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制度的具体实施日期是何时?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在子女教育、持续进修、房屋贷款利息或房租以及赡养老人等方面有特殊支出需求的纳税人,自满足相关条件之日起,即可主动向发放其工资和薪水收入的扣缴责任方提供以上所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信息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扣除方式怎么选择
在执行选择个人所得税扣除方式上,具体的运作机制如下:
个人若已获得综合所得,且具有扣缴义务人,那么,该扣缴义务人就有权按照每月或每次的应征税款预先扣除和缴纳;
相较之下,如果个人取得的是经营所得,那么他们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即在每个月度或者季度结束之后的第15天内,向税务主管机构进行必要的纳税申报,同时还需要预先支付相应的税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三、个人所得税偷税漏税单位需要负责吗
在此情况之下,身为扣缴义务人的单位须得对此事负有相应责任。若其蓄意采取欺诈、隐匿真实信息等手法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行为或根本未进行任何申报操作,从而导致其所雇佣员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方面存在走私与漏税现象,那么单位将会被认定为违法,需承受由此引发的法律后果。在这样的情况下,税务部门往往会对该单位施加罚款惩罚。倘若情节特别严重,甚至可能触犯逃税罪名,相关责任人也将面临刑事制裁。然而,如果单位并非有意为之,而是因为计算错误等技术性失误而导致未能足额缴纳或少缴税款,他们仅需按照规定补充缴纳相应税款及滞纳金,并无其他附加罚款。总的来说,身为扣缴义务人的单位对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环节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规,严格履行自身义务,以免陷入法律纠纷之中。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子女教育、继续教育、房贷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方面可享受附加扣除,需提供相关资料给税务代扣代缴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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