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不请律师可以吗

最新修订 | 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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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自我辩护,尤其当具备诉讼技能或法官资质时。对于简单案件,如有专业知识,自我辩护是可行的。但建议聘请专业律师,负责公正辩护、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及控诉,并为被捕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律师在违法委托、利用服务违法或隐瞒事实时,有权拒绝。律师可申请检察院、法院搜集证据或召令证人出庭。
民事诉讼不请律师可以吗

一、民事诉讼不请律师可以吗

民事诉讼中,是否必须寻求律师的协助?

在民事诉讼领域,当事人可以选择自行辩护而无需雇佣律师。若您具备足够强大的诉讼技能或拥有相关法官资质证书,则完全可以自我担当辩护人,此时律师的角色相当于是原告的代表人。许多简略的民事纠纷案件,在自身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前提下,确实可以自我辩护。

然而,我们仍强烈倡议聘请专业律师作为您的辩护者。辩护律师在执行律职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现行法条进行合法且公正的辩护行为,不可任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实、歪曲法律条款,更不能实施任何违法辩护。

此外,辩护律师还需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帮助,代理提起申诉及控诉,对于已被捕的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有权利申请办理取保候审事宜。

然而,当委托事项明显带有违法性质,委托人企图利用律师所提供之服务进行违法乱纪活动,甚至委托人故意隐瞒与其案件紧密关联的重要事实时,辩护律师有权拒绝接受委托。受到委托的律师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的需要,有权申请通过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搜集、调阅证据,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召令证人出庭作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民事诉讼不出庭会有什么后果

为维护审判秩序及法律尊严,当诉讼参与者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未持适当理由拒绝出庭时,法院有权对该人士进行传唤;

然而,倘若此类人员仍旧拒绝到庭参与审理,法庭将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缺席判决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原告如接到传票后未能理据充分地不为出庭参加审理或未经法庭批准便中途离场,可视为自愿放弃己方的诉求,并作撤诉处置。

对于自诉案件,法院既有权力展开调解程序,同时在宣告判决前,自诉人有权选择与被告进行自行协商或撤销自诉

自诉案件的调解意义在于引导自诉人与被告之间建立起理解与和解的关系,自诉人对被告行为表示谅解且同意撤销诉讼的,法院应停止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

无论自诉人主动撤诉抑或是由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都将被视作无罪而排除了再次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自诉人亦不得就相同事件再度发起诉讼。

对于在协商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议宽大处理的建议。

在此基础上,人民检察院也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相应的宽大处罚建议;

针对犯罪情节微弱且无需判处刑律的情况,检察院甚至有权力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最终,法院会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对被告采取从宽处罚措施。

检察院作为国家司法实务中的重要机构,负有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确定是否有必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公诉的职责,特别在涉及到被害人以及被告人的和解问题上,他们亦有权组织相关的活动。

但有一点需要强调,对于曾在五年内故意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适用于和解程序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纠纷,可以仲裁。

三、民事诉讼不当得利怎么判

不当得利行为,系指在未获得任何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取得不正当利益并且给他人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的行为。在此类民事诉讼事例中,法院通常按照如下几个判决原则来进行裁决:首先,对不当得利进行返还处理——即受益者应当从其所获有的不当利益中拿出相等的金额返还给遭受损失的那方。其次,对于附属利益的处置问题——在返还的范围内应该包含原物品以及其中产生的所有利息。再次,判断受益者行为是否为善意——如果受益者在获取不当利益时本身处于善意状态,那么只需向对方返还当时实际已经获取到的利益即可;反之,如果受益者在获取不当利益时本身具有恶意,则需要全额返还所获取的全部利益。最后,关于第三方责任的规定——如果利益已经不再存在,受害者可以向第三方提出返还要求。具体的判决结果将会根据每一个事例的具体情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考虑并最终做出决定。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自我辩护,尤其当具备诉讼技能或法官资质时。对于简单案件,如有专业知识,自我辩护是可行的。但建议聘请专业律师,负责公正辩护、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及控诉,并为被捕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律师在违法委托、利用服务违法或隐瞒事实时,有权拒绝。律师可申请检察院、法院搜集证据或召令证人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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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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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最后,人民法院进行涉外民事诉讼,有时需要外国法院的协助。例如,合同关系,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或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调查取证有时要委托外国法院协助完成;判决生效后,有时请求外国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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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互承认、执行外国裁判和外国仲裁裁决与司法协助的关系
一国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常常需要把某些诉讼文书送达给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或者询问在国外的当事人或收集在国外的证据;判决生效后,也可能需要在外国得到承认甚至要求外国执行。但由于一国诉讼程序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判决只能在其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而不能将其效力延伸到国外,所以一国不能在外国进行上述诉讼行为或者执行行为时,只能通过之间的司法协助来完成。
所谓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的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彼此之间相互协助,为对方代为一定诉讼行为或者相互承认、执行判决和仲裁裁决的行为。司法协助分为两类:一是一般司法协助,即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和提供法律资料等行为,前述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域外送达和取证就是一般司法协助。二是特殊的司法协助,指两国相互承认并执行对方的裁判和涉外仲裁机构裁决。 也有学者把司法协助分成广义的司法协助和狭义的司法协助。广义的司法协助指诉讼程序方面所有的合作事项,既包括代为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等,也包括对外国裁判和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狭义的司法协助仅包括代为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等行为。本节专门对特殊的司法协助进行论述。
由上可见,互相承认、执行外国裁判和外国仲裁裁决是司法协助的重要内容,属于司法协助中的特殊司法协助。
(二)相互承认、执行外国裁判和外国仲裁裁决的前提条件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2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和外国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人民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承认和执行。”因此,司法协助,都应当具备下列前提条件之一:
1.国家间缔结或者参加有关双边或者多边司法协助条约。我国已与几十个国家订立的包含民商事司法协助内容的双边条约,大都包括了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国家的判决的内容。我国参加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公约规定,每一个缔约国应该承认其他缔约国的仲裁裁决有约束力,并且依本国法律承认或者执行其他缔约国的仲裁裁决。
2.两国间存在互惠关系。所谓互惠,是指两国间在互利互益基础上对某种特许或者的相互交换,给予对方以方便的条件。如果国家与国家之间没有司法协助协议,但在事实上存在司法互惠关系,两国可以根据互惠原则,互为对方为一定的诉讼行为。我国与许多国家一样,将互惠关系作为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根据和条件之一。
最高《民诉法适用意见》第319条规定,对与我国没有司法协助协议或者没有互惠关系的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只能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司法协助;未通过外交途径,直接请求我国司法协助的,我国应予退回并说明理由。例如田纳西州对一案件作出生效判决后,胜诉人(即进口商)曾经向东莞市中级提出承认和执行该判决的申请。请求书认为,“尽管两国没有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判决的协议,但两国间仍然有双方互利基础”,要求中国执行被告方即东莞土产进出口公司因出口产品责任给进口商人造成的损失,中国拒绝了这一申请,理由是:中美之间尚没有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判决的司法协助条约;在司法协助方面,两国之间也没有双方互惠关系。
虽然互惠关系一般是通过外交途径以国家或者政府名义书面承诺的,但国家之间事实上的互惠关系,就不需要明确的外交承诺,适用的程序灵活性大。在不影响国家主权或者公共政策的情况下,绝对要求以国际条约和互惠关系为承认和执行判决的前提,否则就一律拒绝承认外国判决,将会对我国市场信用或者本国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近些年来,国际上有些国家也不再将互惠作为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条件。如德国法规定,对与财产有关的案件,才要求存在互惠关系,而对于其他类型的外国判决(主要是涉及身份关系案件)的承认不要求互惠。匈牙利及瑞士的苏黎士州规定,互惠只是执行判决的前提条件,而不是承认判决的条件。意大利《民事诉讼法》第797条关于承认判决的条件中,也没考虑到互惠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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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必须请律师吗?
请律师不是必须的。请律师的作用无非有二:1、如果你不懂案件所涉及的实体法律规定及相关的诉讼程序,找个律师代理,可以省去很多麻烦,更主要的是可最大限度的维护你的合法权益。2、如果你没有时间处理诉讼事务,也可以委托律师代理。如果上面两点你都可以做到,那就不用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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