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取保候审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关于取保候审的法律规定具体内容是什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可依法赋予其取保候审权:
(一)本条所列举可能性中包括对被指控被告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视为可独立适用附加刑者;
(二)考虑到对被指控被告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且在预测值以内,同时应采取合适的取保候审方式,尽可能规避潜在的社会风险;
(三)特指当被告身患严重疾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值孕期或抚养哺乳期幼儿期间,基于同样理念,应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产生任何社会安全隐患;
(四)针对被羁押期限已经届满但相关案件尚未办结的情况,需借鉴前述规范并根据实际需求,适当采取取保候审进行处置与应对。关于取保候审的具体实施环节,则应由公安警察机关予以具体负责执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后有谅解书能判实刑吗
关于取保候审这一问题,具体的判断应该基于实际情况展开。
所谓“取保候审”,便是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等机关对于那些受到刑事指控却尚未被执行拘禁者,为了防止他们躲避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依照法定程序责令其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相应数额的保证金,同时交出保证书,从而确保在要求的时间能随时到案参与审理。
然而,取保候审与是否最后被判处缓刑两者之间并无必然联系。
换句话说,只要符合刑法中所指定的缓刑适用的特定情形,便可依法判处缓刑。
值得注意的是,积极赔偿受害者、赢得受害者的原谅虽然并非判处缓刑所必需的要素,但是它们无疑能够增大判缓刑的可能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关于取保候审没收保证金的规定有哪些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取保候审期间是否应没收保证金的问题,具体规定如下:首先,若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限内违背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例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干扰证人作证等情况,已交纳保证金的,则应对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进行没收。其次,在决定没收保证金时,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和核实过程,并需制作《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再次,对于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向犯罪嫌疑人本人宣读,同时还需要责令其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盖章。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潜逃,公安机关应当向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所在单位宣布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并要求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所在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保证金。对于被没收保证金的当事人,若对该决定持有异议,可在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核申请。
取保候审的法律规定是,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以下情况可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患严重疾病、怀孕或哺乳婴儿;羁押期满但案件未结。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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