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仲裁法领域的相关规定
1、在涉及劳动保障权益的纠纷中,当事人若有仲裁之意,须于劳动争议产生之日起计算一年的时效内,向相应的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
2、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之日起,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
3、仲裁庭应在开庭五天之前,以书面形式将开庭时间及地点通知到当事人双方。
4、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必须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到四十五日内结束,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必须上报仲裁委员会进行审批,延长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5、仲裁庭在处理劳动争议前,应先进行调解工作,如调解成功,仲裁庭应依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该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便具备了法律效力。
6、对于仲裁裁决结果持有异议的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提起诉讼的,裁决书即刻生效并产生法律效力。
7、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与裁决书,当事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相关义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死刑法律具体有何解释
严格精确地说,在有关死刑或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向上级提出复核申请后,应当一件案件单独进行上报,不可混淆或重叠。
在整套向上一级递交的完备文件中,包括了五份关于报请复核的报告,第一次,第二次审判裁判的法律文书,对死刑相关案件的全面报告以及所有案件的完整档案和证据材料。
值得注意的是,死刑案件的综合报告,第一和第二审的裁判文书以及原始审理报告都需要呈上电子版文稿。
并且,作为相同案件处理的案件也必须提交给有整个案件的完整档案和相应的证据材料。
如果曾经接受过重审判,那么原来第一和第二审的案件档案应当全部加入到此次上报材料中。
关于刻录上报材料的报告,应当详细列出案件的名称,简单的故事背景,整个审判程序以及最终的裁决结果。
在死刑案件的综合报告中,应当包含如下关键元素:
(一)包括被告人和受害者的主要个人信息。
(二)案件的起源和审理历程。
如若案件以前曾被要求重审,应当明确指出要求重新审判的原因,时间,案件编号等相关细节;
(三)案件的侦破情况。
若为借助技术手段抓捕嫌疑人以及破获案件,以及涉及自首或立功认定的情况,皆需详尽描述;
(四)第一审期间的审理情况。
包括控诉方和辩驳方的观点,第一审判确认的犯罪事实,以及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意见;
(五)重审事宜或者高院复核阶段。
包含上诉的理由,检察院的建议,重审或者高院复核确认的事实,判决采信的情况及其依据,各方的态度以及采纳的态度。《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三、最高人民法院对醉驾怎么判
驾驶员醉酒后驾车被视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这种情况被称为“危险驾驶罪”。就实际司法审判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在对这类事例进行判决时,会依照以下几个主要方面来考虑:首先是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其次是行车过程中的行为表现与情节;此外还有是否已经导致了实际损害后果等。通常来说,如果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较少,未曾引发过交通事故,又是初次犯罪,并且有较好的认罪悔罪态度,那么可能会被判处短期的拘役,同时还要缴纳罚金。然而,如果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较高,或者存在严重的超速行驶、逆向行驶等恶劣的驾驶行为,甚至已经造成了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那么相应的判刑力度将会加大。但是,具体的量刑标准仍然需要根据各种情节进行综合评估,以保证判决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醉酒驾驶行为对公共安全构成了极大威胁,因此必须坚决予以杜绝。
最高法关于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自争议产生之日起计算。仲裁委员会须在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仲裁庭应提前五日书面通知开庭时间及地点。审理应在四十五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延期但不超过十五日。仲裁前须调解,调解成功则制作调解书,具法律效力。对裁决异议的当事人,十五日内可提起诉讼,否则裁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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