政复议法》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八条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申请行政复议需要请律师吗
关于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是否需要聘请律师的问题,主要应依据个案情况而定。若所涉事例事实清晰、法律关系分明、您对此有所了解并能自行搜集、整理出有力证据,同时拥有充足的时间与精力来投入到整个复议流程之中,那么未必要聘请律师方能获得成功。但是,若遇复杂事例,牵扯众多且专业化程度较高的法律法规,抑或您本人缺乏相应法律知识及实践经验,难以准确熟知复议的关键点和具体流程时,则聘请律师将更为切实可行。律师凭借在此领域丰富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可为您提供精准的事例分析,制定高效的复议策略,从而更加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总而言之,聘请律师并非进行行政复议的必然要求,但却可能提升您复议成功的概率以及效率。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争议当事人可通过以下途径启动行政复议程序:如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权益,可向作出该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级地方人民政府或同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若涉及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行为,可向相关部门或政府提出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选择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向国务院申请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