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范借款合同履行不能的风险
导致履行不能这一法律概念出现的原因多种多样,时常由于标的物已经消亡;或者尽管标的物仍然存在,但仍旧因法律规定的原因使得交付变得不可行,例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标的物被划归为限额流通物的范畴;当然有时候也是因为债务人本身的因素使其无法按原定条件提供服务,例如当涉及到以提供劳务为主要内容的合同时,倘若债务人失去了工作能力等等。究竟能否实际履行责任,应当根据社会大众普遍的观点进行评估,而非仅仅依据债务人个人的看法做出决断。任何按照社会习俗看起来,实际上已经没有强制执行的可能性的债务,都可以被理解为履行不能;即使存在着仍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性,但是如果要履行的话需要付出过高的代价、会对当事人造成生命安全威胁或者违反更为重要的道德规范,那么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同样应该判定这起事件是履行不能的情形。
然而,以下情况并不属于履行不能的范围内:实际履行比较艰难;债务人确实资金不足;选择性债务类型中的未被选择的付款请求权;以及债权人和利率方面的债务。《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二、借款合同怎么写有效
以下是我们对于借款合同有效性的考量标准:首先,借款合同需要以书面形式进行签订;
其次,双方确认的权利与义务均需合乎法律规定;
再者,更为重要的一点是,借款合同需要清晰地注明借款具体的时限,其中,包括借款时间从哪年哪月哪日开始,结束日期应明确及另外还要说明具体的借款期限;
接下来,借款合同应当明确阐述借款的利息问题,此中涉及到年化利率或者月化利率,从而确定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金额;
同时,还应该在借款合同中详细提及借款本息偿还的具体年月日以及付款的方式方法;
最后,最为关键的一环在于,借款合同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借款合同怎么是无效的
针对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形,其主要表现包括:首先,倘若任何一方在订立合同时采用欺骗或威胁的手段,以破坏国家的利益作为妥协,那么此类借款合同将会被视为无效;其次,若存在各方恶意勾结、合谋损害国家利益、集体权益甚至第三方利益的情况,同样会导致该类借款合同被判定为无效;再者,当借款合同沦落为将非法动机披上合法外衣的工具时,也便是它失去效力之日;此外,如果借款合同所涉及的事项损害到了社会公共利益,那自然也无法逃脱无效的命运;最后,如若借款合同违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亦只能面临被宣布无效的结果。例如,当知晓借款用途竟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而仍冒险出借资金的情况下,该份借款合同极为可能被判定失效。另外,对于那些并未取得放贷资质却频繁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职业放贷人来说,他们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也有可能被判定无效。总而言之,在评断借款合同是否失效之际,需要对合同的订立宗旨、方式、内容以及与此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全面且深入的审慎思考与研究。
防范借款合同履行不能的风险,需考虑标的物状态、法律法规、债务人能力等因素。履行不能应根据社会观点评估,非仅债务人看法。债务若按社会习俗已无强制执行可能,或代价过高、威胁安全、违反道德,应判为履行不能。但不包括履行艰难、资金不足、未选择的付款请求权及债权利率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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